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山林土地权属调处存在问题及对策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摘要:近年来,笔者对贵州省黔南州部分市、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进行了调研,发现其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及建议,希望有利于促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对策
1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及裁决存在的问题
1.1缺乏专门的机构编制和队伍,调处工作运行困难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各市县权属争议调处牵头经办机构有的设置在国土部门,有的设置在林业部门,也有的设置在法制部门,还有的设置在信访部门等。总之,没有统一、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另外,无论是在政府行政处理期间还是进入诉讼阶段,都要求办案人员亲自勘踏争议山林土地现场,而办案机关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齐、工作量大、经费不足以及装备落后等问题,导致无法及时作出处理。
1.2纠纷时间长,量多繁杂,调处难度大
由于历史原因,当前各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不仅存量巨大,而且很多纠纷时间过长,一直未能有效解决,调处难度较大。有相当一部分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涉及两县(市)行政边界,甚至市(州)边界,在多次调解无果后难以落实上级政府行政裁决问题,导致长期得不到解决。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山林土地纠纷案件的裁决机关,对于一些历史久远的事实,难以查清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收集到一些真实有效的证据,使得争议调处工作难度加大,成本增加。
1.3行政裁判程序复杂,难于结案
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过程中,政府作出的山林土地行政裁决,效果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部分裁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这样,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而且其裁决案件中撤销判决根本无法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未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政府和法院公信力的下降。
1.4对权属争议纠纷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发生初期,部分单位和个别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复杂性和危害性,认为相互之间有纠纷是难免的,也是正常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山林土地纠纷对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危害性,致使一些纠纷酿成大祸而不可收拾。同时,山林土地纠纷的发生,常伴随着争议林地、林木的乱砍滥伐行为,既破坏了国家森林资源,又影响了正常的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
2健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和裁决机制的对策
2.1整合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资源
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具有一定的共性,建议各级政府结合当前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整合调处资源,将土地、森林、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调处和裁决工作,整合到自然资源权属管理部门牵头承担。并且要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设置专门的机构编制,充实队伍,确保有人干事,干得成事。
2.2简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程序
在规定中,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必须依权限先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政府行政裁决和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一般都尽可能不作行政裁决,导致很多纠纷久调不决,矛盾不断积累,形成历史遗留问题。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从真正意义上讲,属双方当事人财产利益纷争,是民事财产纠纷,建议从司法方面简化程序,恢复《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做法,在政府对山林纠纷作出裁决后,一方或双方不服的,可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高案件办结率。
2.3在财力和物力上加大对争议调处的支持力度
山林土地纠纷的形成,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属于“疑案”,无论怎样裁决,都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导致一方或双方不服,“案结事未了”。对这类案子,必须坚持“调解优先”,即使调解达不成协议,也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防止纠纷矛盾激化。因此,建议各级财政每年划拨一定的资金,用于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工作,保障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有效推进。
2.4强化乡镇(办事处)权属争议调处职能职责
为充分发挥基层的调处职能,建议由县级政府明确(或授权委托)乡镇(办事处)在山林土地纠纷调处工作中具有乡(镇)级政府的主体地位,并充分发挥乡、村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切实把问题解决消化在基层,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组,一般纠纷不出乡镇(办事处),大纠纷不出县(市),矛盾纠纷不转移不上交”的目标。同时,要积极理顺乡镇(办事处)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林管站及国土所等职能,依法推进调处工作。
2.5提高权属争议纠纷调处人员的地位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不仅需要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调处人员自身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各级政府在强化山林土地纠纷调处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要在职称评定、政治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切实提高调处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荣誉。另外,要坚决消除无视公民权益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增强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及矛盾纠纷的能力,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利益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尚国燕 单位:都匀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