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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粮食生产和粮食出国大国,大约有730万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比重的47.2%,全国有超过22%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有207.97万hm2以上的可耕种土地,主要生产的农产品包括春小麦、肉类、木材、棉花等,这其中春小麦是哈萨克斯坦最重要的农产品,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90%以上,小麦的出口量居世界第六位[1]。但受气象因素的影响,哈萨克斯坦的小麦的产量波动较大[2],特别是干旱灾情是造成小麦减产的最主要原因。1991—2010年,哈萨克斯坦经历了6次严重的旱情(分别为1995、1996、1997、1998、2004和2010年),造成春小麦的大量减产。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的农业生产还常受冰雹、蝗灾、叶锈病等灾害的影响。哈萨克斯坦在苏联解体前的1970—1991年,曾经实施过强制的多重风险农业保险(MultiplePerilCropInsurance,MPCI)。随着1991年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强制性农业保险政策被政府取消[3]。进入21世纪后,政府出台了多项支农政策,大力发展农业,以促进经济增长的多样性、减少农村贫困人口、保证粮食安全、提高农民的福利。为支持农业的发展,政府在2004年再次引入了强制农业保险。哈萨克斯坦政府发展农业保险主要为满足3个目的:一是降低因遭受自然灾害、气象灾害和生物灾害造成的农户收入损失。二是利用农业保险保障农业生产,使农户更便利的获得农业贷款。三是提高政府支持农业生产的效率。
2哈萨克斯坦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
2.1制定了强制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哈萨克斯坦政府在2004年3月颁布了《强制性农业保险法》,并于2004年4月1日实施。该法律规定所有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种植具有战略意义农作物的农户都必须参加强制救助农业保险计划———农业成本保障保险(LossofInvestmentCost,LIC)①。在强制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下,如果农户不参加农业保险计划,则不能获得其他政府支农政策补贴,并会被处以财政罚款[4]。
2.2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哈萨克斯坦农业保险系统是建立在公私合伙经营的基础上(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根据《强制性农业保险法》,政府创建了受法律保护并由财政提供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实施机构。具体实施的机构是隶属于农业部下属的农业战略规划部门,并由国家财政出资建立了农业保险保障基金(theFundforFinancialSupportforAgriculture,FFSA)。私人部分资金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互助合作协会和地方政府出资。在PPP模式下,政府根据保险公司上报的赔偿额,由农业保险保障基金支付50%赔偿额,这相当于政府无偿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50%的成数再保险。此外,政府还为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人补偿管理费的支出,政府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数额见表1。
2.3农业保险计划的主要内容农业保险计划规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农作物每公顷的单位生产成本乘以被保险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3种水平的生产成本:①高水平保障:以科学农业技术为基础种植成本。②中等水平保障:简化农业技术的种植成本。③低水平保障:只包括种子、燃料、工资的物化成本。农户可以自由选择3种保险金额之一,并不受实际支出成本的限制②。保险责任为长期气象灾害(包括干旱、霜冻、低温、多余的水分在土壤中、空气中多余的水分、洪水、地表干风)和短期气象灾害(包括冰雹、暴雨、暴风、泥石流)。保险期限为被保险农作物播种开始至收割完毕。保险赔付为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致使农产品收割后的残值低于保险金额,则赔偿二者的差额,赔偿的上限是保险金额,并且没有设置免赔额。保险费率是由政府负责制订的强制农业保险计划参考费率,保险费率在《强制性农业保险法》和修正稿中公布。保险费率是由哈萨克精算中心(KazakhActuarialCenter,CJSC)根据1991—2001年的11年农业部统计的农业遭灾数据计算的主要几个大的农业生产州的农作物纯保费费率[5]。公布的费率是纯费率减政府补贴的50%的费率,再增加10%~25%的保险人管理费和边际利润后的费率,对各州每一种农产品的费率提供一个最低值和最高值作为各保险人收费的参考①。
2.4农业保险参保和赔付状况因为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所以在哈萨克斯坦的参保率较高。2005—2010年平均有74%的耕地参加了农业保险,平均每年签订2.35万份农业保险合同,每份合同平均承保523hm2的耕地,详细数据见表2。LIC的主要赔付事故为干旱,在农业保险实施的前6年,因干旱造成损失赔付占总赔付的91%,农业保险的总体赔付率超过了140%。因为较高的赔付率,致使LIC从开办初期的7家商业保险公司减少到2010年的3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
3哈萨克斯坦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3.1特点(1)通过立法保障农业保险的顺利实施。哈萨克斯坦通过制定了《强制性农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并在实施后的第四年又进行了修改,为农业保险全面顺利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法律制度对保障的产品、保险金额的选择、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使得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操作性很强。(2)采用公私合作经营模式。哈萨克斯坦政府为保证农业保险高效率运行,采用了世界上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常使用的公私合作的经营模式,由政府设立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竞争参与,政府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并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和协调。(3)强制性和自愿选择保障程度相结合。哈萨克斯坦是世界上少有的几个实施强制性农业保险的国家②,这保证了农业保险的高参与率,降低了政府的管理费用,减少了逆选择的影响,保障了粮食安全。同时,法律还为投保农户提供保障选择,可以根据农户的财产水平选择不同的保障金额,为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便利性。(4)多个政府部门合作服务农业保险。哈萨克斯坦政府为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通过《强制性农业保险法》组织水文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财政部等多个部门的合作,明确职责分工,强调部门协作,共同保障农业保险的有效运行。
3.2问题(1)保障水平太低。现有的LIC计划的承保水平无法完全保障农户的生产投入,以小麦为例,2010年平均每公顷的投入成本在1.2万~1.75万坚戈,而LIC计划实施前6年平均承保金额每公顷仅为3289坚戈,农户的农业生产风险并不能完全通过LIC计划分散。(2)LIC的费率厘定与风险不匹配。《强制性农业保险法》规定了不同州的各农产品的费率区间,各保险人只能按法律规定的费率区间执行,保险人能调整的空间有限,并且由于费率调整滞后,引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情况严重。(3)缺乏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当前的LIC制度缺少再保险或政府担保的巨灾风险分散手段,使经营LIC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互助协会无法承担巨灾损失。
4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启示
4.1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哈萨克斯坦农业保险在短时期内能快速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制定了《强制性农业保险法》。中国于2013年3月正式实施了《农业保险条例》,这是中国农业保险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大重要突破,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农业保险条例》在立法层级和法律效力上还远未能满足推广农业保险的需要。中国作为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位居世界第二的农业大国,要保证农业保险持续有效的深入开展,急需建立国家层面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4.2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补贴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保费补贴是影响农户参保和商业保险公司供给农业保险的首要因素,中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针对投保农户的补贴,但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并没有得到弥补,当出现过高的损失率时,商业保险公司会减少农险的供给或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如果政府能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管理费补贴,不但可以增加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保险的费率,提高了农民的购买力。
4.3提供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重要制约是缺乏对农业风险的量化和评估,开办农业险种需要有长期积累的、按风险区域划分的各类农业生产数据。政府应利用公共财政收集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农产品的产量、气候、农业灾害损失等经验数据,并对有意参与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无偿提供,为保险人开发各类传统农业保险和新型农业保险产品提供基础条件,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
4.4提供多重保障选择中国农业正由传统农业步入农业现代化的加速转型期,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种类越来越多。而当前中国农业保险仅仅保障农业生产的物化成本,远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鉴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差异性,中国农业保险应提供更多层次的保障选择。按照2014年保险新“国十条”的精神,逐步将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由低水平的“保成本”经营向“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的高保障水平推进。
作者:张小东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