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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评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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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的评估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评价的DEA模型构建

DEA方法,也称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它把单输入、单输出的工程效率概念扩展到多输入、多输出同类决策单元的有效性评价中,并能指出决策单元非有效的原因和程度,在避免主观因素、简化算法、减少误差等方面显示出优越性,现已成为管理科学、系统工程和决策分析、政策效率评价等领域中的常用分析工具。

(一)纵向评价模型与指标选择纵向评价模型以我国2007年至2012年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序列数据为决策单元,主要的评价目的是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即在保证一定的农业保险效果下,如何使财政投入资金最小化,因此选择投入导向型的DEA模型。投入指标选择“中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衡量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投入情况。选取“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为产出指标。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反映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规模,是财政投入最直接的绩效体现。农民人均纯收入反映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户收入方面的绩效。

(二)横向评价模型与指标选择受地区数据搜集的限制,横向评价模型以我国部分省份2012年的截面数据为决策单元。评价的目的主要是探究各地区在一定量的地方财政资金投入上是否实现了产出最大化,故选择产出导向型(BCC模式)的DEA模型。选择“保费补贴数额”为投入指标,保费补贴数额指的是各省区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的配套资金支出,“农业保险单位面积赔付”、“农业保险密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产出指标。指标含义与计算如下:农业保险单位面积赔付衡量农业生产受保险的保障程度和受灾后的恢复能力,计算公式为:农业保险单位面积赔付(元/公顷)=农业保险赔付支出/耕地面积农业保险密度衡量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即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渗透和推广情况,计算公式为:农业保险密度(元/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人口

二、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效率评价的实证分析

通过中国保险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农村年鉴和各省的财政预决算文件获取指标数据,利用DEA软件6.2进行测算,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DEA测度的是被评价单元的相对效率,当效率值等于1时,表示被评价单元在最有效率的生产前沿运行。效率值越小,表示离生产前沿面越远,效率越低。CRS为不变规模收益,VRS为可变规模收益,CRS下的技术效率=VRS下的纯技术效率乘以规模效率。对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效率评价,纯技术效率可以解释为制度效率,即政策机制的完善程度是不是有效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包括财政投入的力度、补贴的方式、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推广与实施等。规模效率可以解释为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已经给定的前提下,对应的补贴投入规模是否有效,包括保险补贴的品种、补贴的市场范围等。如果规模有效则意味着在农业保险财政投入力度和标准既定的前提下,保费补贴规模恰到好处,既不浪费也不紧缺,如果规模无效即规模递增或递减,则表示投入规模不合理,存在投入不足和投入过剩的现象[3]。

(一)纵向评价结果分析根据表1,2007年和2012年技术效率均为1,规模收益不变,达到生产前沿,财政资金的投入效率较高。2007年是我国实施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第一年,从无到有,财政资金投入效果显著。2012年,随着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逐步完善,也呈现出较高的效率。2008-2011年技术效率未达到生产前沿的年份,并且2010年和2111年均为规模收益递减,表明当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投入存在冗余。从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数值可看出,2008-2011年各年的规模效率均大于相应年份的纯技术效率,表明这些年未达到有效生产前沿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低,即财政补贴机制的不完善。

(二)横向评价结果分析横向评价中,受数据的限制,选取了我国15个省份作为评价单元,根据评价结果分为三类:第一类:黑龙江、福建、上海和山东,综合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为1,高效率运行,财政补贴规模适度,财政补贴机制完善,同时规模收益为不变,意味着其在农业保险补贴领域的有效生产前沿进行运作。第二类:内蒙古、辽宁、江苏、江西、海南综合效率较高,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小于1,且纯技术效率都高于规模效率,即总效率的无效率主要来自于规模无效率,因此改进应该从扩大农村保险规模入手,即在扩大农业保险领域,还未充分挖掘保险市场;同时在保险的理赔、推广及实施方面,也需进一步提高运作水平。第三类:河北、云南、西藏,综合效率较高,但普遍存在规模效率高于纯技术效率的情况,表明即总效率的无效率来自于纯技术效率,因此提高综合效率需要完善财政补贴措施。第四类:湖南、安徽、四川,综合效率偏低,普遍低于0.3,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也都远远小于1,即总效率偏低的原因既有规模问题,也存在财政补贴机制不完善。

三、优化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的建议

(一)财政扶持政策外部化、市场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应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下市场化运营的农业保险资源配置机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保费补贴比例高达80%,甚至有的地区实施强制保险或完全政府补贴制度,从短期来看,快速提高了农业保险覆盖面,但从长期来说不利于农户风险意识的培养和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自主化可持续发展。在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在较大范围开展并走向正轨后,随着政府财政实力的增强和农户风险意识的建立,政府可逐渐降低保费补贴这种直接的价格补贴方式的比例,应出台更为市场化的扶持政策,通过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再保险市场,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工具创新等措施,提高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财政补贴对象向供给主体转移在农业保险达到一定覆盖面的前提下,未来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应逐步向保险公司转移,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一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除了免缴营业税外,还应免征或减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提高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对农业再保险提供税收优惠。具体来说,即对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实行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将所减免的税收直接转入农业再保险费的收入中去[4]。三是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实施补贴,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竞争能力,可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实施,补贴比例为各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10%[5]。

(三)财政补贴标准差异化随着农地加速流转,我国已经进入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加快现代农业的重要时期,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1)差异化财政补贴标准和服务。对种养大户,如种植规模达到50亩以上,牲畜存栏量100头以上,提高保费补贴标准,实行上门服务,单独出单,缩短理赔周期,免费提供市场、科技、气象、灾害信息和防灾减灾措施。(2)差异化区域补贴政策。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种粮大县的保费补贴比例,把规模化设施农业、大型农机具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支持地方财政实力强、产业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省份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四)地方支持模式创新化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经营方式和财政水平不一,在中央政府财政支持的大框架下,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模式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以规模化经营主体为依托,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地方政府要从土地流转、资金支持、审批等方面实施政策扶持。二是创新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我国农业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承保、核保、防灾、查勘、定损、理赔等成本高、难度大,需要各级政府给予支持和协助。此外,在政府财力雄厚的地区,可以采取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鼓励各县政府制定引导农户参保的科技、信贷政策支持措施,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创新当地农业保险发展的新模式。

作者:赵君彦 焦晓松 朱玉涛 朱巍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