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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经营体系和组织机构设计将有效提高对农业风险的管理水平,进而增强农业保险的社会正效应。日本农业保险实行“三级式”的经营体系,即“共济组合经营原保险+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政府(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提供二级再保险”。三级之外,日本还另设为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贷款的机构———农业共济基金。其中,农民会员(政府强制种植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农户加入共济组合成为其会员)组成的共同抵御风险的农民共济组合构成了农业保险体系的基层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基层经营,包括与成员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向会员提供防灾防损的工具和器械,对投保作物进行损失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等。
都、道、府、县成立的共济组合联合会是日本农业保险体系的中层机构,它以农民共济组合为会员,为无力赔偿的共济组合提供一级再保险。另外,联合会也向共济组合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政府农林水产省相关部门和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构成了该体系的上层机构,为了在更大地域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政府委托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对联合会提供二级再保险。政府对联合会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即在任何一年里,联合会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超过一定水平(通常为最近20年内的平均灾害损失水平),超过平均水平的赔偿责任将由特别会计处承担。在联合会经营亏空较大的大灾年份,农业共济基金为联合会提供贷款。该基金由中央政府和所有联合会以各50%的出资比例组建而成,这样既不会将赔偿负担都压在政府财政上,又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农业保险对风险的分散功能。
日本政府虽在农业保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职能定位非常明确。农民共济组合、联合会对农业保险负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政府只提供外部支持和管理监督。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最终是以共济组合、联合会这样的农民合作组织为载体落实到农民身上。这种三级经营模式优势明显:农民合作组织承担经营业务,大大降低了农业保险经营的事务性成本,同时,政府机构只负责外部支持和管理监督既精简了政府机构,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合作组织的正常运营。
财政补贴,为农业保险运营提供经费支持
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包括3个方面:对投保人提供的保费补贴、对经营者提供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率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和农民共济组合的部分经营管理费用,其涵盖各种事业费、灾损评估补贴、农业保险事业推广补贴等。据统计,2006年日本农业保险的财政预算总额是1177亿日元(100日元约合7.58元人民币,2012),其中,国库负担的保险金为689亿日元,事业费负担金额为464亿日元,这两部分合计为1153亿日元,占农业保险财政预算总额的98%。此外,日本农业保险制度也有效规避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在规避道德风险方面,日本规定在投保人连续数年无灾害损失的情况下,将部分保费返还给投保人。该制度既激发了农户防灾减灾的积极性,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保险机构的监督和赔付成本。在规避逆选择性方面,日本实行一定范围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立法规定,凡关涉国计民生的农作物、牲畜都被列入法定保险范围,实行强制保险。对实行自愿保险的险种也以对投保者实行补贴、贷款等优惠政策加以鼓励。
日本农业保险发展
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中国又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农业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中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鉴于日本与中国在农业发展基础条件上的相似性,日本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对构建中国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系统更具借鉴意义。
(一)坚持政策性保险的经营理念
国际经验证明,农业保险不具有可赢利性,世界各国也均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念进行经营。中国也不例外。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风险,准公共产品等特性也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以商业化模式进行经营。在理论的商业化模式之下,商业保险公司为追求利润,将向投保农民收取高额保费,导致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和需求降低,最终会使农业保险市场因需求不足而以失败告终。现实的商业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根本不会介入无利可图的农业保险业务。而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之下,有效的财政补贴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共同纠正市场供需矛盾,最终达到刺激农业保险发展的效果。当前,中国“三农”问题依旧存在,虽然中国正逐年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尤其在农业灾害救济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但对于农业发展需求似乎只是杯水车薪。依照发达国家经验看,单纯的财政直补往往缺乏推动农业发展的综合效力,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扶持农业发展不失为中国破解“三农”难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
日本与中国农户生产规模都较小,农民面对农业灾害带来的损失相对可承受,中国政府在大灾之年又往往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因此,农民自愿投保积极性不高。日本政府为稳固农业基础地位,施行了一定范围的强制保险制度,即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和畜禽作为强制保险对象。另外,对于非强制性险种,政府通过补贴、贷款等手段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大大提高了日本农民投保率,这在农业保险建立之初意义重大。中国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也要加大强制保险力度,同时辅以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构建以农民合作组织为基础的经营体系
政府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必然带来成本高、机构冗杂、效率低下等弊端。中国可借鉴日本“三级式”农业保险体系,以农民合作组织作为直接经营主体。这样一方面降低了人员工资、机构创建和维护等事务性费用,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形成投保农民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应对道德风险,遏制骗保行为。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为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再保险,由财政负担农业保险的亏损额度,保障农民合作组织的持续运营。
作者:黄博琛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日语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