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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乡村环境治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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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乡村环境治理论文

一、乡村环境治理是建设美好乡村的题中应有之义

安徽省紧临江浙沪等沿海发达省区,区位优势明显;作为传统农业大省,农业资源富集;作为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影响颇为深远。在30余年改革探索的实践中,乡村经济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潜在优势初现端倪,农业发展方式迅速转变,农民收入构成呈多元化发展态势,适应高科技发展的现代农业初具规模,从而为安徽顺利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基于传统因素,安徽村舍空间布局、乡村人口结构及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明显失衡。村庄的密度和规模由西北向东南总体上呈减量态势,而乡村环境和经济发展却呈增量态势:皖北和皖西北以平原为主,村庄密度高、规模大,但经济发展却相对滞后,降雨量少、气候干燥,农业发展的盲目性、无序性对乡村环境的破坏相当严重;皖中及沿江地区以丘陵为主,村庄密度较高、规模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势低平、河流布网,由于工业“三废”处理的随意性、趋利性,对土质、水体等的污染面积较大;皖南地区以山地为主,村庄密度偏低、规模较小,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植被覆盖率较高,降雨量多、气候温润,工农业发展对乡村环境的破坏程度低,适宜人居。总体上看,安徽乡村发展分区差异明显、村庄村舍规划不成体系、基础设施配套尚待完善,这些都是乡村建设中不尽人意之处,离乡村“三美”的总体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亦如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乡村建设运动的推崇者梁漱溟先生所言,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故乡村状况的好坏,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和从事其他建设的根本前提”。安徽美好乡村建设不是纯粹迎合时展的乡村重建运动,更不是“返景入深林”的复古造势运动,而是在保护乡村生态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山林水体、民俗文化等乡土优势资源,推进乡村产业和经济快速发展,提高村居生活的品位和档次;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凸显乡村山水风貌和人文地域特色,完善中心村道路、电力、供排水、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效处理产业“三废”和农村生活垃圾,不断优化人居生态环境,营造一道“绿水蓝天、文化和谐”的乡村美丽风景线。

二、美好乡村建设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环境的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或难以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个人或企业提供而主要由政府提供以满足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或服务。从供给方面看,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即“非排他性”的特征;从消费方面看,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依据满足公共物品属性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相较于其他公共物品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环境公共物品既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亦是从事生产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从供给渠道来看,环境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大类:或基于“上天恩赐”而形成的自然物,如江河湖泊、高山深谷、海洋空气、动植物群等,是每个人都可以享用的;或基于特定需要,必须由行为主体(譬如政府)来提供的公共环境设施(譬如防洪工程、污水处理器材等“硬件”设施),环境“软件”(譬如环境制度、环境信息、环境文化、环境政策,等等)。从消费角度而言,有些环境物品可以看作纯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即一个人消费无法阻止其他人或集体的消费,譬如正常情况下人们对空气的利用;有些环境物品是准公共物品或拥挤物品,消费中不排除集体行为,但超过其承载量就会产生负效应,譬如过度放牧会造成草场资源破坏,过度抽取地下水会导致水源枯竭,等等。然而,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初期阶段,由于趋利避害的人性使然,环境资源的配置往往是低效率的。这种低效率主要表现为外部不经济性,“当生产或消费的所有副作用没有被包括在市场内时,外部经济效果就发生了”,这就是所谓的环境资源成本的外溢现象。环境资源成本的外溢扭曲了环境公共物品的真实价值,也使环境公共物品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就我国而言,市场失灵诱使环境公共物品成为稀缺资源最早产生于经济发达省区或资源富集省区。而经济发达相对滞后的省区则是在模仿和承接发达省区产业转移的进程中,出现了环境资源稀缺等诸类问题。安徽省紧临东部沿海的发达省区,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架构中,始终面临着跨越发展的强大压力。为了赶超东部发达省区,切实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环境资源的透支消费演化为一种时尚,经济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在此背景下,乡村环境资源保护也被极大地忽略了,片面追求产业的发展,对环境稀缺资源消费远远超过了其承载的最大阈值,乃至酿成了诸多环境问题。无可争辩的是,乡村环境治理作为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进程中的复杂工程,解决之尚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环境的公共物品。

(一)政府需要为环境公共物品生产提供制度保障诸如环境公共物品这种“对每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政府拥有庞大的行政资源,无疑是集体行动中最强力的组织单位,如果积极作为是能够满足社会民众对环境公共物品需求的。站在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无疑是环境公共物品的最佳提供者。安徽乡村环境治理的实践证明,当前政府最迫切需要做的就是为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制度保障。任何一种游戏,要能持续进行下去,离不开相应的游戏规则,生产环境公共物品犹如一场游戏,又何尝不需要规则呢?诚如奥尔森所言,在提供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中,正式约束或外在的制度往往是解决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保证。笼统地说,环境制度体系包括环境法律法规、政府行政命令、环境政策规章和环境质量标准等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在维护环境公共物品正常生产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美好乡村建设涉及道路硬化、村旁绿化、景观设计、垃圾处理等多项举措,均与乡村环境治理有着直接的联系,需要大量的环境公共物品。而这些环境公共物品牵涉面太大,社会自助、他人自觉又带有较大的盲目性、趋利性,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显然有些无济于事。但是,带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不仅可以引导环境公共物品生产,而且还可以为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制度性保障,从而使其提供变得更加快捷、高效。

(二)纯环境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生产纯环境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因其内容复杂性、生态系统性和利益普适性,是不能排除消费上搭便车行为的。况且,有些纯环境公共物品(譬如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信息等)是个人或社会很难提供的,而有些纯公共物品(譬如平衡生态系统、净化空气等)虽然可以由个人或社会生产提供,但却难以从生产中获取利润,甚至连收回成本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个人或社会也自然而然没了生产、提供环境公共物品的动力。因此,此类环境公共物品一般是由政府生产或提供的。安徽省在推进美好乡村建设进程中,纯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就政府层面而言,需要做到:其一,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就全省范围言,除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城郊和东南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以外,绝大部分乡村没有实力雄厚的经济实体,也难以为乡村基层组织提供比较稳定的税收,因此乡村基层组织的经济自助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基层组织将大量资金用于纯环境公共物品的生产、提供是不现实的。其二,产、学、研相结合,加大对纯环境纯公共物品的科研投入。提供纯环境公共物品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也有助于美好乡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但是纯环境公共物品是关系到能否合理利用资源和科学保护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涉及到生态学、环境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技术知识。因此,生产或提供适合美好乡村建设的纯环境公共物品,需要将产、学、研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优势,避免单向度作业。其三,制定适宜美好乡村建设的环境监测标准和环境政策。与城市相比,乡村环境承载量大、自我恢复能力强,将适合城市的环境监测标准、环境政策和环境治理模式原样套用于乡村环境的治理,无疑是不适合的。如果这样,只能导致乡村更大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生产或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也离不开政府协作准环境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的特征,只有达到了某个临界点,才会出现拥挤的现象。也只有在此情况下,继续消费才会导致低效率。换句话来说,准环境公共物品如果利用得当就有利润空间,也自然能够激励个人或企业生产或提供。当然,这需要政府借助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给予适当的安排,才能调动社会力量生产或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的主动性、积极性。退一步说,政府部门作为利益阶层中“相对独立的一元,产生了独立的利益诉求。这就导致了政府及政府官员可能在理性经济人的支配下,进行权力设租、寻租现象,使公共产品的供给违背初始目标”,继而在提供准环境公共物品上出现“政府失灵”。因此,就准环境公共物品生产或提供而言,适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其中也是十分必要的。而政府与社会力量协作即是其间最有效的运行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对准环境公共物品(譬如美好乡村建设中的村庄规划、排灌河渠维护、村旁绿化和垃圾处理等)的数量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同时将其生产权让渡给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由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政府也可以通过财税补贴的形式,对利润空间较小的项目给予适当减免或优惠。尚需要提及的是,合资共建也是值得探讨的协作方式。在此方面,浙江临安市美好乡村建设中合资共建项目的一些成功做法,其经验有借鉴价值。

三、美好乡村环境治理,“有所作为”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乡村环境不容乐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共识。乡村环境治理的难度不亚于城市环境治理,此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况且,基于乡村环境法规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严重缺失、民众环保意识整体性不高以及乡村环境治理的强外部性特征等复杂因素“决定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农村环境的地域性特征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及乡镇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美好乡村环境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需要切实履行职能,准确定位并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到有所作为、善于作为。

(一)进一步明确并适度强化基层政府的环境治理职能理论上言,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既利于环保主管部门的集中统一管理,又助于各级环保部门结合自身地方实际,充分实现优势资源互补。但由于县乡等基层环境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行政部门中,权、责、利等权限的划分也较为笼统,多地环保部门形同虚设,实际职权却被发改委、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农资委等肢解了。一旦出现较为严重环境问题,必然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实现乡村环境有效治理,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能并适度强化环保部门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明确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有助于发挥政府的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节省交易费用等优势。政府在作出决策时才能将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起来考虑,尽量做到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反之,如果行政部门充当地方经济利益的代表和执行人,作出的决策就可能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即便结果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乡村环境治理也是丝毫无益的。具体而言,在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进程中,县乡等基层行政部门在决策系统中应当增加环境权重,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环境监管,重视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引进“三低一高”(即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新型产业发展,逐步引导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稳步推进乡村环境改善长期以来,由于乡村建设缺少权威性的指导文件,也没有村庄建设的整体规划,随心所欲地盲目建设弄得乡村千疮百孔、满目疮痍,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的原貌。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修建的灌溉渠、预留的可耕地、承载生物多样性的湿地或沼泽地等资源在注重效率、“增产增收”的运动中,一批批地变成了良田;21世纪伊始,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一栋栋高楼在良田中拔地而起。随着时间流逝,美丽的田园风光正在消逝,也警示着人们:乡村环境治理需要权威性的规划引领,需要树立示范村、“样板村”,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的应时而生,为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了指导性文件。丘陵平原各领千秋,山寨村郭各具特色。中国乡村,“政府机构在环境污染的控制与整治方面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为此,乡村环境治理中要果断地摒弃奇思妙想,而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以《规划》为引领,规划建设中仿效云南丽江古城、湖南湘西凤凰古城,充分借助山势水体走向,在保持乡村田园风光的前提下,体现浓郁的乡土气息。村口环境治理重在绿荫成行、植物造景;河道整治旨在疏通水系、改善水质;庭院环境设计讲究特色、营造和谐。具体实施当中也要坚持试点先行、量力为之,在试点取得显著成效以后才能逐步推广,切忌脱离实际、盲目蛮干。

(三)完善基层政府的乡村环境考核激励机制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建立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机制,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制”。尽管国家层面明文规定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但是基于乡村环境治理初始化投资量大、盈利空间较小,短期内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地方政府在考核具体操作中,GDP的权重仍然有些偏高,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作为考核体系中的软性指标,基本上没有落到实处。如此以来,乡村环境治理反倒成了基层政府唱起的“高调”进行曲,滥用环境资源的丑恶现象却是屡禁不止。因此,乡村环境治理需要省市行政部门通过有效制度安排,设计出一套关于环境考核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县乡基层政府、环保局等部门有足够的动力去加强保护环境、履行环境监察等职能。

(四)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民众的生态环保意识美国学者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写道:“沉重的决策担子,最后将不得不通过广泛的民主参政来分担解决,否则政治制度无法维持。”乡村环境治理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乡村环境治理若没有民众的主动参与、积极行动,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为此,政府要有效推动乡村环境治理,提高民众环保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纵向比较,民众的环保意识的确有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彻底改变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加之民众普遍缺乏环保知识,客观上也需要县乡基层政府做好环保知识的普及工作。为此,需要基层政府结合地域特色,精心策划,拟定出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譬如,开展以环保宣传标语上墙、环保观念入脑为内容的“环保知识下乡”活动,举办环保知识培训或环保知识竞赛,指导“绿村化林”创建活动,播放警示环境影片或展示“震撼性”的环境宣传画,等等。为了便于宣传活动的开展,凸显环保宣传的效果,可以采取“传、帮、带”,或“传接力棒式”等多种方式进行。“传”即由资深环保专员将环保知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传授给觉悟相对较高的乡村干部,然后由乡村干部带着环保知识去做广大村民的工作;“帮”即由接受能力较强的村民或充分发挥中小学的教育职能帮助环保意识较差的所谓“后进者”;“带”即充分发挥环境治理成效显著乡村的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继而以点连线、以线筑面,有序地带动更多的民众参与其中,在亲历生态环境变化的实践中提升其生态环保意识。

(五)通过政策扶持、简政放权等多项举措培育民间环保非政府组织环保非政府组织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全球环境和特定环境因素或以解决特定环境问题为目标指向,依据一定的章程,具有民主决策程序的有组织、系统性的民间社会团体。环保非政府组织以环境问题为关注对象,它可以通过组织抗议活动、印刷宣传资料、举行环保知识培训或讲座来宣传环保理念,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在环境治理活动中环保非政府组织是没有利益偏向的,但由于政府及“其体制却不是为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而设计”的,所以,就美好乡村建设的环境治理,环保非政府组织是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分为政府和民间两种存在形式,较为典型的环保非政府组织有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中华环保基金会、绿色家园志愿者、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等,总数达2000余家。但是,环保非政府组织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对乡村而言,则是一种稀缺资源。况且,仅存的几家环保非政府组织也挂靠于环保部门或基层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依据现行的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必须接受政府直接或间接的领导,因而缺乏独立性。其在环境治理中欲充分履行环保知识宣传、环保科学技术研发、环保产品的生产和推广、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受害者援助和环境信息收集等职能几乎变成了一种奢望。为此,基层政府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环保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民间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其充分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作者:唐建兵单位:淮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