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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与运行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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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与运行研究

摘要: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运行实践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借鉴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与运行的基础上,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举措。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模式;运行机制

国际上,由于各国国情差异,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采取的模式和实际运行也必定有所差别。但即便如此,国外发达国家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经验对于我国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

20世纪60年代以前,英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某些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以投保社会公众责任保险为主。此后,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采取自愿形式,即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去自由选择投保与否;一般情况下,政府不会干预或者强求潜在环境污染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除外。总的来说,可从其理论基础、目的、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概率等方面来概括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

(一)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

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国家要尽可能完善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获得最大化的社会利益,其必须要借助市场的自由调节。在市场自由调节的作用下,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言,市场主体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是否能就坏境污染责任保险达成一致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平等、自愿,而国家和政府不能在其中做过多的干预。

(二)目的是盈利自愿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以自愿为基础、以盈利为目的。保险人和投保人参与坏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某种角度来看,人都是为了追求最大可能的自己的利益,都是尽可能的避开对自身利益不利的因素。由于担心环境污染保险赔付总额或者是较高的赔付率,保险人往往对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兴趣不高,也不主动。另一方面,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基于盈利的考虑和侥幸的心理往往也不愿意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去参与从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这又使得一些自愿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相比投入更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相比没有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要高不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市场竞争优势。

(三)相对较低的成本

在英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对自由,在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实践中,其成本主要有:在签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需要进行相互考察和集体协商等活动而造成的成本。只有涉及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事故的发生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对于相关事故的保费的核定才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影响到双方的利益。所以,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成本相对较低。

(四)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较低

在保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的参与一方可能因为参与对方的不遵守合同约定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道德风险是一种主观因素,其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畴内具体表现为:为恶意获得保险赔偿参保企业主观故意作为或不作为从而导致的危险或者将危险扩大化。在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由于参保双方是自愿签订合同的,这可以大大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而且在签订合同之前,保险人可以通过对投保人的信用进行调查,对信用不好或者存在较高环境污染风险的隐患的企业予以拒绝其投保。

(五)发生逆向选择的概率较高

市场交易中,因为当事人双方各自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质量相对更差的商品在市场竞争中击败质量相对更好的商品,最终造成市场上商品平均质量下降的问题。这就是逆向选择。这一问题具体到环境保险市场就表现为:因为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身企业环境行为,那些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企业就会选择购买保险,而环境污染可能性较低的企业则不会。尤其是那些风险较高的企业可能不诚信公开自己真实情况,有时还会故意披露虚假或者含糊的信息,这导致保险企业往往会承受相对较高的赔付概率,甚至可能亏损。

二、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的基本情况

(一)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

英国没有特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承保机构,相关业务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开展。这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因地制宜的开发更加灵活、多样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险种。

(二)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类型

在英国,环境污染责任相关保单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包含标准污染除外条款的一般责任保单,简称GL;第二类是包含污染除外条款但附加SEPTIC险种的一般责任保单,简称SEPTIC;第三类是环境损害责任保单,简称EIL。典型的一般责任保单(GL)由一般性的责任条款组成,附加涉及渗漏、污染的除外责任条款或附加SEPTIC污染除外或附加改变保险范围的条款。

(三)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及其影响因素

1.承保范围1965年,英国首次颁发《核装置法》,该法律规定了从事核生产、运输、储存、作业、处置的企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且最低投保额为500万英镑。此外,针对海上油污染,英国也同样实行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此后,噪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被纳入了环境污染保险范围内,英国还推出了专门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对累积、继续、协同、潜伏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予以承保。

2.影响因素(1)环境污染(污染物)和环境损害在英国的判例法中,没有一个关于污染(污染物)的严格定义。英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单对环境污染(污染物)的界定是:蒸汽、烟尘、有毒化学品或液体、气体、浓烟、油烟、酸性物质、废弃物或其它刺激物,排放、处置可能会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损害他人财产的水流、土地、大气、水体。(2)物质、场所、设施与活动在英国,由于政府不太干预于保险市场,因此,往往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界定哪些物质引发的环境污染属于除外责任。但是,无论如何,核污染必定属于保单中的除外条款的范畴内。此外,一般来说,属于除外条款的范畴内的还有诸如海上设施、油井、地下储油罐和港口设施等装置、垃圾和污染物处置场所、运输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海上倾倒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等。(3)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在英国的保单中,除外责任根据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是否是突发、意外和无法预料的环境污染或污损而有所不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的、突发的、可识别的、非故意的、无法预料的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或污损的是在在保险人的承保范畴内。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投保人和保险人仍然可以通过协商来改变保险范围,将原本属于除外责任的环境污染或损害纳入承保范围。(4)投保人心理状态英国的EIL保单规定有投保人“故意、蓄意或故意不遵守法律和政府命令”的除外责任条款。(5)投保人可以合理预见环境污染发生的情况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有一项除外责任,如果投保人包括其雇员可以合理的预见缓解污染会引发环境污染损害索赔,则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畴内。(6)投保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单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遵守相关法律,并且与投保人相关的责任人事实上己经得知其不合法行为,而投保人又没有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来结束这一故意行为,那么,对其所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索赔,保险人可以不给予赔偿。

三、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与运行的启示

在借鉴英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与运行的基础上,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试点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获得几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启示。

(一)加大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

目前,在我国,涉及环境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大都没有明确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具体承担的赔偿标准或处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立法不健全,其执法情况也不容乐观,尤其是在经济发展为地方政府首要职责的大背景下,其执法力度必定会深受影响。因此,从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角度,首先应该加大环境立法力度,必须在环保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污染或损害主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在加大环境立法力度的前提和基础上,要加大环境污染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对于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的企业必须严格执法,加大其违法成本,起到一种预防作用,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强化约束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依法综合采取多种手段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约束。对于那些潜在环境污染的企业在其新建或者扩建申报时要严格依法进行环保审核,不符合相关环保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各企业必须定期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定等级,没有达到规定等级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标准的,可对其相应作出再整改、关停、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此外,对环保不合格或者违规的企业,还可在企业融资、融券等经济金融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要通过种种可行、合法的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认识到自身的环境社会责任,切实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环境。

(三)建立激励机制

由于我国缺乏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时期还是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给予支持,以鼓励更多的投保企业和保险企业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和探索。可以从政策和资金上对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企业和保险企业进行适当的补贴。对于积极参与的投保企业,可以参照其年度环境污染或损害情况适当从其所缴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中予以一定的资金返还,也可依法优先审批建设项目、融资、融券等。对于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减免税费、启动保险基金、促进联合承保等方式激发、保障其参与。

(四)完善运行机制

基于多方共赢的宗旨,探索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行机制。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机制首先要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中,对投保人、保险人及外部环境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对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准确分析;对环境污染或环境损害进行准确界定。借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经验与教训,积极探索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机制的相关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探索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或者新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沟通、密切配合,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参考文献:

[1]吴肇光,陈泽熔.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几点思考[J].学术评论,2016(05).

[2]王喆.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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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阳露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5]段琼.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法律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2012.

作者:周斌 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