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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农村合作社状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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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农村合作社状况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以农民经营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经济收入为目标的新型互助性经济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解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笔者对额敏县具有代表性的四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属不同组织类型)进行了调查,就其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状况进行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额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特点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政策的引导、制度的完善、各方的扶持,额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期,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数量快速增长。呈现出“组建形式多样化,行业覆盖广泛化、运作更加规范化,带动效果更加明显”的特点。截至2011年12月,额敏县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07家、协会18个、规模在50万以上的农民经纪人91人;从涉及的行业来看,额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展行业领域,覆盖面更加广泛,几乎涵盖了农、牧、副等所有方面,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中,种植业29家、养殖36家、农资45家、其他15家,取得QS认证的1家,注册商标3家。农民合作社发展会员数量1669人,带动农民2640户,带动种植面积30万亩,协会(经纪人)发展会员数量2892人,带动农民8000多户,带动种植面积37万亩。综合分析全县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较为典型的组织模式:

一是“企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的产销一体化专业合作社。该类主要是养殖类合作社,以额敏县恒鑫实业公司(民丰鹅产品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由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发挥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农业基地和市场之间形成产销一条龙服务。合作社制定生产规划、统一养殖品种,统一饲料、防疫、生产技术要求,成员生产的初级产品由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品牌对外销售。

二是“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服务型合作社。该类也以养殖类合作社为主,以额敏县仁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由同类专业养殖户发起成立,通过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养殖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该类合作社主要是提供养殖技术指导培训、市场信息咨询服务,饲料集中采购及产品集中销售等方面服务。

三是“大户(经纪人)+合作社(协会)+农户”的农产品销售型专业合作社。该类主要是农副产品收购类合作社,以万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慰丽合作协会为代表。由农村专业大户或农民经纪人牵头,依托农民收购大户(经纪人)的信息、资金、销售网络等优势,该类合作社主要是提供信息指导、农产品收购、物资仓储、运输及销售等方面服务。

二、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通过对上述实力较强的四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调查发现,专业合作社虽然均通过工商注册,市场主体资格得到法律确认,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承贷仍未实现零突破。目前,额敏县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只体现在对其入会社员和上游企业或专业大户的信贷需求满足上。截至2011年12月底,上述两家养殖类专业合作社分别以会员名义和企业名义获得养殖贷款1249万元、120万元;两家收购类专业合作社(协会)分别以经纪人名义获得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3000万、2000万元。通过调查发现,上述三类专业合作社因其组织模式的不同,贷款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企业+合作社(协会)+农户”合作模式的贷款特点是以企业为承贷主体。民丰鹅产品专业合作社由其上游企业额敏县恒鑫实业有限公司承贷120万元,全部用于民丰鹅产品专业合作社的鹅舍建设、鹅苗养殖,鹅苗统一发放由社员饲养,并提前预付部分收购资金,合作社与恒鑫公司成立产品加工厂,产品由恒鑫公司统一收购,统一销售,贷款由企业统一负责偿还。

(二)“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贷款特点是由会员为承贷主体,合作社进行推荐担保。仁和养殖合作社会员贷款主要以五户联保贷款形式为主,需要贷款时,由专业合作社出具担保证明材料,对入社贷款会员的家庭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口碑声望、资金规模、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借助专业合作社对入社会员的信息优势,在农民与金融机构之间发挥信息传导作用,帮助金融机构进行贷前的初步审查,使金融机构多一个全面了解客户的渠道,对会员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起到推荐、协助的作用。

(三)“大户(经纪人)+合作社(协会)+农户”合作模式由农民单独生产,合作社仅提供技术、信息,经纪人主导收购销售。其贷款特点是:除极少部分农民生产资金为预付收购资金外,绝大部分农户的生产资金由其自行贷款解决;合作社(协会)收购资金以经纪人(即收购大户)个人名义贷款,采取以房产抵押(评估总价的50%)、收购农产品质押(市场价金额的30%)的方式取得相应贷款金额。农产品收购专业合作社的仓储库房、烘干房等资产,因产权手续不全,目前还无法抵押获取信贷支持。

三、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形式层次较低,自身经营实力有限,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经营规模较小,产权不清,抵押能力也很有限,在推进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背后,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主体资格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已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承贷主体地位,但它又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不具有企业法人的特征,而是属于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的松散型市场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不需验资,合作社与会员之间利益关系不紧密,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受怀疑,金融机构对此类法人性质心存疑虑。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机制不规范,不符合金融机构审贷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成长期,是一种松散的组织,未形成利益共同体,其内部管理不规范,责、权、利不清晰,财务制度不完善,账目未设或存在不实,规模偏小,利益关系不紧密,经营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差,盈利能力无法分析,真实经营情况难判断,与银行的放贷要求相距甚远,这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后续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积累困乏,金融机构放贷审慎。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多为会员以实物形式注资,组织松散约束力不强且自有资本、自身盈利水平均不足,大大影响了专业合作社的实力。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和资本积累功能缺失,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盈利和积累。以仁和养殖专业合作社为例,2010年收入64万元,扣除日常办公开销及60%的社员二次分配返利后,资本公积所剩无几。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基础缺失,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不易控制。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一般无固定资产,办公、营业场所多数是租借的,自身没有足够的财产进行贷款抵押,所经营的农产品、牲畜等财产的流动性太强,加上其弱质特性,受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影响大,无法作为贷款抵押物品,即使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有加工或收购的经营场所,但因地处农村,产权不明晰,抵押品变现难度大,也难以满足银行的放贷要求。

四、完善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破解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难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政府引导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合作社规范发展强化自身实力,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大力支持。虽然在目前条件下,专业合作社因各方面原因还不能完成满足审贷条件,更好地获得金融支持,但金融机构不能因噎废食,应积极创造条件,发挥自身能动性,扶持帮助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增强业务发展动力。金融机构应避免过分追求信贷风险的“零容忍”,在风险可控、损失可担的基础上,应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适当放宽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其支持力度,相互促进发展。

二是创新信贷产品和管理流程。在专业合作社现有状况及条件下,金融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着眼于合作社整个产业链的信贷介入点,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各个环节的资金需求特点,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层上,找准切入点,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在信贷投放模式上,积极开办农村土地经营权、养殖产品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大宗农副产品质押,多方式、多渠道增加信贷投入,有效解决其贷款担保难问题和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提供信贷支持。

三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担保方式。金融机构应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农民之间建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组织机构,以实现与银行信贷的有效对接。此外,金融机构应大力拓展农村资产担保范围,将农村地区的房产、农业动产、运输工具等转换为担保资产,解决农村动产不能抵押的问题。

四是建立风险保障及分担机制。根据专业合作社的种、养殖特点,金融机构应引导社员强化保险意识,增强投保的积极性,降低贷款社员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进而影响信贷安全,转移和分散信贷资金风险。

五是大力推动信用教育及评定工作。在广泛开展征信知识普及,增强诚信意识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应积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农村信用评定范围,与专业合作社管理部门构建合作机制,对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对有产业基础,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管理规范的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贷款试点,为扩大信贷支持方式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