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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黑车存在的原因;取缔黑车的对策;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受利益驱使。迎合市场需求。执法难度大。执法经费不足。法律法规滞后。联动机制不健全。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加强运政队伍建设,要积极协调,争取将运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行列,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从根本上稳定运政管理队伍,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目前全国各城市的客运出租市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营运的黑车,有的地区十分严重,必须严格治理整顿。主要对策是: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客运经营者合法经营等。
[关键词]黑车;存在原因;整顿措施;客运环境
所谓黑车,是指未取得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非法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1]。特别是客运出租市场,黑车最为猖獗,在各个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据统计,北京市获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车辆达6万多辆,而没有营运资格的黑车达7万多辆[2];上海市获得经营权的客运出租车辆达4万多辆,而没有营运资格的黑车近2万辆等等。并且这几年愈演愈烈,呈不断上升趋势。经营黑车的人员结构复杂,概括起来大概有四种:第一种是无业或失业人员,无生活来源,以低价购买报废车辆或二手车,从事非法经营;第二种是有职业且拥有自用车辆的人员,平时一般保证车辆自用,空闲时间非法经营;第三种是部分单位公务用车司机,利欲熏心,工作之余利用公务车非法经营;第四种是职业经营黑车人员,原曾从事客运出租或班线客运,后退出客运市场专门经营黑车。
黑车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无视国家的道路运输法规,无证非法经营,而且完全靠偷漏税费牟取暴利;二是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破坏了运价规则,干扰了行业管理,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是黑车无安全保证,这些车辆大部分车况较差,而且黑车驾驶员大多驾龄不长,没有从业资格证,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黑车没有确切的车籍单位,没有固定的专业司机,没有合法的票据,也没有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性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逃逸,乘客的安全、事故的赔偿全无保障,乘客的利益根本得不到维护。
一、黑车存在的原因
1.受利益驱使。以十堰市为例:一辆有经营资格的客运出租车一年要向财政缴纳1.5万元的经营权有偿出让费,还要向有关部门上缴各种税费一万余元,而黑车一天收入一般在300元左右,除去100多元油钱,一天能净赚100多元,一年的非法所得近6万元,而且他们不缴各种税费,相当于牟取了两倍利益。
2.迎合市场需求。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乘车难现象,特别是在客运出租车交接班时间和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居住的群众出行难,黑车应运而生。另外,黑车随叫随到,灵活便捷也是有经营资格的客运出租车所无法比拟的,而且黑车的要价比有经营资格的客运出租车低,易被群众接受,满足了人们廉价、迅速、便捷的出行需求。
3.执法难度大。第一是取证难。行政处罚讲究要有铁的证据,有限的检查人员面对隐蔽分散的黑车,当场搜集证据的可能性不大,再加上乘客不予配合,证据搜集就更加困难。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钓鱼”,就是派专人寻找黑车乘坐,引诱黑车揽活,然后及时与执法人员取得联系,取得非法经营的证据。一些城市通过“钓鱼”取证,确实抓住了不少黑车,甚至成为打击黑车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但是“钓鱼”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它有引诱违法的嫌疑。从相关的案例来看,法院有的判合法,有的判不合法。不“钓鱼”,抓不住黑车,“钓鱼”,可能违法,进退两难[3]。第二是执行难。在查车过程中,非法经营者为躲避稽查,驾车迅速逃跑,暴力抗法现象越来越严重,撞坏执法车辆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随车携带汽油威胁执法人员。在查扣黑车现场,黑车车主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谩骂稽查人员,围堵车辆,造成黑车难以查扣。另外,乘客多为附近居民,大多与非法经营车主认识,有的双方达成默契,在查处过程中乘客不予配合,非法经营者百般抵赖,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工作。
4.执法经费不足。运管部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自落实国务院文件后,停止征收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费和城市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失去了经费来源,靠省局划拨的经费只够人员工资开支,正常的办公经费无法保障,造成执法经费匮乏的困难局面。由于执法经费不足,稽查取证的装备配置比较落后,多次出现过稽查车追赶不上黑车的现象,在稽查中难以掌握有效的证据,使稽查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5.法律法规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强有力的对黑车处罚的法律法规,依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只能对查扣黑车进行罚款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处罚重了,违法者不来接受处理,车也不要了,被扣的黑车停在专门的停车场,长期风吹日晒,风化水蚀,废铁一堆,运管机构还要承担巨额的停车费;处罚轻了,处理后不久,又开始从事非法经营,达不到打击、惩治非法经营的目的。
6.联动机制不健全。营运车辆由交通、公安、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政出多门。由于部门利益,严重制约了联动机制的形成,难以形成打击黑车的强大力量。仅靠交通部门一家,无法对黑车形成高压态势,效果很不理想。
针对上述黑车存在的原因分析,笔者提出如下打击黑车的对策。
二、取缔黑车的对策
1.加大执法力度。一是认定的违法事实要清楚。要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做好询问笔录,搜集证人证言等,并详细记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经违法当事人签字后,作为违法处理定性的证据。搜集证据的方法要适当、全面,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针对具体情况,采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保证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二是行政处罚要符合法定程序。在执行处罚前必须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和有效时限。三是适用处罚依据要准确。一定要将所有使用的法规名称以及具体的条、款、项等准确无误罗列出来,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其违法行为已经查实并需承担的责任。四是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注意掌握处罚相当的原则,公平、公正,以防处罚不公。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目前处罚黑车的手段只有罚款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黑车”的处罚最高也就是罚款3—10万元①。而3-10万元的罚款几乎是没法处罚到位的,从轻处罚过后的“黑车”依然是“黑车”,并会变本加厉地将罚款通过非法经营手段捞回,形成“黑车”治理的恶性循环。更有甚者雇佣黑社会成员暴力抗法,报复执法人员。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执法到位,让黑车经营者不仅要承受经济处罚,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标本兼治、取缔黑车的目的。
3.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由政府牵头,加强交通、公安、工商、财政、物价、质监、城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探索联合执法的新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整治黑车的政策、法规,成立专门的打黑(车)机构,建立长效有力的打击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为打击黑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执法经费方面,由各省财政划拨专项执法经费,专款专用,以保证打击黑车行动的顺利进行。
4.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一部分车主只知道买车赚钱,不知道国家对运输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不懂得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要切实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黑车的危害性,促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5.引导合法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现行的客运审批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很难解决运力与运量不平衡的矛盾,特别是农村支线、城乡结合地区以及节假日、学生放假、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的客流高峰期,都无法满足运输需求,所以,应根据各地实际,完善客运市场准入制度,有条件地对黑车进行合法化改造。符合开业条件的黑车经营者,可按规定程序许可其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将其纳入行业管理。这样既给国家带来了税收,也解决了从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和群众出行不便的问题,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6.加强运政队伍建设。要积极协调,争取将运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行列,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从根本上稳定运政管理队伍。要不断扩大稽查队伍,强化运政执法力量,明确打黑经费支出渠道,专款专用,添置用于调查取证的摄录像(音)设备、通讯设施及无标识稽查车辆,武装一支拥有先进装备、科技含量高的运政执法队伍,努力做到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要引入现代化、高科技的取证工具,强化取证能力。运输市场点多、线长流动性较大,违章运输行为复杂多变、隐蔽性较强,一些经营“黑车”的专业户反取证意识越来越强,使正面取证十分困难,这些都对我们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的落后装备和传统的稽查手段已经不能适应运输市场动态管理的需要。在现场检查中,应该不断引入录音笔、数码摄像机、车载电脑等科技含量高的取证工具,强化取证意识,增加取证手段。同时在稽查车辆上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构筑覆盖全省的稽查车辆调度网络,逐步推行“市市联动、市县联动、县县联动”的三级联动稽查模式,提高执法队伍快速反应,联合“作战”的能力。建议交通管理部门采用垂直管理的模式,从而摆脱地方有权有势者对交通政策的左右,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新晨
[参考文献]
[1]杨春生.如何根除黑车[J].中国道路运输,2006,(8):35.
[2]张毅.论北京黑车猖獗的合理性[EB/OL].2004[2006-04-27].finance.qq.ccom/a/000653.htm.
[3]胡志仁.共同的心声:有为才有位[J].中国道路运输,200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