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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覆盖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面积只有40%左右,承保粮食作物面积也只有50%左右。能繁母猪和生猪等养殖业的空白覆盖面也较高,仍有30%多的能繁母猪和90%多的生猪没有保险保障。林业保险也是刚刚起步。还有部分地方支柱产业或是特色农产品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也没有财政补贴。相对于发达国家90%以上的覆盖面和100多种补贴险种仍有较大差距。
1.2保障程度还比较低
与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保价格或保收益阶段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还停留保物化成本阶段,还没有进入保产量阶段。而且由于种子、化肥等主要种植成本的提升,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每亩地的平均保额仅占物化成本的50%-80%左右,出险后农民得不到全部物化成本补偿,加之保险金额增速远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保障水平低导致部分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对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
1.3巨灾体系建设还需加强
从全国来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尚未建立,从地方来看,大多数地区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有部分省虽然建立了巨灾风险基金,但由于没有中央财政及相关政策的扶持,基金积累不够,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巨灾,将对整个保险行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这也导致保险公司缺乏扩大覆盖面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4各项支持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
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还需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在区域上还需要进一步突出重点,从全国来看,中西部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相对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偏低,部分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无力承担县级财政补贴,无法与中央财政补贴配套,承保面越大,补贴负担就越重。形成了农民需要投保和保险公司无力承保的矛盾局面,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承保面的扩大。
1.5《农业保险条例》的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健全
《农业保险条例》框架性内容居多,对部分内容只做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虽然保监会近期已经出台了关于市场准入和产品管理方面的配套规定,但在保费补贴模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基层网络建设标准和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管理等方面仍缺乏细化的规定,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2相关政策建议
2.1提高覆盖面,增加补贴险种
积极扩大承保面积,加大农业保险深度推进,让更多的农户参保,加大对养殖业和林业保险的推动力度。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范围,支持各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增加一些特色险种。推动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减轻当地财政和农民的负担,千方百计满足农民的需求,使农业保险险种能覆盖到绝大部分农业产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
2.2加强创新力度,提高保障程度
应当结合各级财政和投保农户的承受能力,适当增加保险金额,探索建立保险金额与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联动机制。逐步向保产量阶段推进,增强险种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加强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层次保险保障需求,推动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和通俗化,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2.3加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
进一步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从中央层面出台巨灾风险分散的配套规定,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全国统筹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探索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农业巨灾风险保障能力,防止因巨灾威胁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
2.4完善政策支持制度
根据不同地域的特点和地方财政承受力度,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建立差异化的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对中西部地区和生产大县降低地方财政的补贴力度,在省级范围内对县级财政比较薄弱的地区,加大省级财政的补贴力度,减轻县级财政的补贴压力,更好地推动农业保险的开展。
2.5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的》配套管理办法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和制定关于保费补贴、巨灾风险分散、基层服务体系和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细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作者:黄玉娟单位:济南职业学院财经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