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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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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

一、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进程缓慢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从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看,法律制度不健全始终制约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该《条例》属于政府性法规,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次。加上河南省没有制定出台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严重滞后。

(二)农户和基层部门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清农民大部分因受传统观念束缚,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淡薄。很多农户认为参加农业保险的意义不大、浪费钱,即使出现损失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耗时耗力,不划算。一些基层部门对农业保险互助共济、经济补偿、防灾防损的相关功能了解不够,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和出台农民减负政策后,有些地方将农业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混淆起来,严重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小、赔付标准低对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作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寒冻、洪涝、暴雨、冰雹、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灭失或绝收损失,而旱灾和病虫害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并且承保时限仅限于出苗期至成熟期(不含收获期),无形中抬高了农业保险起赔点。同时,随着土地流转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雇工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农业规模生产投入成本加大,原400~500元/667m2的保额明显偏低,赔付额度不足以弥补农民投入的物化成本,更谈不上化解整个经营风险,阻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勘赔定损难度大、服务成本高保险金额确定难、保险费率厘定难、灾害损失评估难、理赔工作进行难和道德风险防范难,决定了农业保险技术要求高、运营成本高和经营管理难度大。目前,省、市、县都没有成立第三方农业保险勘赔专业技术机构,在赔偿金额上,往往出现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加上理赔时间长,农户不满意,也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目前,农业保险出现了供需两不旺的局面。一方面,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和商业保险相同,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系统、全面的激励政策,保险公司因运行成本高,对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积极性低,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中央、省市现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小,部分市县财力有限,配套资金不到位,对农户的赔付额度偏低,达不到预期赔付目标,造成农户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不旺。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取难由于客观上受村组统一投保的限制,有些农户即使主观不愿意,但又不得不参加,在保费缴纳时消极拖延甚至干脆不缴。农业保险的季节性很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些村组干部在部分保费难以收取又迫于完成指标的压力下,只得代为垫付。其后果是垫付保费的受灾农田,在获得赔款时会产生因受益对象不清的矛盾。

二、河南省发展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建议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发展现代农业、稳定粮食生产的安全阀、防护网。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这项工作,可实现政府、家庭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公司多方共赢。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家庭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风险可控保障;另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善了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了防灾救灾能力,为政府减轻了负担。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伐。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明确定性,并将立法依据、立法目的、保险范围、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管理机构及职责、保险组织形式、组织体系、保险业务范围、保险合同、政府职责、协调机制、费率机制等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建议河南省人大、政府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或办法,作为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为河南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加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补贴品种、提高赔付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列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采取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区别化保费补贴政策,增加粮食作物保费补贴额度,提高农户从事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对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免除农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同时将免征营业税、印花税的范围适度扩大到农业机械保险、农民财产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对财政困难的市县,降低保费补贴配套比例,提高中央、省级保费补贴额度,解决保费不足问题。

(三)拓宽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对象和领域完善保险制度设计,推动农业保险由重保数量向保产值发展。在服务对象上,重点加强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在产品开发上,着重制定一些保费低、保障高、方便购买的保险产品,为农民和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涵盖全面、种类齐全的农业保险产品。在险种设计上,以单一责任为主,以频繁发生的火灾、雹灾、暴风、暴雨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基本险责任,鼓励开展创汇农业、设施农业和都市生态农业的保险业务。

(四)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模式大力推行团体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模式。鼓励以县区、乡镇为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减少与独立的农户签订保险合同的比例,降低农业保险的管理费用,避免保险保障期与农业生产期的错位。积极推行农业保险上门服务模式。加强同基层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强化利益联结机制,利用其现有的业务人员和渠道,编制一张务实、高效、便民、利民的农业保险服务网。可参照吉林省的做法,把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点)作为农业保险处,将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不断拓宽业务渠道。利用通俗易懂、形象生动的语言广泛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增强家庭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了解和认同。

(五)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农业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一是从每年各级财政收入中单列一部分资金;二是把历年财政补贴结余转化为农业保险基金;三是统筹使用民政部门、涉农部门的救灾资金和支农资金,将部分资金用于农业保险基金。建立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一是建立巨灾风险基金,采取政府、保险公司、农户共同缴纳农业保险准备金的方法,明确三方巨灾风险赔付分摊比例。二是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保险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既可以转移风险,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又可以进行风险融资,解决巨灾风险的资金短缺问题。

(六)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教育培训政策、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业务技术演练,不断提高经营管理队伍素质;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挖掘农村保险人才,选择在当地有号召力、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人际关系广及思想好、事业心强的人员从事农村保险业务,并给予一定费用补助,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作者:张道明单位:河南省农经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