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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扰乱政府的宏观决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各类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计划做出经济预测和实施社会经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其真实情况如何,对决策层影响很大,而决策的正确与否又必然关乎到国家强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重大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世界经济动荡的形势下,政府的每一个决策都对宏观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影响。不真实的统计数据必然导致不切实际的计划、歪曲的预测和无效的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单位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特别是对企业而言不真实的统计数据会造成对经济形势的误判,贻误发展时机,更有可能做出灾难性决策,可见失真统计数据的危害极大。我国时期的“浮夸风”就给我们留下了值得反思的惨痛教训。扰乱社会误导民众不真实的经济统计数据极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扰乱股票、债券、基金和信贷等资本市场。失真的统计数据意味着扭曲的经济形势,会带来资本市场的虚假繁荣或低迷,引起交易行情大幅波动,给中小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失真的社会统计数据也易误导民众,歪曲事实真相,扭曲人们的思想认识,严重的可能产生异常行为,甚至是社会不稳定的诱发因素,可谓后果严重,不可小觑。
2不真实统计数据产生的根源
导致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认识不足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一直不够,反应在民间就有“三份统计,七份估计”之说,统计工作在政府工作中往往处在次要位置。虽然各级党政非常看重各类宏观经济指标,但对统计工作缺乏应有的认识,投入的人力财力不足,对原始统计数据的收集等具体统计工作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很少把统计数据质量作为对统计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统计人员对基础统计工作所肩负的重要作用及神圣使命缺乏足够认识,把统计工作看成是一项一般性工作,漠视其职能和职责。现实中统计岗位既平凡又平淡,统计数字单调枯燥乏味,时间一久便产生懈怠思想,进而失去对统计数据客观真实性的追求。
2.2体制老化
我国现阶段统计工作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即各级统计部门行政人事归地方管理,业务由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管理。这种管理体制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发展起来的,多年来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发展,必然带来深层次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统计机构和各类统计主体之间在行政上没有隶属上下级关系,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个体,易导致责任不清,形成利益博弈。基层企事业单位报表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认可上报,由于担心各类纳税、捐助、资金提取等原因,不愿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实情,因此不符合主管部门要求或不希望出现的数据往往不会出现在报表上。更有甚者有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直报数据采取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地方统计部门汇总上报的各类统计指标,特别是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指标(如GDP、CPI、房价涨幅、居民收入增长、失业率等),往往受地方行政干预甚至左右,因为统计部门领导由同级政府任命,主要为同级政府服务。
现行的对各级干部工作目标考核方式往往单纯注重指标数值,促使他们关心自己在同类中的名次,“漂亮”的统计数据是政绩的表现,更是能否升迁的关键。在数字出官的背景下势必导致官出数字,于是在利益驱动下出现粉饰数据的现象就不足为奇,对此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因行政干预权受限而较少过问,而某些不负责任的上级行政领导为了自己的升迁就默许甚至纵容下属给自己抬轿。比如,今年(2012)一季度31省份GDP总和就高出全国数据4800亿元。2010年全国31省份GDP之和超出全国近3.5万亿元,相差近8.8%;2011年全国31个省份GDP总和超出全国4.6万亿元(相当于一个山东省2011年GDP总量)。尽管有统计口径、统计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但行政干预导致某些地方存在数据虚高现象是地方高于国家的主要原因。我们相信只有不受权力和政绩的干扰,只有独立于社会世俗,把统计数据质量放在首位的官方统计数据才能表达出真实的社会信息,而不会成为回避问题、掩盖真像、隐藏矛盾的工具。
2.3法制不健全
我国早在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月1日又实行了修订后的新法。尽管统计法中对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统计核算、统计监督、违法责任等都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明确;但由于统计行业的特殊性,加上配套法规的不完善,数据质量监督评估机构不健全;尽管有统计执法检查等措施,但统计法规很难落到实处。即便是官方承认数据存在造假或者失真事实,但其追责和纠正都存在一定难度。我们没有看到过一起因此向公众道歉的,更鲜有由于弄虚作假使统计数据不真实而受到追责制裁或惩罚的。为了个人和局部利益,某些基层单位和部门便有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和伪造篡改数据等影响最终统计结果的现象出现。
2.4原始数据搜集存在问题
我国《统计法》明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的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现实中各类统计报表几乎成了统计数据搜集的最主要方式,而来自政府、行业、机构的调查报表繁多,内容又基本雷同,使被调查单位难以应接,产生腻烦厌倦,导致懈怠应付。另外,数据搜集还存在诸多因素使数据失真,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其一,各类普查按一定间隔分开进行,造成普查对象交叉遗漏,很难得到同时涵盖全部产业的完整普查资料。其二,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缺失,统计台账制度不规范,特别是统计技术手段落后。其三,我国经济成分多样化、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统计工作方法各有差异,统计指标涵义、范围、计算口径不一。其四,基层统计人员大多为兼职,专业化程度低,加上岗位不受重视,付出和回报不对称,缺乏工作责任心,导致严谨性科学性缺失,经常出现以经验数据、历史数据、常规数据代替客观真实的调查数据等不良现象。这些因素都极易造成统计报表中的数据缺失信度和效度从而失去客观真实性。
3提高统计数据客观真实性的措施
3.1切实提高认识
各级组织应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树立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生命的良好意识,充分估计到失真数据带来的严重后果。只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才是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
3.2推行统计体制改革
按“分步骤,先试点”的思路推行新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计工作垂直管理,保障数据的搜集、上报、汇总相对独立,排除地方行政干预,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权威性。尝试建立多元多渠道统计体系,发挥民间统计的作用。现阶段可试行由基层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同时,也要通过互联网络向国家(或省区市)数据中心报送统计数据的做法,为今后直报积累经验。同时改革不切实际的干部考核和任用制度,重视数据但不惟数据,坚决杜绝数据出官、官出数据的做法。各地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时一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忌好高骛远脱离现实。
3.3健全规范统计法制
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各类相关人员的统计法制意识,补充完善现有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工作条例,有效开展统计执法,维护统计法制的尊严。进一步完善统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数据质量监督评估专门机构,保障复查核实工作的及时跟进,做到落实具体、责任到人,发现问题立即解决问题。鼓励新闻媒介、网络积极参与对政府公布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的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经认定查实凡向社会提供、出具或公布虚假数据的责任主体,都应被视为欺骗公众隐瞒真相的违法行为而予以惩罚。只有做到打击统计弄虚作假决不手软,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统计工作环境,为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制保障;才能有效克服文件多、讲得多、活动多,但落实少、真抓少、见效小的官僚局面。
3.4运用科学手段搜集原始数据
搜集原始数据资料时要科学合理地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手段,突出统计报表的基础作用和抽样调查的主体作用。要从表式和数据的关联性上科学合理的设计报表,要有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的统计调查设计方案,要区别不同情况选用具体实用的抽样组织方式,明确统一各类统计指标的涵义、范围、计算口径,切实掌握各种减小统计误度,同时提高统计技术手段。总之,在确保原始数据信度和效度的基础上争取第一手数据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另外,加强统计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恪守职业道德;开展业务培训,从理论和实务上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落实资格证上岗制度,提高统计人员地位和切身利益。这些也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障。
4结语
提高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势在必行,这是一项全民工程,是关系到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的大事,我们应当充分提高认识。要看到不真实数据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制度层面和具体工作方法层面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准确、及时、公开,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还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的公信力。
作者:胡顺奇单位:枣庄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