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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方式抉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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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方式抉择

一、国外农业保险模式

1.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模式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健全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农民均是自愿投保,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捐农作物保险公司相当数额的资本股份,并负担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其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保险互助会也都可以在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一切农作物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这种模式政策性很强,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重大的农作物和动物进行法定保险。直接经营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会社,而政府所承担的主要责任是进行监督指导,为农业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通过大藏省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模式。前苏联在将近60年的实践中,创造出一种比较独特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模式,这种模式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和强制保险,但同时也开设自愿保险项目。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一大笔基金,并补贴一大部分经营管理费,保费收入全部免税也不上缴财政,支付赔款和防灾费用及小部分管理费用后全部留存作为准备金积累,以应付巨灾赔款。

(4)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流行于一些欧盟国家,如德、法、西班牙、荷兰等,其特点主要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而是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或其他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政府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目前,欧洲国家也正考虑改变这种模式,建立类似美国、加拿大的模式。

2.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模式

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斯里兰卡、泰国、印度、菲律宾、孟加拉等,主要采取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这些国家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主要是政府或国家保险公司专门提供,参加保险多是强制性的(孟加拉除外),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农作物,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和小麦,其目的是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上都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分析

目前,只有人保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任何政策性的补贴,严重影响了人保经营的积极性,造成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不高,只有上海和新疆是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其发展模式与其他地区不同,因而现主要分析这两个地区的发展模式。

1.上海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上海农业保险的改革一直走在国内前列。1991年,人保上海分公司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管理、经营模式是:各级政府推动、人保上海分公司代办、结余积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财政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补贴,并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具体操作方法为:人保从保费中收取8%的费和15%的管理费(1994年修正后的比率);盈余和亏损由县市两级政府分担;市和区(县)建立农业风险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地方政府有权减免营业税,1991年起就对农业保险免税;以险养险,通过其他险种(建房险、寿险等)的收益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为推动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上海市又在1994年及2000年进行了机构改革。但是基本上仍是按照商业化保险方式运作,尚未形成与一般商业保险相区别的政策性保险制度。2003年,人保上市进行转制时,上海市政府终止了与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协议。2004年3月,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是在原人保上海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筹建的,原班人马整体移植,但经营方式有所调整。新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将以各区(县)政府为投资主体,以历史积累的保险风险基金为单位进行参股,其股份比例将由现在各区(县)基金数额作为标准,新的股份公司将在逐年积累的基础上,按其参股基金数进行适当分红。由于种养两业的风险较高,因此,新的农业保险公司将坚持“以险养险”的经营思路,拓宽业务范围,但会确保种养险种的保费收入不低于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60%。上海市政府也表示将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和比例,并在出现大灾时给予可靠的财力支持。

2.新疆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人保新疆分公司连续7年农险业务总量居人保各省区分公司首位,其农业保险改革力度在国内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目前,新疆除了人保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外,民政部门也开始涉足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市场极为活跃。人保新疆分公司于20世纪90年代初逐步走上轨道,险种逐步多样化,保费收入在经历了起伏后维持在1亿元左右,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宽。作为对农业风险损失进行事后补偿的一种手段,农业保险已经成为新疆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是人保新疆分公司经营模式的一大特点,具体表现为:①对农业保险免除税费。②一些有财力的地方政府为个别险种提供保费补贴,如乌鲁木齐的菜篮子工程,保费曾经由市、县、农民各承担三分之一。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是我国较早试办经营农业保险的一家综合性的、区域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自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建立以来,已经在新疆兵团范围内连续试办经营农业保险18年之久。该公司主要是利用兵团特殊管理体制对全系统内的粮、油、棉等主要作物实行长期、全面的统保,使得农险业务达到了相当规模。但在新疆农业保险推行过程中有“三低”原则: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农户和保险公司均无政府补贴。

3.上海和新疆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

(1)上海和新疆农业保险的发展都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但是,由于上海的经济比较发达,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要远远大于新疆。(2)上海的农业保险具有高保额、高保费、高保障的特点,而新疆的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的特点。(3)上海农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普通的农户,而新疆农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生产建设兵团的农场及其他农业企业。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具体采取什么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

1.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的农业保险公司模式

目前,上海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该模式是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农业保险经营,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农业保险本身作为准公共产品,比较适合由政府来办,在进行政府垄断性经营的同时,可以纠正市场作用偏弱的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第二,政府运用其权威和国家管理的职能在农村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比较容易推行和为农民所接受。第三,可以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推广,从而分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但这种保险模式也有弊病:①由于是国家投资,经营由政府补贴,使国有独资的政策性公司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比较困难。②农业保险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这种亏损由中央政府负担,或与地方共同负担,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好协调。第四,作为一家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政府的干预可以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2.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就是说,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个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在政府支持下,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如下优势:第一,商业保险公司原本就有经营保险的技术和专业人才,政府能大大节省制度建立的成本。第二,商业性保险公司有了政府政策性补贴,还可以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对经营政策性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性。第三,商业性保险公司信誉好,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容易获得农民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更有精力搞好监管工作。但是,这种模式的主要弊病在于: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在很大程度上会困扰决策者,无论过多还是过少都会使政府受到指责。②如果没有很好的机制和方法解决基层政府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支持与协助,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都难以防范。③如果没有很好的机制和方法解决基层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的支持与协助问题,该种模式在操作上仍有较大的难度,特别是法定保险项目。

3.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模式

该模式是由各级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民间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由于保险合作社是社员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组织,因此,其经营灵活,可因地制宜设立险种,保险费不会很高,同时在保险费收取、防灾防损、灾后理培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险企业和组织不具备的优势。第二,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集中于一身,利益高度一致,信息比较完全,可以有效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发生。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很明显:①由于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一般较小,风险比较集中,保险补偿能力有限。②由于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方面会遇到很多的障碍,资金筹集也会相对困难。③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民缺乏合作传统和意识,也缺乏自我组织的能力,因此,建立规范的合作社比较困难。

4.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总公司之下,各省、市和自治区设立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其优势在于:第一,相互制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制度,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保证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可以较好地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第二,由于投保人就是公司的投资者,许多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或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解决的矛盾(如展业难、承保难、理培难等),在相互保险公司的条件下,相对容易解决。这种模式的主要弊病在于:①相互保险公司对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组建和操作方式缺少实践经验,再加上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风险较大,要从民间投资者那里募集足够多的初始资金并非易事。②由于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保险费率对于农户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是个难题。③由于相互保险公司将所有者与客户的职能合二为一,经营结果的透明度不高。

以上是对我国建立农业保险模式的探索,对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说,究竟建立哪一种模式来推广,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财政负担能力,不同的农户投保意愿,决定了模式的选择也不能搞“一刀切”,而需要区别对待。鉴于各地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自治区和市。如何进行农业保险,由省、自治区和市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在统一的经营框架和总的原则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和强制及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险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比如,在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财政负担能力也相对较好,可以由政府组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比如中西部地区,则可以考虑采用由政府补贴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