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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观念论文:古代农业生态观念的建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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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观念论文:古代农业生态观念的建构

作者:龚光明单位:阜阳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不同地域独特的时、地特征与农业生产活动的关系

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时”指不同季节、时节有不同的气温、雨水等特点,农业生产必须对这些因素密切关注,并妥加利用。“春者,阳气始上,故万物生。夏者,阳气毕上,故万物长。秋者,阴气始下,故万物收。冬者,阴气毕下,故万物藏。”(《管子•形势解》)以阴阳二气的长消论述万物在不同时期的情况,充分认识到四时的气温、光、热等的差异对于万物(包括农作物)的不同影响。郭文韬认为,《月令》按照太阳在天体中的位置,以及晨昏南中所见的星宿等天象变化,再参照气象、物候等的整体变化,第一次明确地将一年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每季又分为三个月,统之以孟、仲、季,从而使“时”的划分更为客观和科学。并进一步根据十二纪安排农事,如季春之月,“生气方盛,阳气发泄。

……时雨将降,下水上腾。”这是该月的“天时”特征。接着安排该月农事:“生者必出,萌者尽达。……修利堤防,导达沟渎。……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吕氏春秋》有同样的论述,它把一年按万物生存发展的规律分为十二纪,无一不体现了农业生产的生态特色。如孟春纪:“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和同,草木繁动。王布农事。”

记述了孟春时天地万物的变化情形及相应农事活动。并总结了不合时宜的农事的弊端,“先时者:茎叶带芒以短衡;穗钜(夏纬瑛注:钝)而芳(夏注:房)夺;纔(夏注:)米而不香。后时者:茎叶带芒而不衡;穗阅(夏注:锐)而青零;多?而不满。”无论先时而耕,还是后时而作,都会直接影响农作物的生长,进而关系到收成的好坏。“地利”指各地的气候、土壤等特色。农业生产必须基于本地气候、土壤等要素的特色安排农事、选择品种,如一律采用同一种生产模式、种植同一种作物,很多地方难有收成。《周礼》分全国为九州及每州所宜作物。“扬州,其谷宜稻。荆州,其谷宜稻。豫州,其谷宜五种。青州,其谷宜稻麦。兖州,其谷宜四种。雍州,其谷宜黍稷。幽州,其谷宜三种。冀州,其谷宜黍稷。

并州,其谷宜五种。”(《周礼•夏官司马第四•职方氏》)郑玄注:兖州四种是:黍稷稻麦;豫州五种是:黍稷菽麦稻;幽州三种是:黍稷稻;并州五种是:黍稷菽麦稻[6]。对土壤的性能有较为精细的了解,并能把这方面知识运用于生产实践,更好地指导农业生产。《管子》也把北方平原地区的土壤分为五等,指出了各自适宜的作物,“息土,五种无不宜;赤垆,五种无不宜;黄唐,无宜也,惟宜黍秫也;斥埴,宜大菽与麦;黑埴,宜稻、麦。”五种土壤中,“息土”和“斥垆”最适宜耕种,五种农作物均宜播种,而其他三种则相对较差,“黑埴”土由于可种大田作物的稻、麦,当好于另两种。而且,每种土壤又可进一步细化为不同等级。

先秦人在农业生产实践中发现,天、地是农作物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即气温、降水、土壤、植被(包括农作物)等;人是人的社会生产活动。因此,在具有独特自然条件的不同地域,凸显的是人的作用。人要充分认识与把握各地独特的自然条件,主观地调节人与天地代表的客观自然的关系,使人的活动适应天地自然。因此,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农业生态系统中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要素。故而,荀子不仅重视天地等客观要素,也强调人的作用,提倡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谓之能参。”(《荀子•天论》)天的四时变化,地的财富蕴藏,都是客观的、死的东西,不能在农业生产中自行发挥作用。人则能通过其主观能动性去认识和利用这些规律,这样天地就可为人所用,农业生产就可获得成功。《吕氏春秋》强调了这一思想,“上揆之天,下验之地,中审之人,若此则是非可不可无所遁矣。”认为天、地、人三个子系统间相互联系,如果各子系统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整个大系统就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吕氏春秋》又说“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

这是从天、地、人三者所构成的大系统方面论证了它们在农业生产中的关系,天地为自然因素,人为社会因素,体现了自然与社会间和谐的关系。

每块田地中自然要素及其与农作物的关系

主要体现在具体农业生产实践中对每块耕种田地温湿等条件的把握。《吕氏春秋•任地》对土壤耕作有独到的认识与判断,它根据不同的土壤提出了不同的耕作方法,“凡耕之大方:力者欲柔,柔者欲力;息者欲劳,劳者欲息;棘者欲肥,肥者欲棘;急者欲缓,缓者欲急;湿者欲燥,燥者欲湿。”

分析了农业生产实践中每块田地存在的这五对矛盾,主张充分认识并利用这些矛盾,使其向着有利于土地利用的方向发展,达到中和的目的,成就农作物生长的条件。而这些全凭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其把握和调节。并总结了高旱田与下湿田不同的耕种措施,即“上田弃亩,下田弃圳;五耕五耨,必审以尽。”综上,基于农耕生产方式独特性,先秦的思想家、农学家等认识到天地等自然要素与人类社会的密切关系,强调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把握与利用自然条件与农作物的关系的重要性。并以此为基础,论述其它社会问题,把“三才”理论应用到社会各领域。

先秦农业生态系统观念在害虫防治实践中的运用

从先秦相关文献中,我们认为先秦思想家及农学家对于虫灾的态度主要是主张防、治结合,而更重于防,轻于治。而这种重防轻治的观念,正是在先秦人们在充分认识到天地自然和人类社会尤其与农业生产密切关系的基础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利用农业生态系统观念预防虫灾

首先,提倡利用生物多样性来维持天地人所组成的农业生态系统的存在,使整个生态系统有序运行。农业生态系统是万物的综合体,重视生物多样性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系统的意义。认识到万事万物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庸》)任何事物都是宇宙大系统链条上的一环,某一环的缺失或不能正常运行,都会影响甚至危及整个系统健康地发展。这已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知识,事实上生物多样性的存在不仅“不相害”、“不相悖”,且可互益。《国语•郑语》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如果自然界不提供各种动物(包括人类)生存所需的动植物,它们就无以存在。而其中对“我”无用,或眼下“有害”之物,但对他物却必不可少,或其对“我”的益处只是今日还未被发觉。

人们对“种谷必杂五种,以避灾害”观念的重视,则体现了利用不同作物对于灾害的受损程度的防灾意识。在承认昆虫(包括害虫)正常生存权利的情况下,我国传统又认为,昆虫正常的存在和繁衍并不对人类的农业生产构成威胁。远在人类出现以前,昆虫即已居住于地球———这是一群非常多种多样、和谐的生物。但在人类出现后的这段时间里,五十多万种昆虫中的一小部分以两种主要的方式与人类的幸福发生了冲突:一是与人类争夺食物,一是成为人类疾病的传播者。儒家主张仁民爱物,不仅是爱人,昆虫万物也应在被爱的范围。“天地之大德曰生。”(《周易•系辞下》)孟子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不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下》)虽然儒家爱有差等,但最终也体现了其对万物的关爱。

现代科技证明,利用多样性预防虫灾具有重要意义:害虫问题的发生随着农业发展而来———大面积土地精耕细作一种谷物。这样种植方式为某些昆虫数量的猛增提供了有利条件。……实践证明,一种食麦昆虫在专种麦子的农田里比在麦子和这种昆虫不适应的其他掺杂混种的农田里繁殖起来要快得多。其次,主张利用农业生态系统防止虫灾的发生。《诗经》说,“大田多稼,既种既戒,既备乃事。以我覃耜,?载南亩,播厥百谷。既庭且硕,曾孙是若。既方既秔,既坚既好,不稂不莠。去其螟酟,及其蟊贼,无害我田?。此段文字出于《诗经•豳风七月》,它强调依据时令安排农事,如此才会有“庭且硕”等的丰收景象及“去其螟酟,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的现象。后者是前者的结果,此结果只有在农事的合理安排下才能达到,即是农业生产活动符合农业生态系统客观规律的结果。

《礼记•月令》指出,违背农业生态要求将会产生虫灾等灾害。仲春行夏令,“则乃国大旱,暖气早来,虫螟为害。”孟夏行春令,“则蝗虫为灾,暴风来格,秀草不实。”孟秋行冬令,则“蛰虫复出。”仲冬行春令,则“蝗虫为败。”可见,虫灾等各种灾害的发生完全是违反时令所致。《吕氏春秋》中也有同样论述,“得时之麻,……不蝗;……得时之菽……不虫;……得时之麦……不苝蛆。”论证了先时、后时各自存在的弊端。综上,先秦时期人们对害虫或虫灾发生的原因有较为明确的认识,而这种原因即是人类违背自然规律、未能根据正常时令行事。反之,如果遵从自然、合乎时宜地安排各种农事活动,虫灾及其他各种灾害则难以发生。

(二)基于“人本”思想的治虫观念

先秦时期,在虫灾发生时人们主张捕杀害虫,这与儒家主张的“人本”思想有不可分离的联系。《大戴礼记•哀公问五义》说,庸人没有终极理想和立场,对于自己的思想与行为完全没有自觉,也无深刻的忧患;“士”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思想立场,所以能“审其所知”、“审其所过”、“审其所谓”;“君子”有正确判断与行动的德行;“贤人”可作天下的表率;“圣人”则能以自己的性情通达天下人类乃至物类的情性。五种人中,修养最高的是“圣人”,也是儒者们一直标榜与追求的人生目标,达到“圣人”之境,就可“通乎大道”、“能测万物之情性也”、“配乎天地,参乎日月”,也就是可以通达天地自然。这与道家的崇尚自然并无二至,但儒家是以人为归属,其目的是为人。社会是人的社会,“圣人”通达天地万物之情,就可利用万物,这种利用并不是为其一己之私,而是为了整个社会和人类。这种把人类整体利益看成最终、最高目的的观点,与西方社会片面的“人类中心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因此,尽管先秦儒家主张通过生态措施预防虫灾的发生,但虫灾发生后,却主张灭虫,传统的“人本”思想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因为万物都应为人所用、为人服务,既然损害了人的利益,就要立足于人的利益,遵从“以人为本”这个主导思想而消灭它。所以虫灾发生时,儒家主张积极地治虫。《周礼》列有专门负责防治害虫的官吏“翦氏”,为“掌管防除器物中为害蠹虫之官。郑玄《注》云:‘翦,断灭之言也。主除虫蠹者。’”

且当时已懂得以有害植物除虫,“以莽草熏之。”“莽草”,郑注:“药物,杀虫者。熏之则死。”由此可见,先秦先民确实已经在农业生产中采取灭虫措施。

先秦先民在农业生产实践基础上,敏锐地感知农业生产与天地自然的密切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传统的农业生态系统观念。这种观念强调农业生产要顺应时令,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界提供的光热、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并且对此不断发扬完善,在实践中总结、认识到利用农业生态系统观念与技术防治农作物害虫的重要作用,形成了“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的虫灾观念与防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