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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战略定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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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战略定位

一、发展困境:理论认识上的不清醒、战略定位上的不准

确和工作实践中的急于求成使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面临重重困境回顾十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政策引导力度之大和行政推动力度之强可以说是前所未有,但认真反思十年发展实践,无论在理论研究和思想认识方面,还是在立法保障、制度建设、组织体系、运行机制、监督管理以及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我们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整体工作实践中还明显存在着五个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一是战略定位不准,思想认识不到位。从理论界到社会实践层,从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再到农民,仅仅认为它是一项惠及“三农”的经济工作而已,存在重经济利益,轻社会利益;重自身经济安全,轻国家经济安全;重自身所承担经济责任,轻自身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三重三轻”的问题,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态势极不相称。二是立法进程缓慢,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尽管从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但值得注意的是新颁布《农业保险条例》中仅作出了“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并未对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界定,而且理论与实践界广泛呼吁立法的《农业保险法》颁布还有待时日;同时,与农业保险法制化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正处于研究探索之中,从而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缺乏系统化、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和支撑,亟需加快农业保险法制化建设进程。三是制度建设滞后,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存在。四是调控管理缺位,保险运作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财税支持机制、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宏观调控机制、财税优惠补贴机制和财政支农结构调整机制等八项机制不健全。五是农户保险意识淡薄,对财政补贴和政府救济依赖性过大,导致农业保险市场需求不旺。

二、发展路径选择: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必须

从发展战略定位、法律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民教育培训五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统筹城乡和“三农”发展,战略性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是着眼于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缩小城乡居民权益保障差距方面的功能,树立大农业保险理念,及早研究把农业保险与农村居民、家庭财产和人身保险、龙头企业产业保险、个体工商户经营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以及农村自然灾害救济、伤残抚恤、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业务纳入通盘考虑,并将种养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保险纳入适度强制性保险范围,整合资金资源,形成农业、农村保险合力,既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又减轻各级财政负担,不断缩小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差距。二是顺应WTO框架形势政策走向和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新环境,建议国家全面放开农业保险的地区和品种方面的试点限制,扩大农险补贴品种范围,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逐步从基本种养业品种向地方特色产业延伸;提高风险保障程度,从保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向保产量和保收益转变,从维护农民简单再生产向保障农民生活水平延伸,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三是针对我国各地自然条件、气候状况各异、农业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和特色优势产业区域性特征明显等现实情况,我国可分层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及险种体系,全国性农业保险制度和险种体系建立主要针对覆盖范围广、基础性能强等涉及国计民生的种养业提供最基本性保障,并且中央财政补贴重点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各地区可根据当地政府财力状况和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当地种养业产品特色和结构,有针对性地建立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和险种体系,并提倡跨省、跨地区合作共建,全国性与区域性农业保险制度和险种体系衔接搭配、互为补充,共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和险种体系。

(二)立法保障先行,健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作为一种公益性经济活动,明显有别于一般性商业保险,牵涉到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龙头企业)、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人、灾害勘验机构、农牧部门、林业部门和农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一系列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都不是由一般的民法或经济行政法律所能调整的,只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调整农业保险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农业保险税收的减免、巨灾风险基金和再保险机制的建立也需要农业保险制度来保障,而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因此,必须按照“法律先行、有法可依”的原则,强化立法保障,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尽快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职能和支持方式,避免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的随意性和非持续性。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仍属当务之急。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二是建议各级人大尽快制定出台适应本地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区域性农业保险法规;三是建议各地政府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三)各方协同配合,建立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程序运作机制,对各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开发农险险种、报批审核、费率核准、经营资格审查备案、市场营销、保费补贴支付、保费账户管理、查勘定损规则、赔付标准起点、风险保障金额、保险合同签订等均由政府相关职能或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健全政府调控管护机制,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形式,规范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的时间、范围、程度、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协调处理好农业保险中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农户三方利益关系。三是建立健全财税补贴优惠机制,进一步落实农户保费补贴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费减免以及对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政策,实现多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四是建立健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设立由政府主导或控股的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和商业性保险公司自建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以及发行巨灾风险债券、实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订单农业保险等有效途径,有效防范化解农业巨灾风险。五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制,通过设立国家专业性农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努力防范化解农业保险过程中的操作性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健康发展。

(四)加大农民培训教育力度,增强农民主动参保意识按照“广泛宣传、集中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广大农户农业保险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力度,增强农民保险意识,提高农险有效需求。首先,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标语、横幅、黑板报等多种宣传工具和文化站、图书室等有效载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积极采取戏剧、快板、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保险知识,讲解保险合同、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特别是以往发生的农险典型案例,让广大农民真正感觉到保险是花小钱、保大安的最科学、最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使农业保险深入人心。再次,各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快农业保险新品种开发步伐,让农户有更多的选择性,把那些切实符合农户利益的种养业保险和特色优势农产品或产业保险尽快开发出来,切实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大幅度增加市场有效需求。

(五)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险经营管理队伍素质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对广大农村地区和千家万户,自然条件与气候状况差异大,经营保险种类多,保险标的分散性大,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风险系数大。面对农险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的显著特点,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加快制定和完善农险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必须按照“勤奋敬业、技术精通、精干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快农险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大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积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岗位轮训、带岗培训、以会代训、现场比武和实战演练等多种有效方式,大幅度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本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起专业化与功能化有效结合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并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引进、挖掘农村保险人才,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资源保证。

作者:张晓丽单位:中国人保财险甘肃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