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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市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来看,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它的兴衰和政府行为有着直接关系。只有在得到政府大力支持和有效引导的基础上,农业保险才能获得稳健发展,充分发挥其“绿箱”政策的杠杆作用,实现支农、惠农和保护“三农”的功能。目前,天津市农业保险是在政府支持下发展的,可以称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业务规模虽然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与农业总体资源相比,覆盖的范围还比较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仅依靠政策支持,难以确保农业保险长期稳健发展天津市政府自制定《天津市“和谐新农村”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方案》后,相继出台《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的通知》、《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等五份文件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但政策在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之前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不能保证对农业保险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同时,由于政策只具有指导作用,对政府、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农户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农业保险运作中不论哪一方做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情,追究责任只能停留在职责和道德层面,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二)政府补贴缺少监管,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由于天津地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央财政未将其纳入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天津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全部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承担。一些区县政府虽然想发展农业保险,但由于财政收入有限,补贴资金筹集困难,出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只能选择部分农业保险项目进行承保,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目前,天津市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占到保费的70%-80%。由于缺乏科学的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评估体系,难以对其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导致政府部门难以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性大,经营主体缺位天津市属于自然灾害比较重的地区,每年因天灾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非常大。据统计,从1984年人保天津分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到2004年,农业保险业务的20年综合赔付率超过70%,这不利于保险基金自身的积累。这种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商业保险公司丧失了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到现在,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仍然仅有人保天津分公司一个。缺少竞争,导致市场发育不充分。
(四)农民的自主投保意识参差不齐,影响农业扩大再生产由于农业灾害发生频率不确定,投保费率高,预期收益无法估计,加上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兴趣,这就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即使政府给予部分保费补贴也不愿投保。这种参加农业保险参差不齐的状况,导致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大大降低,银行更不能确定其是否具有稳定的清偿贷款能力,无形中使农业贷款风险加大。而且农业贷款的比较利益低,无法激发金融机构发放此项贷款的信心和热情,许多金融机构资本基于趋利性而投向了工商领域,结果是农业信贷滞后,农业资金短缺,农业生产的扩大再生产受到影响,农业发展缓慢。
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机制设计的思考
(一)制度设计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行业,应进行严格监管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在总结近几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天津市所处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市人大应尽早出台《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明确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利益。
(二)运作机制设计
1.建立管理协调机构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期以来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一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代为管理。在实际运作中,政策性农业保险还需要涉及财政、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由任何一个部门来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工作都会带有一定的利益倾向性,而且对其他同级部门也缺少说服力。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形成一家牵头,多家协作,共同管理的局面。
2.完善政府支持措施
(1)在财政年度计划中,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作为政府补贴、巨灾防控的资金来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基础。
(2)对多方参与主体进行补贴。一方面,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管理费补贴和税收减免。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阶段,以管理费补贴为主;随着业务量不断上升直至达到相对稳定,管理费补贴可以逐渐减少至完全取消,同时在降低管理费补贴过程中,逐步加大税收优惠幅度,当管理费补贴取消时,再确定固定的税收优惠,保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3)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农业遭受巨大灾害时,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赔付不足部分。准备金也由多项资金组成:一是财政部门每年固定从大灾救济款中划拨1%,纳入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二是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业务所获盈余的50%和其获得的税收优惠的全部金额作为其超额赔付资金,纳入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3.鼓励多种经营主体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1)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充分利用政府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支持措施,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设政策性农业保险。请保险业协会把天津市的农业发展状况、农业风险分布、风险程度等情况向各经营主体公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帮助商业保险公司减少经营成本投入。
(2)经国务院批准,天津市滨海新区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等方面享有“先行先试”的优惠政策。而且保监会也提到要加强农业保险和涉农信贷的合作。天津市可以充分利用政策赋予的优势,在金融改革中尝试打破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发挥银行业网点多、分布面广的特点,首先选择以农村、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银行为试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积极鼓励农民组建互保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中的农民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他们的参与程度直接关系到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如果鼓励农民以村或乡为单位,以入股形式共同建立保险组织,形成自己投保、自己保险、定期分红、互相监督、同享政策的运行模式,一方面能有效预防农民为获得更多赔偿虚报损失的道德逆选择,提高农民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建立了基层保险机构,促进了农业保险的推广,同时丰富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市场,达到多主体经营竞争的效果,遏制垄断的发生。
(4)推进再保险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政府的保障能力是有限的。在遇到大灾甚至巨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力赔偿的部分都依靠财政兜底,会给政府带来很大困难,所以政府要鼓励再保险业的发展。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推行:一是政府出资设立再保险公司,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再保险服务;二是政府给予国内有经济实力的大型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及支持,鼓励他们开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三是积极与国际再保险公司洽谈,帮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拓展海外再保险市场。
4.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1)对农业保险补贴使用进行监管。在笔者设计的运行机制中,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由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协调机构定期向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报告使用情况,从而使这一资金的使用同时受到财政部门和保监局的监督,减少了行政机关暗箱操作的可能,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2)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在接受保监局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市农委和市财政两个监督主体。为了防止出现三个行政监督部门轮流检查,检点重复的现象,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要进行分工,在分工的基础上,三个行政监督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经营主体进行检查。个别监督部门需要进行单独抽查时,须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得到会议许可,方能进行。
(3)对投保农户行为进行监管。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人分散、保险标的差异较大的特点,对投保农户的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已经建立农民互保组的地区,由互保组成员自己进行监督;在没有互保组的地区,对投保农户行为的监督主要依靠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可以采取保险人日常走访或办理业务顺便监督等多种方式。对保险人做出的认为投保农户行为存在问题的走访报告,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要派专门小组进行核实,属实的给予信用等级警告,同一投保农户违规行为超过三次取消其投保资格,降低其灾后领取救济金的数额和银行贷款信用度。
作者:王颖单位: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