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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的实证研究
(一)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指标层面的实证研究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是衡量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状况的一个典型指标,为此,选取沪、深两市连续5年(2008—2012年)披露环境信息的18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根据设定的环境信息披露条目指标进行统计,然后以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为综合指标来对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进行取值。样本公司绝大部分来自于重污染行业,小部分来自于低污染行业。样本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样本公司的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笔者通过合并约10项细化指标将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条目定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环境认证;环保投资、环保费用;政府环保补助;排污情况、废物处置与回收利用。在合并后的4项指标中,每项指标的评分标准是0、0.5、1,指标信息不披露评分为0,指标信息披露但不充分评分为0.5,指标信息充分披露评分为1[2]。按照年度,将每个样本公司的4项指标的得分加在一起,得到各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得分,再将各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得分除以4(各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最大可能得分均为4),进而得到各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用公式表示就是:EDI=∑EDI/∑MEDI;各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的总和除以180即为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的年均值。最后将样本公司5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年均值的总和除以5,得到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的总均值。通过统计运算,2008—2012年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的年均值分别为0.43、0.50、0.52、0.55、0.58,样本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的总均值为0.516,见表1。①据此,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对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取51.6分。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率或受理率是衡量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状况的另一典型指标,为此,选取连续3年(2010—2012年)进行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60个地级市以上环境保护局为样本,以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率或受理率为核心指标来对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进行取值。样本从4个直辖市和286个地级市环境保护局中选出。样本数据来源于地级市以上环境保护局网站上的2010—2012年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通过统计运算,样本环境保护局在2010、2011、2012年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平均答复率或受理率分别为34.1%、52.9%、59.9%,其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总均答复率或受理率为49.0%,见表2。②据此,按政府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率或受理率对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取49.0分。根据以上对实证对象的统计运算,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对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取51.6分;按政府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率或受理率对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取49.0分。总括起来,对于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和政府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率或受理率取50.3分。即在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指标层面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的得分为50.3分。
(二)政策工具的质量指标层面的实证研究
公众环保满意度是评估环境政策工具质量的核心指标。通过网络调查发现,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网站上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6)》、《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7)》、《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8)》和其他网站上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10)》包含反映公众环保满意度的数据。这些数据是政策工具的质量指标层面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的具体指标。《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6)》显示,公众环保满意度得分为60.2分。《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7)》显示,公众环保满意度得分为44.7分。《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8)》显示,公众环保满意度为45.1分。考虑到市民环保满意度与公众环保满意度相差无几,根据三项数据对政策工具的质量大致取50.0分。公众环保参与度、公众环保认可度可以反映公众环保满意度。《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6)》显示,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劝阻,23%的被访者会向有关部门投诉。《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08)》显示,47%的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不会向有关部门举报环保违法行为。《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2010)》显示,54.6%的公众对政府工作表示认可。据此,对政策工具的质量大致取43.5分。总括起来,对政策工具的质量取46.8分。即在政策工具的质量指标层面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的得分为46.8分。
(三)环境信息公开指数指标层面的实证研究
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中被评城市的平均分是对环境信息公开指数进行取值的依据。2008—2012年度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中被评城市的平均分数据可以通过网络调查获得,2010、2012年度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评价中被评城市的平均分数据可以通过网络调查获得。这些平均分数据是环境信息公开指数指标层面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的具体指标。2008年度PITI评价结果显示,113个城市的平均得分为31.06分。在2009—2010年度PITI评价中,113个城市的平均分达到36.14分。2011年度PITI评价结果显示,113个城市的平均分达到40.14分。在2012年度PITI评价中,113个城市的平均分达到42.73分。根据四次PITI评价,被评城市的平均分为37.5分。2010年度AQTI评价结果显示,20个被评国内城市的平均得分为22.65分。2012年AQTI评价结果显示,113个城市的平均得分为21.5分。根据两次AQTI评价,被评城市的平均分为22.1分。总括起来,对环境信息公开指数取29.8分。即在环境信息公开指数指标层面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的得分为29.8分。如上所述,对于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和政府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率或受理率取50.3分。对于政策工具的质量,按公众环保满意度取46.8分。对于环境信息公开指数,按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中被评城市的平均分取29.8分。以上3项指标所得分之和除以3得42.3分,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大体效果由此得到反映。
二、研究结论
(一)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总体效果欠佳
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总体效果和大体效果有所不同。根据实证研究,在政策工具服务的单位数量指标层面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的得分为50.3分;在政策工具的质量指标层面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的得分为46.8分;在环境信息公开指数指标层面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的得分为29.8分。通过整合这些数据,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的最终得分为42.3分。该分数既是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大体效果,也是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总体效果。一如前述,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评估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按照百分制原理,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评估所得的42.3分并不高,因为42.3分离60分的及格分数尚有一定差距。基于此可以推导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总体效果欠佳。
(二)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年度效果呈上升趋势
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年度(2008—2012年度)效果可以根据实证研究计算出来。为了使年度效果具有可比性,需要统一计算标准。从实证研究来看,只有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和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等两项指标具有5年度的完整数据。于是,将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和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作为衡量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年度(2008—2012年度)效果的指标。2008年度,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取43.0分;按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中被评城市的平均分取31.06分。综括起来,2008年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评估得37.0分。2009年度,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取50.0分;按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中被评城市的平均分取36.14分。综括起来,2009年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评估得43.1分。2010年度,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取52.0分;按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中被评城市的平均分取36.14分。综括起来,2010年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评估得44.1分。2011年度,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取55.0分;按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中被评城市的平均分取40.14分。综括起来,2011年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评估得47.6分。2012年度,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取58.0分;按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中被评城市的平均分取42.73分。综括起来,2012年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效果的评估得50.4分。从以上数据变化来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年度效果呈上升趋势,见图1。
(三)中国城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获得进展但尚待加强
根据实证研究,样本公司2008—2012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指数逐步提高,说明中国城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整体上获得一定的进展。就部分而言,中国城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也获得一定的进展。许多上市公司,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较好地披露了环境信息。它们除了在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了年度报告之外,还专门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有些上市公司除了专门了一些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之外,还将另一些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纳入其年度报告中。中国城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虽然获得一定的进展,但尚待加强。根据实证研究,中国城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不高。通过网络调查发现,完整地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寥寥无几,环境信息披露上表现较差的上市公司基本上没有专门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重污染行业中的一些上市公司,如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在环境信息披露上表现差或较差。有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处于不稳定状态,其下一年度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低于上一年度的。有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不规范,它们的一些年度报告声明其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参见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但有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在网上查阅不到。比如,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08、2009年年度报告声明其在巨潮资讯网上了2008、2009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但通过查寻未找到这两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2012年年度报告声明其在巨潮资讯网上了201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但通过查寻未找到它们的201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中国城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获得进展但尚待加强
根据实证研究,样本环境保护局2010—2012年度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平均答复率或受理率逐步提升,说明中国城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整体上获得一定的进展。就部分而言,中国城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也获得一定的进展。60个样本环境保护局中有17个环境保护局各年度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平均答复率或受理率均为10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也可以反映中国城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状况。从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来看,113个城市各年度的平均分不断提高,表明中国城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不断进步。从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评价来看,被评城市都一定程度地公开了空气质量信息。中国城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虽然获得一定的进展,但尚待加强。根据实证研究,样本环境保护局2010—2012年度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平均答复率或受理率和5年度的总均答复率或受理率都不高。60个样本环境保护局中有19个环境保护局各年度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平均答复率或受理率均为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评价结果显示,多数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不及格,中国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水平较低。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评价结果显示,被评城市的平均分只有20多分,多数城市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非常有限。中国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仍然处于初级水平,与发达国家(地区)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水平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此外,中国城市环境信访获得一定的进展,但有待加强。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对于环境破坏行为和环保违法行为,一部分公众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但是,实践中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的公众在数量上偏少,前文的实证资料印证了这一点。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举措加强中国城市环境信访制度建设,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三、对策建议
正确使用工具取决于对它们功能和局限性的了解[3]。只有了解工具的局限性,才能有的放矢地去优化它,进而才能正确地使用它。通过前文的实证研究,我们了解了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局限性。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总体效果不佳,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并借鉴国外经验,采取相应对策对其进行优化。
(一)提高城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根据实证研究,中国城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不高。为此,需要提高城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要建立与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制度,规定企业要么专门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要么在其年度报告中详细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规定企业要规范地披露环境信息,使其年度报告对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所作出的声明与实际相符。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构建问责制度使环境信息披露表现差或较差的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充分地、至少较为充分地披露环境信息,使环境信息披露处于不稳定状态的企业稳定地披露环境信息。
(二)强化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
其一,推进污染源日常监管记录公开。对于许多城市来说,要增加污染源日常监管记录公开的数量。各城市在公布污染企业名单时,既要公布企业的名称,又要公布具体的违法事实、违法时间、所违反法规标准和处罚措施等。其二,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创设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这一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将这一制度真正建立在“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础上。其三,确立企业污染物排放公开制度。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在世界上率先确立了TRI制度(有毒物质释放清单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定期地公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鉴于该制度对推动企业主动减排具有良好效果,欧盟于2000年建立了更为全面的PRTR制度(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随后日本、韩国等国家也相继确立了类似制度[4]。国外的这些有益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中国是全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解决污染物排放问题义不容辞。要真正激发自主减排的潜力,需要在信息公开中融入一种更为有力的信息手段[5],即企业污染物排放公开制度。
(三)提高城市空气质量信息水平
中国国内城市空气质量信息的监测、采集和公开还不能适应社会公众保护自身健康的需要,应当尽快借鉴国际和国内部分城市的经验提高城市空气质量信息水平。中国应当尽快在城市中开展PM2.5(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2.5μm的颗粒物)指标的监测;具体监测指标的具体浓度值信息;增加环境监测点,注意科学布点,并根据对居住在特定的污染源附近的人群进行保护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代表人群暴露水平的环境监测点[6]。中国还应具体监测点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与空气污染物实时监测数据;运用地图等更为直观的形式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同时还要完善城市环境信访制度。要建立与健全环境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健全环境信访案件的登记制度、是否受理书面告知制度、转交及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制度,健全环保牵头、部门合作、分级负责和属地处理的环境信访工作体系。要推进环境信访法治化建设,让中国市民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自身诉求。
作者:邓集文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