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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的定位。发展农业保险,首先要明确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的定位。农业保险具有很明显的政策性,政府为了稳定国民经济基础,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做好农业保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定位为“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尽量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政府在实际执行中还必须减少对农业保险经营行为的直接干预,政府行为的侧重点应该是政策的供给。具体可以下从几方面入手。首先,增加农业保险有效需求。尽管农民有规避风险的需要,但由于受到支付能力、预期的低收益以及保险的高费率高等原因的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实际需求并不高。农业保险没有足够的参与率,那么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扩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成为政府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扩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可以通过保费补贴的方式进行,其实这样也就算是降低了农民购买保险的成本。第二,增加农业保险供给。要想行为主体增加农业保险的供应,其实只需要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收益率,这还是很容易做到的。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管理费,提供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措施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农业保险市场供给。第三,保持农业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十分困难,有时简单一个“巨灾”,就会耗尽公司辛苦积攒下来的保险基金。所以,凡是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基本都有各自的巨灾损失补偿制度。同样,设立官方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或是建立保险准备金或再保险基金。再或者政府直接通过财政支出来弥补在发生突发性特大灾难时的资金缺口,以保证农业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
1优化财政补贴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农业保险政策向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这种方式可以刺激农业保险供给,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根据上面提到的问题,财政补贴的优化必须着力从补贴方式和补贴额度等方面加以改善,方能达到最好的效果。确定适当的补贴额度。确定基础农业的补贴额度。基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自立、社会安定的基础。基础农业的发展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以及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优化补贴方式。第一,减少补贴层级。根据国情,将目前的三级或四级补贴制度改为中央和省两级补贴制度,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提供政策性农险补贴,进一步提高农险补贴的统筹性,从而减少补贴伸缩性,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第二,改进补贴拨付划转机制。改变目前分层划拨补贴的方式,由省级财政统一将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补贴直接划拨省级保险公司,防止各级财政延迟支付补贴,减少补贴划拨过程中的耗损,保证农险补贴及时到位,有利于农险赔款的及时发放。
2给予农业保险经营者税收优惠。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税收具有资源配置功能,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应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扩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涉农保险产品(如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涉农险种)也免征营业税;二是免征保险公司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所得税,减征其他涉农保险产品的所得税;三是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如保险业的发达程度、财政收入状况、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是否提供再保险等,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以利于保险人降低经营成本,进而降低农业保险的价格,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四是为增加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其他险种的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总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同时规定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于提高农业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3完善农业保险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因为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所以农业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因此,要避免巨大的灾害损失就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转移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可以得到以下两条路径。第一,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此基金的建设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多种方式筹集基金。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每年按一定比例通过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支持基金,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基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进行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二是必须严格限定基金使用。应明确规定基金主要用于农业巨灾保险赔付,也可辅助性地作农业保单质押贷款之用。三是对基金进行专业化监管。应明确规定由专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经授权的部门实行专业监管,确保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保值增值,专款专用。第二,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再保险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人扩大承保能力的有效方式,良好的再保险安排可以扩大农业保险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也能较好地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扶持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家可通过政策支持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通过给与经营费用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让中国再保险集团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成为各家经营农业保险机构的再保险人。二是利用国际再保险资源。中国保险业目前正处于上升时期,发展潜力巨大,中国保险业对国际再保险人有很强的吸引力,国内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将农业风险的分保作为与国际保险人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合作扩大农业保险的承保和经营管理能力,使农业风险向世界范围分散。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形成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通过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和适当的再保险安排,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风险转移制度,促迸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结论
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生产并能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农业保险整体上具有政策性和正外部性,它属于准公共产品,所以说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幵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作者:王慧青刘成浩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学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农林经济管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