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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农业是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应用无公害、无污染的农业生产技术,生产出健康环保的农产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经营模式。发展绿色农业能有效推进中国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符合党和政府的战略发展目标。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绿色农业发展靠民间资本和商业金融机构是难以得到有效金融支持的。建设支持绿色农业发展的政策及金融体系,对中国绿色农业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对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绿色农业政策及金融体系进行分析,以期促进中国绿色农业发展。
1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绿色农业政策及金融体系
1.1美国美国是世界绿色农产品出口大国[1],其绿色农业政策及金融体系较为完善。美国政府对绿色农业的支持政策都以立法形式规定。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了采取轮作和有机肥料的农业生产方式,以保护自然生态。并先后以法律形式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态资源保护政策,如《有机农业法》、《土壤保护法》等。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颁布了相关法律,对绿色农业的认证工作进行了详尽而细致的规定。2002年颁布了《农业安全及农村投资法》,尤其强调了对绿色农业的支持,增加了对生态环境和农业资源保护的内容,并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绿色农业进行投资[2]。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美国政府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绿色农业经营中对资源保护的补贴,并在技术、资金等方面鼓励农业从业者在生产环节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绿色农业产业的发展。2002—2011年,美国各级政府对农业补贴的金额就达1900亿美元[3]。美国政府在绿色农业产业链中的销售等下游环节提供了大量的免费支持服务,如通过实行“地区支持农业”政策,使市场终端的消费团体直接与从事绿色农业的农户团体接触,二者直接进行商贸业务,省去很多中间环节,提高了绿色农产品附加值;另外大量采用直销模式,加快了绿色农产品的流通速度。同时,美国十分重视对绿色农业人力资本的投入,主要体现在农业科研教育体系的完善上。美国农业部下设植物生产局、土壤局、动物生产局等部门,它们分工明确。除此之外,还有各州的农学院、试验站和推广站,负责教育、科研和推广工作。
1.2日本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绿色农业产业,其中《农业基本法》规定了政府必须对农业予以财政补助和政策性金融等支持。日本政府依据该法,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地方绿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同时监管落实法律对农业支出的规定。在政策性融资方面,日本政府筹建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绿色农业产业中的企业提供长达20~30年的长期信贷资金,并按照法律规定收取较低的利息,政府财政还予以补贴。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如《持续农业法》、《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等。199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有机食品基本标准》,对绿色农业发展制定了标准,确立了绿色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不仅如此,日本的农林水产省还积极为从事绿色农业的农户提供灾害防治、资源改良等技术信息,在提供财政补贴之余,还提供无息贷款来支持绿色农业的发展[4]。
1.3欧盟欧盟以立法形式出台了对绿色农业严格的认证标准,并对绿色农业采用项目管理模式,管理政策也非常详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欧盟农业委员会、欧盟环境政策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评价指标,采用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保护环境的绿色农业经营行为,并对绿色农业产业的产品出口进行补贴。欧盟各成员国也大力支持绿色农业产业中的产销结合,欧盟各国多采取了绿色农产品直销的方式。德国各级政府不仅通过财政补贴支持绿色农业企业的一体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还对从事绿色农业的农民直接提供财政补贴,如行业补贴、绿色农产品补贴。绿色农业产业中的经营者还会得到社会团体和工商企业的支持与赞助。德国政府制定了详细的绿色农业相关法律,如《种子法》、《农作物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对该国绿色农业产业的经营发展进行规范[5]。法国也是个绿色农业大国,其政府从2007年就推出了“生态植物计划”,对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者实施强制认证,且每年都要接受检查,对符合绿色农业产业政策和条件的生产加工者进行书面认证。法国政府从2008年开始就设立了高达1500万欧元的支持绿色农业发展的基金。不仅如此,法国政府还出台针对绿色农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绿色农业从业者可享受5年内的地税减免优惠。
2对完善中国绿色农业政策及金融体系的启示
2.1采取立法方式支持绿色农业产业发展绿色农业产业对外部自然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所以保护生态环境是发展绿色农业的首要要求,也是基本前提。美国、日本、欧盟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一不通过立法来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采取各种措施,如保护水资源、禁止过度放牧等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农业产业发展。发达国家普遍以立法形式对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认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以这些标准认证作为该国市场的贸易措施。以欧盟为例,其他国家要使绿色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使自身绿色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认证标准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得到欧盟第三国的有机绿色产品认证,才能获得进入欧盟市场销售的许可。发达国家还采用立法方式规定了对绿色农业产业的财政补贴制度和金融支持体系。将这些补贴制度和政策性金融措施上升到法律高度,意味着这些措施是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如果政策落实不力,执行不规范,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故发达国家的农业财政补贴是常态化、法制化的,农民对财政补贴与政策金融的预期较稳定,按照法律要求从事绿色农业经营行为的积极性也较高。社会各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对绿色农业发展也持较积极的态度。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既规定了绿色农业产业的认证制度和相关标准,也规定了财政补贴制度和金融支持体系,这二者共同作为政府对绿色农业产业的管理手段,实现了政府对绿色农业产业发展的引导与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绿色农业产业的经营符合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和相关标准,即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和金融支持;反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和相关标准,则不能享受财政补贴和金融支持,若出现负面外部效应的甚至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2.2高度重视对绿色农业人才的培养绿色农业属于高新产业,其中人力资源是必不可少的发展因素,人才不仅是绿色农业产业研发环节的关键因素,也是保证绿色农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所以绿色农业人才培养是必不可少的。发达国家政府对绿色农业人才培养非常重视。如美国建设了遍布全国的绿色农业推广技术服务站,负责普及生态环保知识,对绿色农业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所以在发达国家,绿色农业理念早已深入人心。
2.3完善绿色农业销售渠道绿色农业本身属于高增值的新兴产业,投入成本较高,如果销售渠道中的中间环节过多,则会提高绿色农产品的价格,拖延物流的速度,使绿色农产品的性价比明显降低。同时中间环节过多,也不利于对绿色农产品的质量监管,所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绿色农业产业普遍采用了“扁平化”的销售渠道,直销模式是其绿色农业产业的主流,同时美国、欧盟的绿色农产品物流体系非常通畅,也比较科学规范。
3完善中国绿色农业政策及金融体系的建议
3.1应当立法制定绿色农业的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及相关财税金融政策中国政府应当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绿色农业产业的立法经验,制定有助于绿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定中国绿色农业产品的质量标准、绿色农业经营的认证体系;制定专门针对绿色农业的补贴制度,借助法律的权威来促进财政补贴的常态化、规范化,以法律手段来打击农业资金使用中的贪腐问题;同时在有关法律中应当制定针对绿色农业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绿色农业信贷行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政策性银行开展绿色农业信贷所需的资金,中国各级政府应予以财政补贴。中国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支持绿色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有效解决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短缺等问题。在法律中应当明确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定位,在绿色农业信贷上,其运作目标是配合国家对绿色农业产业进行支持,以促进绿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2加强对绿色农业信贷资金的监管和引导在制定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绿色农业经营认证体系后,中国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绿色农业产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证标准的企业或农户,不允许其享受税收优惠、信贷优惠,也要取消对其的财政补贴;对于骗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的行为要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另外要制定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对绿色农业相关的教学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有助于绿色农业产业科学发展的营利性机构予以支持,法律上也要规定其相应的利率优惠。要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为基础,财税政策作引导,来引导中国绿色农业科研与科普水平的提高。同时要引导直销模式在绿色农业产业链中的广泛应用。
4结语
中国绿色农业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是产品标准制定、认证制度建设、财税支持优惠政策的实施,及相关的法律建设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无一不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和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改革,中国政府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绿色农业发展模式,实现中国绿色农业的高速发展,进而争取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早日实现。
作者:石英剑 郝玉萍 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呼和浩特铁路局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