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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案司法鉴定中林业调查技术运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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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案司法鉴定中林业调查技术运用

摘要:在盗伐林木案的鉴定中常常涉及盗伐林木蓄积量的鉴定,即根据盗伐林木现场的伐根状况以及周边完好林木的林业调查数据,分析测算盗伐林木蓄积量所运用的林业调查技术探讨,为林业司法提出客观的专业鉴定意见。

关键词:盗伐林木案;鉴定;蓄积量;林业调查技术

1背景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对盗伐林木的释义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又是“情节严重”的要件,是盗伐林木案诉讼过程中量罪定刑的重要指标,其数量体现为林木株数和蓄积量。因此,林木盗伐案所涉及的司法鉴定,均包括对盗伐林木数量—株数及蓄积量的鉴定,为了体现法律的客观、公正,盗伐林木数量的鉴定,特别是蓄积量的鉴定,就要求具有林业专业调查技术的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林业专业知识和技术,遵守林业调查技术操作规范,充分进行论证计算,提出严谨科学的鉴定意见,保障司法,服务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盗伐林木案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是盗伐林木案是当事人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进行的砍伐,当司法部门介入时,案发现场可寻的犯案证据大多为盗伐林木的伐根,比较乐观的现场还可以找寻到部分伐倒木,但是伐倒木与伐根之间的相关关系,特别是盗伐数量较大时,难以确认。二是《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换言之即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涉及的标的是规模经营的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三是,盗伐林木案现场除盗伐林木的伐根及伐倒木残留外,其临近范围内仍然可以找到尚存的与损坏木同等立地条件下,相同林龄、相同树种的树木作为参照样木。

3盗伐林木蓄积量鉴定林业调查技术分析

一是盗伐林木蓄积量的测算采用的是材积表法,在内蒙古西部地区通常运用的是1979年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立木材积表》,该表在内蒙古东西部地区采用一个共同的平均材积曲线,而分级(类)编制的一元材积表给出数条材积曲线,虽然只根据立木胸径一个因子编制和查询,但具有胸径、树高二元表的特性,因此,精度具有其可靠性。二是根据林木的胸径与根径之间存在线性相关关系的原理,通过参照样木,建立根径—胸径回归直线方程,求取盗伐林木胸径。三是在建立根径—胸径回归方程的过程中,运用《森林调查手册》中的森林资源资产抽样调查方法,即用样本估计总体。首先应该了解总体的分布规律,在无法获得总体分布规律时采用的估算方法,大部分是按照正态分布的标准方法推导出来的。根据中心极限定理,当样本单元数充分大时(一般定为n≥50),不论总体的分布如何,样本平均数的分布趋近于正态分布。四是盗伐林木案鉴定调查无法提前了解总体分布规律的情况,因此,需要采用大样本进行统计,使样本平均数的分布趋近于正态分布。因此,在鉴定调查实践中确定选取60~100株参照样木进行调查,不仅考虑了调查结果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数据需要剔除,同时,也考虑了调查的经济性和局限性。

4盗伐林木蓄积量鉴定过程

一是对盗伐林木尚存的伐根地径逐一进行编号测量,填写委托鉴定林木伐根根径调查表。二是选取与盗伐林木在同一范围、同等立地条件下,相同林龄、相同树种的树木作为参照样木,分别按照树种随机选取60~100株逐一测量其胸径、地径,填写立木(样木)根径、胸径调查表。三是根据林木的胸径与根径之间存在线性相关关系的原理,利用立木(样木)调查数据,建立根径—胸径回归直线方程:编制立木(样木)根径、胸径求测参数计算表,求取回归系数b和常数a。根据以上计算,建立自变量D根(X)与因变量D1.3(Y)的回归方程,测算盗伐林木的胸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立木材积表》的参数值,编制委托鉴定林木胸径及蓄积量计算表,汇总盗伐林木蓄积量。

5盗伐林木蓄积量鉴定调查技术的制约因素

一是林木胸径与根径之间存在线性关系建立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与函数的直线方程有区别,一元线性回归方程中的自变量X对应的是因变量Y的一个取值范围,而非一个确定值,即通过抽样调查是不可能获得总体的真值。因此,林业司法鉴定人在调查中需严格遵守调查技术规范及调查操作规程,从调查根源上减少鉴定误差。二是《内蒙古自治区一元立木材积表》于1979年,至今已使用近30a,随着林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的演变,林业数表需要更新。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林业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外业调查、数据分析整理中,近年将更新内蒙古地区立木材积表,为林业司法鉴定提供更加客观可靠的资源数据。

参考文献:

[1]农业部调查规划院.林业调查手册[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84.

作者:蔡桂荣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