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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污染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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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污染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

摘要:

突发性环境事故不同于普通环境污染事故,它具有迅速扩散、危害严重和污染物不明等特点,在瞬时或者短时间内向环境排放大量污染物质,造成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研究以株洲市“5•6废酸倾倒环境污染案”为例,就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展开了分析。在损害评估鉴定工作中,从污染物性质、事件发生时间和污染路径进行了分析认定;就倾倒强酸废水量进行了事故反演分析,并对时间损失进行了定量分析。污染损害鉴定结论科学可靠,提出了环境污染事件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相关建议。

关键词:

废酸;环境污染;损害鉴定

前言

据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1]统计,2013年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高达712件,且呈逐年递增趋势。突发性环境事故不同于普通环境污染事故,它具有迅速扩散、危害严重和污染物不明[2-3]等特点,在瞬时或者短时间内向环境排放大量污染物质,造成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针对事故原因,有文献统计1999年-2009年国内突发性重大或特别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原因前三位分别是:危险品存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而泄露或尾矿库和污水池渗漏[4];违规偷排和各类交通意外事故[5]。为遏制突发性环境事故频发的恶劣态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中央精神,发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月印发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荐1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作为首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机构,受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委托,对株洲市“5•6废酸倾倒环境污染案”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工作。本中心本案是典型偷排所致的环境污染事件,评估鉴定结论被法院采纳,具有技术示范和司法实践意义。

1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5月6日12时30分,株洲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在株洲市石峰区汇亚市场现场巡查时查处一槽罐车通过雨水收集口向城市下水管网倾倒废液。倾倒口位于霞湾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上游约3.6公里。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采样分析结果表明倾倒废液为废酸类危险废物。经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和株洲市环保局联合调查确认,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株洲市某化工贸易公司刘某、肇事罐车主李某和司机贺某共从长沙市某钪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运强酸废液约132车,共计2524t,其中株洲龙泉洗水总厂先后共接受19车,共310t;案件肇事方口供承认于汇亚市场私自倾倒24车,共计约460t;其余强酸废液去向尚待查明。

2范围界定[6]

2.1污染物性质确定

株洲市环境监测站对槽罐车含酸废液监测结果表明,槽罐车内水样pH为0.21,化学需氧量、锌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限值分别为10.3倍、450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案中含酸废液来源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生产过程,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61-057-34),危险特性为C。

2.2时间范围

根据案件肇事方口供,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株洲市某化工贸易公司共私自倾倒强酸废液24车,共计约460t。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事故现场槽罐车和长沙市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废酸储罐样品废液样品pH约为0.2。霞湾污水处理厂提供厂区进水异常资料证实从2012年3月开始频繁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正常生产运行受到冲击。霞湾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规定厂区进水pH<5时属于水质异常。根据案件肇事方口供、结合槽罐车单车运输量、倾倒时间、管网及生活污水流速等调研分析,可初步判断本次污染损害鉴定时间确定为从2012年9月至案发当日。对霞湾污水处理厂提供的2012年和2013年霞湾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资料统计可知,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湾污水处理厂受到pH<5的含酸废水的冲击累计31次,持续影响时间累计约为80小时。

2.3空间范围

通过株洲市生活污染管网流量和流向分析以及管网关口实地调研可判断:肇事槽罐车从“5•6环境污染案”事发地点汇亚大厦倾倒的强酸废液,通过汇亚大厦雨水收集管道进入生活污水管道,然后在八字口通过明渠汇集流向云峰驾校霞湾污水管网入口,经霞湾污水管线输送进入霞湾生活污水厂进水口,总输送距离约为3.6公里。从以上迁移途径分析可知,人为倾倒强酸废液的环境污染损害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对明渠和生活污水管网腐蚀作用;对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冲击;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排强酸废水对厂区下游环境产生影响。

3倾倒强酸废水量分析

根据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水质异常数据统计和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分析可知,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进水pH低于5的总持续时间为80h,平均pH约2.5。根据质量守恒定律有以下公式:综合监测结果强酸废液pH取0.5~1,代入上式可推算出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受到人为倾倒强酸废液量范围为:378~1196t。

4损失评估

倾倒强酸废液影响生活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及下游地区[7]。其中,强酸废液对生活污水管网的损害具有较强专业性,建议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另行鉴定;由于时间与技术所限,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排强酸废水对厂区下游环境生态损害暂不列入本次损失计算范围。本次鉴定评估主要针对该案件对霞湾污水处理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及其编制说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可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其中财产损害目前可操作的主要包括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及个人财产损害。在本案件中,尚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存在人身损害;所排含酸废水经城市生活污水管线(霞湾线)进入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对该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从而产生了单位财产损害;在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采取投加片碱等额外措施处理后,该部分废水对周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很小,因此本次损害评估对象主要为霞湾污水处理厂所受的财产损害。根据霞湾污水处理厂的工艺特点及生产运行情况,对其所受的财产损害主要从运行成本增加费用、停产损失及额外处理费用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具体见表1。

5鉴定结论

(1)根据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槽罐车含酸废液监测结果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界定,从“5•6环境污染案”事发地点倾倒的废酸属于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61-057-34)。该含酸废液可通过霞湾污水管线(约3.6公里)直接进入霞湾污水处理厂,导致该厂进水口pH超出设计处理范围,对该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导致该厂生活污水处理成本增加,造成停产损失及额外处理费用。(2)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间由含酸废水对霞湾污水处理厂冲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73万元,其中运行成本增加费用17.30万元,造成停产损失17.84万元及额外处理费用4.59万元。(3)根据水质异常数据分析,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期间,进入霞湾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倾倒强酸废水量范围为:378~1196t。若依据最大倾倒量1196t计算,折合每吨倾倒强酸废水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32元;若依据最小倾倒量378t计算,折合每吨倾倒强酸废水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51元。

6结语

本案是典型因违规偷排所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于第一次作案到案件查处当天时间跨度大,肇事者作案时间随机,造成部分直接证据无法收集保存,增加了后期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难度。随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逐年递增和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势必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提出更高的技术和规范性要求。通过本案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和司法实践,可以得到如下启示和建议:(1)因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受害方,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第一时间报案并保存收集事故现场物证。(2)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中,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储备和创新,特别是生态损害评估的技术储备。同时,应建立评估机构与林业、水利、海洋、住建等相关技术权威部门沟通衔接机制,以提升综合损失的有效性。(3)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建议参考借鉴美国《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对赔偿责任人进行严格界定,并厘清污染设施所有者、运营者及运输者的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2]刘耀龙,陈振楼,毕春娟,等.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12):116-120;144.

[3]傅晓钦,胡迪峰,翁燕波,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研究进展[J].中国环境监测,2012(1):107-109.

[4]魏科技,力,宋永会,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研究进展及体系构建[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8(6):64-70.

[6]李海杰.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案例分析与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5):81-83.

[7]王玉芬.废酸倾倒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及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2):164-166.

作者:李二平 李瑾 邱亚群 盘樱 向仁军 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