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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环境治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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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环境治理

一、产权制度的诞生

现代产权理论来自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最早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科斯在其诺贝尔奖获奖演说词《论生产的结构》中对“科斯定理”是这样概括的:“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的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种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但我们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里,因此“我的结论是,让我们来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我们生活在一个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效率配置。因此,产权的界定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对市场的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讲,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创建和发展的基础,为解决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论。

二、产权不明晰带来环境恶化的负外部性问题

美国学者哈丁在其论文《公共地的悲剧》中这样描述:在一片公用的草原上,牧民被允许把自己的私有牲畜在草原上放牧。每个牧民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会尽可能地增加牲畜的数量来获得最大的收益,但因此带给草原的损害却由大家来承担。结果,随着时间的流逝,牧场会退化,直至消失。这个“公共地悲剧”可以很好地来描述经济学中所讲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就是指私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在公共地悲剧中,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多出的部分由社会来承担,即经济的负外部性。现实中,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外部性的例子。在缺乏相应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一个工厂为了私利会使其不顾污染地进行生产,因为排放的空间是共有的。亚里士多德说:“许多人公用的东西总是被关心的少,因为所有人对自己的东西关系都大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自然资源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环境污染产生的重要的制度原因。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归属模糊。虽然《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我国立法中存在资源的集体所有,但在实际中却被国家所有权吸收,有名无实),但在实际中,这种抽象静态的“公有权”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蜕变成了地方所有,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配套的环境管理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造成监督乏力,资源被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甚至变成了权力寻租的工具。自然资源被低效率地配置和使用,进而造成环境的浪费和严重污染,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恶果显现得尤为明显。可以讲,产权的缺失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产权的界定为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途径

科斯定理对我国的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他告诉了我们产权的重要性。产权具有两大功能,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所谓激励功能,是指产权的排他性可以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得以独自享有基于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产生的收益。所谓约束功能,是指其他主体必须尊重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不得侵犯其劳动成果和资产收益,这也是产权的排他性的必然结果。尤其对环境这样外部性非常强的产品,产权的约束功能更是不可缺失的。

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关键就在于产权的约束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长期以来,在我国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中,国家固守着“纯正”的公有制,而忽视了对产权的理解和运用,缺乏高效率的资源管理体制,所有权的行使被异化。法律没有明确中央、地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所有权实际上被架空,其本应具有的排他性分散,而变成了非排他性。虽然国家为了维护资源的公有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我国的环境治理现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现行管理体制的失败。因此必须从产权制度入手改革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使对资源关心的重点由国家向“大家”转变。

产权经济学认为,一切市场交易都是权利的交易。权利应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这是资源进行流转进而达到最优配置的前提条件。产权交易应当是市场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这个意义上讲,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市场失灵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市场不完善造成的,由市场失灵导致环境恶化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中,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所有权在目前的指导思想和体制束缚下是不可能进行市场交易的。但关于资源使用权的流转规定却同样是非常严格的,目前我国仅存在土地的使用权和采矿权等极少数可以转让的使用,而大多数的使用权是被禁止流转或限制的。即使是可以转让的这些使用权,由于对资源价值的片面理解和缺乏配套的监管机制,造成了对使用权的滥用,资源被过度开采,严重地削弱了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关于环境资源产权的市场交易制度,是进行我国环境治理的中心环节。

产权的界定以及交易是需要成本的。产权的界定,特别是环境资源产权的初次界定不仅需要成本,而且有时候对界定成本、界定技术的要求非常高。由私人通过谈判来进行权利的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是非常高昂的,这会阻止产权交易的进行。因此必须寻找一个界定成本和费用较低的方式来代替市场主体的私人谈判行为。我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行政命令的成本同样也是很高的。科斯告诉我们,国家可以以较少的成本,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产权进行界定。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强制性,及基于环境价值的特殊性,因此,由法律对环境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是一种最佳的发放式。对于环境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来设计产权,既实现了效率的价值,

又能保护环境,做到可持续发展。科斯定理关于产权的界定是对我国环境问题最大的启迪。

四、促进我国环境改善的资源产权界定的设想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资源产权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一是现行关于产权的规定太过苛刻。二是法律中对产权的设定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规定太过狭窄。因此,在对环境资源立法时,必须在这两方面有所突破:例如开放资源的二级交易市场,允许市场对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进行交易。同时,立法中要扩大产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而在排污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的交易设计,西方一些国家已经证明了其可行性,我们可以适当地借鉴。

从实现效率的目的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收益属性应当优于其所有属性。诸多的产权虽然基于所有权而派生,但这并不是削弱产权独立性的理由。党和国家的文件中也一再提到国有资本经营的重点不是数量上的优势,而在于控制力。国有资本通过多种实现形式在这几年中通过市场交易得到了壮大。笔者认为,在国家宏观的调控以及法律和各级政府的监督下,大胆利用立法手段设立多种形式的资源使用权制度和转让制度,建立和完善资源产权的初级配置,不能被传统管理体制和旧的行政性思维所束缚。我们应当认识到,环境同样也是生产力。要在环境产权方面有所创新,首先是我们的思想观念要改变。对现行资源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是简单地削弱其行政管理权就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就如同国有企业改革一样,政府要做到有进有退。政府应当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的地位同以使用权为代表的资源的用益物权是平等的。政府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对其他产权主体横加干涉。政府只有在出现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资源使用和转让的情况下,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介入。

在完善的产权制度的前提下,市场可以自己达到对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的介入反而会破坏效率的实现,出现“政府失灵”。政府应当基于所有权人和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提供高效的制度供给,从而实现环境资源的增值,实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要监督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为市场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可喜的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05年,国务院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从现代环境治理与善治理论视角分析,中国环境治理开始建立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历史性跨越的里程碑。当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要彻底实现环境良性循环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