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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的农村环境教育法制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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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的农村环境教育法制化

[摘要]农村环境教育对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从基本原则、体系构成、组织与管理、资源保障及绩效考评与责任五个方面进行制度架构,实现农村环境教育法制化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环境教育;法制化

乡村振兴是党的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之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生态振兴的关键因素在于人,发展农村环境教育,实现农村环境教育法制化正是从人的角度为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1农村环境教育对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

环境教育是以唤起受教育者的环境意识,使其能够理解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获得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和环境态度为目的的跨学科的教育活动。[1]农村环境教育对实现乡村振兴的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1.1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意识,为乡村生态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思想基础

环境意识是“人们关于环境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观点、知识、态度、价值和心理的总称”。[2]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首要任务需要帮助农村居民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了解自己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及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对农村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对环境资源价值性、道德性与维护之紧迫性的认识等环境意识,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打下思想基础,与乡村生态振兴战略的实施形成思想上的共鸣。

1.2培养农村居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为乡村生态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力支撑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仅有环境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具备一定行动力的农村居民的实际参与。环境教育可以让广大农村居民学习环境科学知识与技能,使其具备一定的环境问题认知能力与处理能力,为乡村生态振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1.3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素养,为实现乡村生态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环境素养是人们通过后天的学习而获得和形成的关于人类生存环境的知识、态度、意识、行为、技能的总和。[3]实现生态振兴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一场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变革,是人类行为方式的变革,也是人类对于环境、经济、社会三者关系处理方法的变革。[4]通过环境教育,可以传授环境知识,引导树立正确的环境态度,提高环境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将环境知识与意识自觉地变成实际的环境保护行动。农村居民环境素养的养成将为生态环境保护形成强大源动力,为农村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我国农村环境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环境教育始于1973年,没有明确区分城市与农村,迄今大体经历了萌芽期、奠基和发展期、走向可持续发展教育时期、走向生态文明教育时期四个时期。[5]立法上,《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及普及工作,这是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主要立法规定。在此之前部分省市也颁布了地方性规定,如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2012年《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等。从已有规定及实践来看,农村环境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农村环境教育的开展缺乏制度保障。虽然《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了多个主体应承担起环境教育义务,但该规定只是倡导性的,且过于原则,实践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受环境治理“城市中心主义”的影响,环境教育也主要先在城市展开,农村地区的环境教育发展总体滞后。从地方性规定看,不仅出台规定的地区较少,而且已有规定也没有区分城市与农村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二,农村环境教育体系尚未建成。最好的教育策略不是做一个精彩绝伦的演讲,而是要切实改变我们的习惯,更新学习方式,革新伦理观,并积极投入到实践中去。[6]为达致这一效果,需要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教育体系。目前,农村居民中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留守的主要是学龄期孩子和老人,部分老人文化程度较低,对新事物接受较慢,而他们又往往是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农村面源污染的制造人。这就意味着农村环境教育需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受众设计教育方案、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和手段。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鲜有农村地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环境教育体系。其三,农村环境教育资源短缺。环境教育的成效与其投入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总体上环境教育师资力量严重短缺,政府对此的财力支持也有不足。从财政部的全国一般公共支出决算数据中可以发现,环境教育支出包含在环境宣传中,占比较小。2015年虽然环境保护总支出总体处于上升中,但环境宣传教育支出的上升速度要慢于总支出的上升速度。[7]具体到农村地区,资源缺乏就更加严重。有学者通过对江西省部分农村调查发现,农村环境教育师资与资源都严重缺乏,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环境教育活动不外乎是领导讲话、派发传单,形式主义和利益化趋势明显,未起到应有的作用。[8]最后,非政府组织对环境教育活动参与不足。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应参与环境宣传与教育,但在农村教育实践中,无论是学校开展的环境教育活动还是社会环境教育活动,基本上都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并推动,企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参与较少,没有能够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知识与技能方面的作用,也没有形成对政府环境教育供给不足的有效补充。

3实现农村环境教育法制化的初步设想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乡村生态振兴,要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发展农村环境教育也应当以相应的制度建设为前提,实现农村环境教育规范化、法制化。

3.1农村环境教育法制化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专门性环境教育立法,对于将来的立法模式,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国家立法机关单独立法的模式;第二种观点认为可尝试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全国环境教育法制建设探索路径,提供经验。[9]关于农村环境教育法制化的路径,笔者以为可选择地方立法的模式。理由是:我国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不同区域的地形地貌、人口分布、农业生产方式、居民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农村环境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农村环境教育除具有共性的一般性内容外,还应该有很多差异化内容,而地方性立法可增强环境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见,即便是将来我国出台了全国统一的环境教育立法,为兼顾农村环境教育内容的个性化要求,各地方性立法依然不可缺少。

3.2农村环境教育的制度架构

3.2.1农村环境教育的基本原则农村环境教育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全员性与层次性相结合原则。一方面,生态环境与每个社会成员都密不可分,环境教育应该以农村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另一方面,为保证环境教育的实际效果,需要根据农村居民的年龄、文化程度等个性差异,采用不同教育内容与教育手段。二是整体性与专项性相结合原则。环境教育应注重环境的整体性,注重自然、人为、技术与社会全面地共同配合;[10]同时,环境教育也需根据农村环境污染特点,结合特定时期农村环境的主要问题及治理内容相应推进。三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首先,农村环境教育应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由政府自上而下地发动和推进既是其职责所在,也是环境教育效率性的要求;其次,农村环境教育单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实现教育主体多元化。

3.2.2农村环境教育的体系构成第一,农村环境教育参与主体。主要有政府、非营利性环保组织及企业等,各主体之间各有分工,相互协作。其中,政府主要负责政策供给、组织管理、资源保障等,在不同层级之间应有进一步分工。非营利性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教育,不仅有效整合了社会资源,补充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不足,还弥补了政府环境教育内容同质化、一般化的不足,是政府的有益补充。[11]企业参与农村环境教育,主要是指在向农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过程中,应向农村居民传授规范使用、妥善回收、绿色消费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帮助农村居民解决实际问题,在教育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方面具有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优势。此外,科研机构、公民个人也可参与农村环境教育。第二,农村环境教育的主要场域。主要包括学校、家庭和社区。学校是农村环境教育的主要场域,包括幼儿园、小学和中学,不同的阶段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不同。社区是成年农村居民接受教育的理想场所,是另一重要场域。家庭是社会的构成部分,家庭成员之间将从学校、社区及其他地方学习到的环境知识相互学习与传播,是环境教育的进一步延伸和深化。第三,农村环境教育的主要形式。环境教育的对象与场域不同,形式也会不同。幼儿园阶段是孩子环保意识的启蒙阶段,主要通过故事、游戏等形式寓教于乐,做好思想意识的启蒙。在小学和中学阶段,环境教育应作为课程体系中的一部分,学习效果应当与其他课程一样参加升学考核。社区教育形式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只要通俗易懂,符合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实际就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3.2.3农村环境教育的组织与管理农村环境教育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参与并分工协作,科学组织与管理。具体来说,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应是全国农村环境教育的主管部门和职能机构,可在生态环境部内部专设环境教育机构,协同宣传、教育、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农村环境教育规划编制与目标制定、舆论宣传、环境课程开设、农业生产指导、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等方面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地方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教育工作,并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分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3.2.4农村环境教育的资源保障首先,人力资源保障。包括两方面:一是落实环境教育师资队伍培养和建设,为农村环境教育提供师资保障;二是在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置专门岗位和人员,没有专门环保机构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内部应设置专门岗位,为农村环境教育做好组织、管理与服务工作。其次,物质资源保障。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为开展农村环境教育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质条件。最后,资金保障。政府应将农村环境教育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教育领域,并从税收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

3.2.5农村环境教育的绩效考评与责任推行环境教育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接受环境教育则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为确保农村环境教育效果,对政府和受教育对象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政府方面,可构建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逐级落实负责制为主线,以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机构实施为重点,以考核评估为保证的环境教育责任体系。[12]受教育对象方面,需建立监督检查与激励机制,对积极接受环境教育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应予以一定奖励,对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可规定强制接受环境教育作为惩戒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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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荣文.台湾地区环境教育法制化研究[J].台湾研究,2015(05):86.

[11]李永杰.论民间环保组织的环境教育功能——以“自然之友”为例[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7(06):108.

[12]陈润羊.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环境教育对策研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1(11):1035.

作者:孔东菊 单位:安徽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