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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多任务的农业绿色发展能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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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多任务的农业绿色发展能力

1基于多任务农业绿色发展能力分析框架

本文假设在农业绿色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农民之间存在类似的委托关系,即政府(委托人)委托农民(人)实施农业绿色发展。

1.1农业绿色发展中的委托主体

(1)政府:农业绿色发展中的委托人。政府作为农业绿色发展的责任主体,是由农业属性与政府职责共同决定的。从农业属性角度来看,农业绿色发展具有公共性和基础性,肩负着为社会提供良好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的任务;而从政府职责角度来看,政府正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主体。事实上,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早在1972年,中国政府就参加了标志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全面启动的斯德哥尔摩大会,会后中央政府决定建立国家环保机构;1984年,国家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并指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是保证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1994年,中国甚至先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第一个制定实施《21世纪议程》;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又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到202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然而与政府的农业绿色发展努力相矛盾的是,我国的农业环境污染问题并没能得到有效控制,潜在的农业环境问题仍不断显现,我国的农业绿色发展能力仍然较低。

(2)农民:农业绿色发展中的人。全世界的农民,在考虑成本、利润及各种风险时,都是很会盘算的生意人。农民在自己的小型、独立和需要筹划的领域里,有进取精神,并已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有利可图的生产机会和资源的人,是相当有效率的,是理性的经济人。长期以来,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虽然也注意到了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生态资源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农村与城市相比,其差距依然很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都明显偏低,农民迫切要求迅速地提高自己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往往为了提高农田产量而持续增加农药、化肥的施用。尤其是那些生活在生态环境极度脆弱地区的贫困农民,其通过打工等途径获得的收入较少,只有靠提高农田产量来增加家庭收入,这也致使其不得不施用更多的化肥与农药。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绿色发展所追求的“绿色化不是农业经济增长的负担,而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引擎”的理念固然是美好的,但具体操作起来却面临许多现实的困难。由此,本文假设农民具有在短期内实现收入最大化的冲动,并不会主动地实施农业绿色发展,尽管他们是农业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1.2农业绿色发展中的委托目标多任务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农业绿色发展多任务关系中,根据政府与农民双方所制定的契约,政府雇用农民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农民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文基于农业的多功能性与多重责任,来确定农业绿色发展委托目标,即农业绿色发展委托关系中农民应该提供的服务。农业多功能性是指农业不仅具有生产和供给农产品、获取收入的产品生产功能,还具有生态环境、社会就业和文化休闲等多方面的功能,其中,生态环境功能是指土地与土地上的生物构成的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调节气候、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功能。然而,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在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被大规模施用,已经造成农村水环境极度恶化;随着工业和城镇生活点源污染得到逐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我国水污染的主体。通过对建国以来农业多功能性演变的基本趋势进行研究表明,我国农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总体来看负面效应要大于正面效应。从此意义上讲,农业的多功能性其实也是农业应该承担的多重责任,为方便研究,本文将农业的多重功能(或者说是多重责任)简化为两大类,其一是粮食生产功能,其二是食品安全与生态环境功能。在粮食生产功能方面,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水土资源制约。我国粮食虽然已连续8年大丰收,但我国粮食产需缺口仍比较大,面对国内耕地、水资源和生态等因素的制约也越来越急迫,在当今全球气候变化、极端气候事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十二五”期间水、土等农业资源安全问题将尤为突出。在食品安全与生态环境功能方面,由于化肥、农药、除草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及农业废弃物不可避免地进入土壤、大气和水环境中,造成农业立体污染,而大气、水污染是众多致命病症的重要诱因,造成食物源安全事件逐年增加,甚至于“连菜农都不吃自己种的菜”。显然,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农业绿色发展委托关系中,农民(人)实际上为政府(委托人)了多项的任务,或者说是人的工作有多个维度或目标,由于本文已将农业的多种功能简化为粮食生产功能以及食品安全与生态环境功能,相应地,政府(委托人)委托农民(人)的工作也便有这样两个目标。

2农业绿色发展多任务关系的模型构建

政府(委托人)通过给予农民(人)一定的奖赏去诱使农民(人)按照政府(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去完成两项目标(即提供粮食安全,以及保障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由于政府(委托人)不能零成本地观测到农民(人)的履约行为,因此政府(委托人)就需要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与契约,来激励农民(人)最大程度地完成委托目标。这其中的关键便在于,能够构建出农业绿色发展委托双方的成本与收益函数,如此一来,通过对政府与农民的期望报酬进行最优化求解,便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假定农民(人)受政府(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农业绿色发展,其任务(或者说是工作目标)有两项,即提供粮食生产以及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农民(人)的报酬是获得出售其所生产粮食的收入。同时假设农民(人)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努力水平的向量为,a1和a2分别代表农民(人)在提供粮食生产以及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努力水平,二者均可用货币予以度量。表示农民(人)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努力成本,为严格递增的凸函数,并设(1)其中,为大于零的常数。农民(人)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努力所创造的综合效益用π(可用货币予以度量,为严格递增的凹函数)表示:(2)其中,ε=(ε1和ε2)是服从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均值为0,协方差矩阵为,和分别表示ε1和ε2的方差,ε1和ε2别是农民(人)提供粮食生产以及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所付出努力的不确定因素,且可表示在提供粮食生产以及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时农民(人)承担的风险。式(2)中,π1和π2分别表示努力水平a1和a2所获得的相应效益。假设政府(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农民(人)是风险规避的,s(π1,π2)为报酬支付函数,政府(委托人)给农民(人)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补贴取线性支付形式,则:(3)式(3)中,α是政府(委托人)支付给农民(人)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固定补贴,为激励强度向量,0≤βi≤1(i-1,2),βT=(0,0)表示农民(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而βT=(1,1)表示农民(人)承担全部风险。用v表示政府(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在政府(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前提下,政府(委托人)的期望效用与期望收入相等,政府(委托人)的期望效用为:(4)农民(人)的实际收入和期望收入分别为:(5)(6)用u表示农民(人)的效用函数,且其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则。其中,ρ为绝对风险规避度量,ω为农民(人)的实际收入。因此,农民(人)的确定性等价收入CE可表示为:(7)式(7)中,Ew表示农民(人)的期望收入,表示农民(人)的风险成本。农业绿色发展委托问题缘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办法是设计出能够实现博弈均衡的激励机制,而要形成这样的均衡便需具备两个条件:(1)激励相容。农民(人)按契约进行活动以实现其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并保证政府(委托人)预期收益也能最大化。(2)参与约束。农民(人)履行契约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政府(委托人)给予农民(人)的收益水平,不能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收益水平。因此,政府(委托人)设计补贴合同便不得不考虑激励约束(IC)条件和参与约束(IR)条件。考虑激励约束条件,则要求农民(人)能通过接受政府(委托人)的补贴合同,实现因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而得到的确定性等价收入最大化,即:(8)考虑参与约束条件,就要求农民(人)能通过接受政府(委托人)的补贴合同,实现因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而得到的确定性等价收入大于等于保留收入,即:(9)这样,通过构建多任务委托模型,便为我们分析农业绿色发展能力问题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3结论

与政策启示首先,农民实施农业绿色发展包含提供粮食生产以及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双重目标,由于农业生产实践方面的原因,往往在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方面更具不确定性,对于农民在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过程中提供粮食生产方面的激励政策,政府应根据农民的努力成果来确定激励支付。因为农民在粮食生产方面的不确定性程度较低,其努力水平比较容易观测,所以激励机制的效果较明显。其次,根据式(11),对于农民在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激励政策,政府应采取固定财政补贴或提供公信力质量认证等措施。目前,我国民间力量仍然无法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面源污染问题,资本的逐利性使得农业污染行为广泛存在。如果政府不对其加以引导和调控,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将进一步严重。在政府所应承担的农业绿色发展责任之中,加强绿色认证工作无疑显得尤为重要。从这个意义讲,绿色农业因其等级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规范性和规模生产的标准化在整个农业产业链条的健全,将有可能成为我国农业绿色发展的主要方向。再次,在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如果农民耗费在提供粮食生产以及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努力成本相互独立,即c12=0,c21=0,为使式(10)的分母不为0的条件是,因有,则可证得:(12)式(12)的政策含义是,如果农民提供粮食生产以及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是独立的,则对其进行的激励也是独立的,激励的强度仅与农民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边际成本变化率c11(c22)、方差和风险规避度量β1(β2)有关。同时可证得农民所能接受的固定补贴最低限度为:,如果固定补贴达不到,就意味着农民在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努力得不偿失。最后,在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如果农民耗费在提供粮食生产以及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努力成本是相关联的,有c12≠0,c21≠0。当c12>0时,β1随的增大而减少,这说明农民在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过程中,耗费在提供粮食生产以及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努力成本具有替代性。因此,政府应减弱对农民提供粮食生产的激励,加强对农民保证食品营养与生态环境安全的激励。在本模型中,政府(委托人)对粮食和生态这两项目标的考核能力是不同的,显然,粮食生产的产品数量要比生态环境的质量更容易考核一些。如果未来的农产品市场如果没有绿色认证与标准化管理,在政府与农民的农业绿色发展委托关系中,将难免要出现“道德风险”,其本质在于因营养安全食品与良好生态环境的难以检测性,致使农民没有对其进行投资的动机,所以绿色农产品的声誉和标准化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然,从委托视角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能力研究,难免因其视角的偏一性而背离农业绿色发展实践。事实上,本文所选取的委托视角,默认了农民具有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能力,只是因激励不足而使其没有实施农业绿色发展的动机,这应该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例如“老人农业”现象已成为困扰中国农业发展的现实难题,这是农业比较效益低、城镇化进程等综合因素影响的正常结果,而“老人农业”现象的存在反证了提升农民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能力的极端重要性。

作者:屈志光崔元锋邓远建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