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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行政处罚注意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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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行政处罚注意的问题

乡镇林业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除熟练掌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森林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林业部(局)制定的行政规章外,应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间题:

一、乡镇林业站的执法资格问题

乡镇林业站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只能在其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之内行使执法权力,没有接受委托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的,依法被视为无效,也即是说,乡镇林业站作为一个特殊的执法主体在执法时,不仅应依有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也要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授权。

二、乡镇林业站在执法时,应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乡镇林业站作为最基层的行政执法组织,与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联系最为紧密。本着稳定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缔结良好的干群关系的角度出发,要求林业站坚持处罚与教育并行,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一罚了之,更不能把处罚这一手段当作目的,为处罚而处罚。

三、林业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剥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行政处罚相对人不管事实上是否违法,也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救济权利,并不得因行使上述权利而受到更重的处罚。林业站执法人员不得以相对人狡辩、不老实等为借口加重处罚。由于一些行政处罚相对人并不知晓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经违法,这时,执法人员就应该如实告知相对人其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受处罚的轻重程度,相对人也可以依此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据此申辩。当相对人因程序上的法定权利受到损害,或受到违法或不当的林业行政处罚而使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救济,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获得行政赔偿,林业站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四、林业站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过多地通过简易程序来执行。

虽然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节约执法成本,且有利于当事人从繁琐程序中摆脱出来,但简易程序用得过多,容易使相对人产生对执法人员的不信任感和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同时也容易滋生执法人员的腐败。法律之所以规定简易程序,一方面是考虑到有些违法事实确凿的案件确实没有必要适用繁琐的普通程序;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有些地方比较偏远,一些林业站工作人员又不够,而且不当场执行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情况.但林业站在执行简易程序时,往往没有依据其适用的条件和具体步骤来进行,如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林业部门印制的罚款单等。在一些执法人员眼里,简易程序方便、省事,因此更乐于采用此种形式,但此种形式用得太多,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法律的威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普通程序应该是林业站执法时主要采用的形式。

五、不能以罚代刑

目前有些林业站把行政处罚作为创收的手段,把行政处罚视同罚款,不管是违法事实轻微的还是较严重的或是特别严重的案件一律罚款了事。而且罚款数额尽可能地与法律规定的罚款最高额接近,这种现象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不利于搞好干群关系。林业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灵活地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程度来决定采取何种性质的行政处罚,对于性质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相对人已经触犯了刑律的,应该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