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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发展法制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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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发展法制建设

一、林业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林业行政能力角度看,林业部门主要存在机构组织结构、林业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应用这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林业行政能力的正常发挥。

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跟不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界面过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2)是职责不到位,应由林业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3)是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4)是责任泛化,模糊了责任主体。

2、机构设置不合理1)机构的设置和精简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科学性、法制性。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经历了5次机构改革,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2)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机构设置考虑上下对口、照顾现实多,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少;分工过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造成各自为阵、多重管理或管理真空。

3、机关运作不规范近几年,各级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并推行了政务公开,但是在林业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在曰常审批办事中,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批标准,办事机构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潜规则”常常起关键作用;传统的“人治”思想和“官本位”思维模式仍然影响着实际的运作。

4、行政成本意识淡薄目前我国的运行成本处于历史高位,缺乏成本意识还表现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做事“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

5、管理方式、手段落后在管理方式上,主要表现在重事前审批、轻曰常管理,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忙于繁琐的行政审批。

6、林业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森林法规和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林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也还有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二、精心打造高效的林业行政机构

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效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角色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责任、法治、服务、透明、高效的统一体,是实现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建设效能不是一项单纯的政治任务,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从观念、体制、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精心打造起来的,实质上是全方位的==再造工程。就林业部门而言,要建设高效的运行机制,应该从林业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意识建设等方面入手。

1.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确保林业机构高效运行,首先,必须严格行政管理边界,即凡属市场行为或法律管辖范畴的事务,都通过市场法则和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其次,借分类经营之机,将现有企业与原投资或主管单位彻底剥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家”,放开企业手脚,把其推向市场。

2.合理设置林业组织机构

要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和法制化、规范化的原则,进一步改革现行林业机构,系统、科学地设置办事部门,厘清部门职责,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清理、压缩并严格控制各类非常设机构,切实发挥现有职能机构和工作体系的作用。要按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解决政、事不分的问题;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合理调配行政审批事权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3.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

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首先要从加大行政文化建设入手,提高林业职工的服务和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4.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引进竞争机制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在组织内部建立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激励机制。要加快建立相关市场的监管构架,制定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制订并强制实行林务公开制度,提高林业行政事务透明度,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

三、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建设现代化林业

将当今先进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及时地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发展先进的林业生产力,全面提高林业发展速度,实现林业现代化。

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现代化,并以此为契机,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工作流程;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要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如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移动通讯、远程办公等,改进办文、办会、办事方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要以门户网站为政务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的总平台,通过内网改造和业务系统建设,逐步构建全天候、一站式的“电子”,从而极大地提升林业行政效能。新晨

2.科技兴林,建设发达的大生态产业体系转变观念,加强高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将当今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迅速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林业法制建设

林业政策是林业战略理论的实践,林业法规则是林业政策具体应用。因而,林业政策法规建设只有在先进的林业战略理论指导下,才能使林业活动符合林业客观规律,实现林业高速发展。

1.森林法的修改对现行所有的有关森林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简化合并,根据实际情况,并入森林法或者森林法实施条例。例如,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中的要点是条款并入森林法,将其中的详细规定并入森林法实施条例。

2.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细化林业许可制度,细化林业调查规划管理、林业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林业职工岗位责任制管理与监督等条文,增加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管理内容,将所有森林公园和所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纳入林业管理。

只有建立结构合理、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林业组织机构,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决定精神,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发图强,才能把我国林业推向快速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