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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投融资面临的阻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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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投融资面临的阻碍

我国的林业发展形势仍十分严峻。一是总量不足。我国森林覆盖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52%,居世界第130位;人均森林面积0.132平方公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居世界第134位。人均森林蓄积9.421立方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6,居世界第122位。二是分布不均。东部地区森林覆盖率为34.27%,中部地区为27.12%,西部地区只有12.54%。三是质量不高。全国林分平均每公顷蓄积量只有84.73立方米,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4.86%,居世界第84位。要在短时间内缩小同其他行业的差距,赶上世界林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必须跨越式发展。目前,林业资金投入与需求之间的差距是制约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加大林业投融资改革力度,促进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一、我国林业主要投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林业主要投融资渠道有以下几种:

1.政策性投入。包括财政拨款、专项拨款、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国债资金及林业基金制度。近年来,随着对林业的重视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大幅度增加了财政投入。国家投资构成了林业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财政拨款和专项拨款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经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基金、中央财政林业专项经费以及国家科技推广项目和各级政府配套的资金;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及国债资金包括林业贴息贷款、治沙贴息贷款、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等;林业基金制度,除中央级林业基金外,已有10多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林业基金制度,主要包括育林基金、造林建设基金、绿化基金等。

2.商业性金融。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融资。目前,沪、深股市共有5家林业上市公司,它们分别是永安林业(福建)、吉林森工(吉林)、景谷林业(云南)、兔宝宝、光明家具,共融资13.93亿元。

3.外资投入。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商直接投资、国际无偿援助。向我国提供多边贷款的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组织。

二、林业投融资存在的问题

1.资金结构不合理、投入渠道不稳定。我国林业的投入已由建国初的以国家为惟一主体演进为目前的多元投资主体并存;投资渠道也由单一的财政拨款向多方面拓展,但国家投入仍是林业投入的主体。企业自筹、外资投入和社会投入有增加的趋势但并不稳定,且所占的比重较小。从资金来源结构来看,林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于财政资金,而利用银行贷款、外资等有偿资金的难度大、比重小。目前,林业实际上是高风险、低收入的产业,难以吸引其他资本的进入,主要是林业生产的周期过长、风险较大而相应的林业税、费并没有优惠到足以对此进行抵偿的程度;采伐限额、育林基金等规定也制约着林业利润的充分实现。从资金使用结构来看,营林投入主要集中在造林工程方面,而幼中林抚育、森林资源管护、病虫害防治、林业基础建设长期得不到重视,客观上形成了建设与巩固、造林与保护的不相协调,严重影响了林业建设成效的巩固。

2.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完善。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虽然正在逐步形成,但林业企业对政府及林业行政部门的依附关系尚未完全摆脱,林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地位,没有成为真正独立的投资主体。大中型林产工业投资项目仍由政府直接投资,一些项目虽然由企业投资,但决策却出于政府机构,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干预、限制过多,以项目审批制度层层控制。投资的宏观管理多头化,也使林业的投资规划无法落实,种种限制使其他投资者进入林业投资领域相对困难,不能真正实现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3.林业投资机制不健全。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计划管制,限制或削弱了林业投资者对其经营成果的合法占有、使用和自主处分的权利。资本一旦投入林业项目,在流动上和时间空间上都受到限制,打击了投资者向林业投资的积极性。在投资领域的决策权没有下放到企业手中,而是被各级政府截留,并对本地区的竞争性行业实行保护,造成国内市场的分割,阻碍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具体表现为:在环境保护方面过多强调行政干预,忽视市场经济规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林业投资重复,结构趋同,产品质量低下,投资效益不高。

4.林业保险政策等扶持制度缺失。林业是一项风险性很强的产业。在漫长的生产周期中,森林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和人为灾害的破坏,据粗略统计,我国发生森林火灾每年平均约1.35万起,受害面积73.71万公顷,相当同期人工造林保存面积的20%~25%。每年因各种森林病虫害损失的立木生长量达1000万立方米左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因此,为了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资的风险,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极少,并能在损失后给予必要的扶持,需要林业保险给予支持。然而,林业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试验阶段,远不能适应林业发展需要,目前,我国林业保险属于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起步较晚,森林保险在农业保险中的份额就更小,近年来,更是呈逐年萎缩态势。林业保险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内的商业保险都不轻易进入林业领域。目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且仅有森林火险一个险种。现在林业保险发展呈现出一种矛盾状态:即林业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与林业经营者投保率低下矛盾,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市场巨大与其承保率低下矛盾,发展林业保险意义重大与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矛盾,远远不能适应需要。

三、完善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议

(一)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

1.加大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政府对林业的公益性投资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并成为一项规范性的制度,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资力度,同时,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进行扶持。公益林受益的是全社会,理应由财政支付公益林的价值补偿。因此,财政投入应是公益林经济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一些影响全局的重大公益林体系(包括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设,由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安排预算,直接拨款补偿公益林生产经营者。除了加大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外,也应加大林业科技、森林保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加强林业支撑体系建设。

2.对林业产业给予税收等政策扶持。对于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林业项目,主要是商品林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应区别情况,由公共财政予以扶持,即以政策扶持为主,辅之以资金扶持,如资本金补助、政策性贷款等。林业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同样具有弱质性,应该得到必要的政策扶持。扶持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难以承担的林业公共性、公益性社会功能造成的竞争弱势,解决林业产业发展滞后的问题。公共财政扶持的方式可以侧重于优惠的税费政策,降低林业税赋,相当于对林业投入的增加。通过调整林业税赋等一系列经济政策,积极引导、发挥各种社会投资主体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商品林业经营过程中税种、税基、征收对象、征收数额的调整,提高经营者获利能力,增加商品林业生产的资金吸引力。另一方面,通过对宜林地非营林活动的税负进行调整,增加营林生产的比较利益,减少营林资金的流失,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保障体系。在政府主导下,尽快建立并完善与我国林业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政策性林业保险保障体系,运用财政资金给予补贴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机制,即建立以广大林业经营者积极参与为依托,以合作保险组织为基础,以再保险机制为支撑,以国家财政税收为支持的林业保险制度。

(1)财政资金补贴林业保险。财政补贴包括对保费的补贴,对大灾准备金的补贴以及对运营费用的补贴。要根据不同地域的具体情况给予差别性的补贴政策,对于地理条件优越、营林成本低的地区适当降低补贴金额,反之,地理条件相对较差,单位营林成本高的地区则要提高补贴金额。除了对保费应进行补贴外,财政还应对林业保险公司的大灾准备金进行补贴,考虑建立有中央和地力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体系,即按照保险公司提取的大灾准备金金额国家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目前,对于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仅仅免征种养两业的营业税,建议参考国外的做法,对农(林)业保险实行特别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加保险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在种养两业实行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对农林业专业保险公司其他险种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还部分全额计入林业保险大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以险养险,反哺林业,提高林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3)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补贴基金。主要采取超赔付率巨灾风险的形式平抑、分散林业的巨灾风险,即当林业保险社(县市、农场)赔付率超120%以上时,林业巨灾风险用于弥补大灾准备金的不足。

(二)完善商品性林业信贷政策

1.建立分地域的信贷政策。我国南方和北方的气候差异较大,树木生长发育和工艺成熟期长短不一,即使在同一个气候区,不同的树种、不同的用途,林分数量成熟期差异也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全国统一实行一个信贷还款期是不符合林业实际的,应综合考虑气候、树种以及培育目的三个主要因素,按照不同的组合,划定短期、中期和长期政策贷款区域,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范围的林业项目信贷种类的地域分部表,合理配置贷款资源,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率。

2.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针对开展林木资产抵押工作起步慢、落实难的问题,要规范林业贷款的抵押担保管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机制,以解决林木资产抵押的资产评估、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偿债处置四个关键问题。

3.推进林业小额信贷制度。在林业产业化的融资体系建设中,小额信贷的承贷主体有别于其他金融业的承贷主体,主要是林业产业化链条上资金实力薄弱的农户或家庭经营的小企业。在林业产业化模式中,可以尝试推行依托龙头企业的“公司+基地+林农”小额农贷模式,即由农村信用社结合“公司+基地+林农”的基地生产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化优势和带动作用,推出“公司+基地+林农”小额贷款模式。

4.建立多层次的林业融资渠道。现阶段,应积极吸引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林业的投融资活动,采取创新的方式,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林业投融资市场体系。

(1)发展林业产业投资基金。林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林业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资金投入的同时,不仅能从资金的数量上改善林业产业投资不足的问题,同时,作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将有益于实现林业投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有利于增加林业的筹资渠道。

(2)利用TOT(转让-经营-转让)融资模式进行林业项目融资。利用TOT融资模式进行林业项目融资不仅可以吸引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和国外资金,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还可将公营机构建设林业项目的风险转移到民营机构,避免林业项目建设普遍存在的投资失控现象,政府可以从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项目的经济活动中获取一定的税收,提高投资收益。

(3)发展林业信托融资方式。一是贷款信托。信托公司以发行债权型收益权证的方式接受投资者信托,汇集受托资金,分账管理、集合运用,通过项目融资贷款的方式,对林业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以收取利息的方式实现信托收益。二是股权融资。信托公司可以发起林业信托投资基金,为林业项目或林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通过股权交易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三是融资租赁。林业项目投资中,机器设备的购置可以大量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和投资。信托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开展此类业务,而不需要像租赁公司一样向银行贷款。由于减少了中间环节,无论是融资贷款的成本还是降低租赁贷款的风险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