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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认识
1、“经纪人队伍+农户”。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级解了农户连结市场的困难.但由于建立在彼此分散经营的基础上,经纪人本身实力有限,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加上经纪人和农户间无合同契约关系,属于“随行就市”、“田头收购”、“小商小贩”等松散的经营方式,容易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出现利益矛盾,因而不容易实现对市场的有效连接,不可能构成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主流。
2、“公司+农户”。这种形式突出体现在“公司”的龙头带动作用上。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有着较密切的联系,而且龙头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强,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和拥有一批营销人才,有一定的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农户根据公司订单实行农产品生产与调节,这对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实施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作用。不过,这种方式因其内在利益关系的非理性约束(区别于土地、资本、技术等因素联结机制)使公司和农户之间不易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实践中,这种经营形式往往因为公司和农户间信用关系脆弱而难于保持他们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中的相对稳定性。如何克服这种局限性,用稳定的利益纽带连结,使他们真正形成“利益共享”、“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目前,围绕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十农户”形式出现两种变化组合:(1)“公司十基地+农户”,这种形式以基地作为联结点,实行基地化,集约化生产。“基地”为稳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起到中间连锁作用。基地化生产为龙头企业提供稼定的货源,其经营结构的相对德定进一步促进了农户生产的稳定,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2)“市场十公司十基地十农户”。这种形式突出了市场的导向作用.是“公司+农户”形式的高级形态。优势在于通过公司稳定的销售渠道,提供稳定的利润来源,把市场风险控制在最低的程度上,为稳定公司和农户的关系提供了保障。
3、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贾工农一体化组织。这些组织形式的基本内容一致,主要特征是以资产为联结纽带.在谋求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农业再生产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企业和农户在经济上、组织上的某种形式协作或联合。资产的连结使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企业和农户双方建立起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因而可以减少中间层次,节省交易费用,提高运作效率。由于这些组织形式是通过资本纽带或专业化合作关系形成的经营组织形式,它克服了“经纪人队伍十农户”和“公司十农户”这两种形式存在的不稳定因家,与市场关系紧密,具备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特征,但这些经营组织要求组织者要有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内部监管能力。
二、公司制形式是农业经曹体制改革的新突破
公司制形式是指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自身资本积累或以合伙的方式组建农业公司。与“公司+农户”形式中的“公司”不同,公司制形式是指公司在大规模租地的基础上形成大农场、大种植园、大养殖场等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形式。其特点是:以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改革为契机,农业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一定的农业开发用地,实行大规模投入,大规模开发,高效益产出的农业生产经营。它是“农田园林化、布局区域化、作业机械化、农艺规范化、经营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科学化”的现代农业经营的一种理想形式。目前,在我国沿海珠江三角洲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在党的十六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的精神鼓舞下,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各级政府在不失时机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的同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积极鼓励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大力投资农业。其基本做法是:在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首先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实行保障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化整合,实现“均田制”向“股田制”转化,然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人,通过土地承包权投标招包方式使“想耕田、能耕田”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大面积农业开发用地,从而实现农业土地资源向优势产业和优势龙头企业转移。这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新突破,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升级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可靠方式。
1、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成为收益权和分配权,t化股份并参与分红,保证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既延续了目前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本源”功能,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又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凝固化”和农业生产“非组织化经营”问题,推动了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
2、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通过土地发包获得土地租金收人后,按照“留足集体、保证农户权益”的原则,实行村集体财务的科学管理。他们一般采取“二、八分成”的做法,即将租地收人的20%用于村里公益事业的发展,80%用于个人股分红,让农户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
3、农民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之后,成为自由职业者,他们在获得稳定的土地承包权股份分红收人的基础上,自由选择职业(其中部分成为农业公司的职业工人),实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加快了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
4、农村土地承包权股份化,可以实现土地在股份合作社或更大的范围内集中、流动和合理规划使用,实现大规模、高起点配!土地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拥有”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业公司,他们在“自有”的农业生产基地里,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发展科技含t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农业(包括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区的开发与建设),实现农村土地制度“耕者有其‘场”’的飞跃。
5、由于公司制实现了农业经营主体与市场的直接连结,利益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等“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得农业经营主体更加注重增加农田基本建设投人,努力改善农田生态作业环境;更加注重对农业科技和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投人,并按国际惯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性标准及检验检测体系;更加主动地按照市场要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产品结构。
“农业公司”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与要求土地规模化经营相适应,是我国农业发展在WTO环境下、在国际农产品市场激烈竞争的严嫂挑战中的必然选择。公司制农业经营模式将改变我国建国以来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引领我国农业走向“农场化、企业化”经营,实现我国农业市场化、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