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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垃圾进口导致环境污染严重随着欧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严厉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我国正迅速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主要的电子垃圾“出口国”和避风港。世界上有80%的电子垃圾被运往亚洲,而中国就接纳了这其中的80%到90%。由于这些电子垃圾的利用率、回收率不高,且相应的回收利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匮乏,导致这些进口的电子垃圾严重泛滥。电子垃圾不仅量大而且危害严重,如果处理不当,将对人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特别是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废旧家用电器中主要含有六种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电视机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上的焊锡和塑料外壳等都是有毒物质,一台电视机的阴极射线管中含有4至8磅铅。生产一台电脑需要700多种化学原料,其中含有300多种对人类有害的化学物质,一台电脑显示器中铅含量平均达1公斤多。铅元素可破坏人的神经、血液系统和肾脏。电脑的电池和开关含有铬化物和水银,铬化物透过皮肤,经细胞渗透,可引发哮喘;水银则会破坏脑部神经;机箱和磁盘驱动器中的铬、汞等元素对人体细胞的DNA和脑组织有巨大破坏作用。
1.2小作坊的非专业拆解污染环境电子产品的拆解是专业性很强、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而我国目前的拆解作坊往往是用硫酸把其他成分腐蚀掉而留下贵金属,酸液等大量有害物质源源不断被排入河流、渗入地下,造成持久污染。据调查,广东省汕头市贵屿镇拥有5000多个家庭拆解作坊,超过10万人从业,是国内外电子垃圾的“下游终点”之一。《经济参考报》记者于2012年6月在当地采访时发现,这里的部分河沟水黑如墨,空气中弥漫着酸腐或者塑料烧焦的味道。镇里到处是电子垃圾回收站和挂着各式各样招牌的废旧电子配件店铺,路上满是大小货车满载废旧电子物品穿行。在贵屿镇一个小作坊,记者见识了当地盛行的“王水酸洗法”:仅有手套和口罩防护的工人们把芯片、电路板等浸泡在不同的强酸溶液中,“洗”出包括黄金、白银等在内的各种金属,但也产生直排大海的大量含有重金属、有毒化学物质的废水,挥发大量直接排入空气中的有毒气体。在这里,还有人用火烤线路板、用火烧电线电缆。一天跑下来,人会变得“灰头土脸”,吸入鼻孔的大量酸臭味儿让人连喝水都感到恶心。在国内一些“非法拆解”泛滥之地,小作坊多如牛毛且很隐蔽,而政府负责监管的只有几个人,根本管不过来。地方和监管部门靠监管入手很难治住“小拆解”。
1.3回收渠道匮乏,导致一些电子垃圾得不到有效处理而造成污染由于回收电子产品渠道匮乏,很多单位和家庭将这些电子垃圾随意丢弃,大量有害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在农村,大多数农民对电子垃圾的危害性和污染的严重性了解不多,乡村也没有相关电子垃圾的回收站,很多农民就在农田里焚烧废旧物资,有毒物质渗入泥土,一些耕地已不长庄稼;废旧物资堆放在河边,时间久了,河里鱼虾绝迹,河水臭不可闻,饮用水的水源受到严重影响,空气中终日弥漫着难闻的气味。电子垃圾是困扰环境的大问题。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近期在北京、郑州等大城市走访发现,无论是超市还是废品回收站,废旧节能灯“白给也不要”。一家照明企业的业务经理称,在中部一些大城市社区开展的公益活动,往往半天也收不回几盏节能灯,而垃圾桶、垃圾站里混在杂物中的废旧节能灯时常可见,被当成普通生活垃圾送进填埋场或焚烧处理。无奈,活动组织者只好告诫居民不能将废旧节能灯敲破,不能给小孩玩,套个塑料袋再扔。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拥有一套年处理废旧节能灯1700吨的进口装置,国内非常罕见。在这类处理线上,佩戴防护装备的工作人员把废旧节能灯送进处理设备后,经粉碎、汞吸收等工序后回收。据了解,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的设备严重“吃不饱”,主要靠一些机关单位送点废旧灯管过来以应对业务。
2.我国电子垃圾环境污染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立法原则的滞后性我国的环境法缺乏独立性,严重依附于行政法,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日益加剧,环境立法的滞后性暴露无遗。要大力发展经济,同时兼顾环境保护,解决环境立法原则的滞后性,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确立环境立法的原则和目的,实现立法原则的前瞻性尤为迫切。
2.2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电子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有些地方甚至成了电子垃圾村。电子垃圾含有的重金属一旦对环境造成污染,很长时间难以消除。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7条规定: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此法条对电子垃圾的处置有所涉及,但规定不够具体、现实操作性不强,可供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少之又少,该条规定显得苍白无力。鉴于此,建议立法部门在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应将这一条款细化,增强司法实践的操作性。再者,依该法第25条之规定,我国固体废物法律制度所确定的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模式是以普遍禁止进口为原则,以允许限制进口为例外。而这一原则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就体现为海关等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明的允许限制进口固体垃圾目录,判断该货物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垃圾,除允许限制进口目录以外的固体垃圾,一律禁止进口。这导致对海关执法部门执法尺度难以掌握,影响严格和公正执法,且不利于有效监管。
2.3环保执法遭受干预,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部门管理责任相互矛盾环保部门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行政节制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使得其监督执法行为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尤其是一些基层领导的环保意识薄弱,地方经济保护主义严重,片面追求狭隘的经济发展,对环境执法严重干预,导致环保行政执法存在障碍。为加强对电子垃圾进口的规制,我国目前对电子垃圾采取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对电子垃圾拥有管理权的部门颇多,如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主管部门不明确,且管理手段和管理重点不同,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处于政出多门、职责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困境。
2.4电子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电子垃圾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责任主体。如:政府负有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和通报等责任;生产商除了负有处理和支付费用等责任外,还需在产品说明书中告知消费者产品使用周期、废弃后的处理方法等责任;回收商除需取得行政许可外,还应按照处理技术进行回收处理;消费者负有将电子垃圾分类和为回收处理提供方便的责任等。但就现行制度设计而言,政府、生产企业、回收商、消费者等各方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尚属法无明定。
2.5环境违法责任成本低企业之所以消极治理电子垃圾污染,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对其制裁太轻。有些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远远低于治污成本,加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是我国目前电子垃圾污染环境的一个普遍现象。大多数企业宁可继续生产也不愿治理污染,是因为环保罚款的额度远远低于停业整顿的损失和环保设备的购置维护费用,只要缴纳罚款或限期改正即可,导致执法不停,罚款不断,但电子垃圾污染不止,环境不断遭到破坏。再者,探究现行立法,相关的法律责任都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制裁手段,难以找到严厉的刑事制裁———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虽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7条涉及到了刑事责任追究,但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适用性不强。
3.我国电子垃圾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制度构想
3.1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原则应具有前瞻性我国环境法规定了追究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基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该原则不足以严惩犯罪者,且难以充分实现环境法的意图和宗旨。构建较完善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体系,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引入和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力求体现立法原则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2坚持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制定电子垃圾相关标准体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环境立法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有明确的量化条款。我国的电子垃圾立法除了宏观规范外,还应在回收、处置、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完善相应的法规标准体系,以利于司法操作。该标准体系应包括:(1)制定电子产品报废标准,且须细化;(2)对各类电子垃圾有害物质的使用作出限制,明确回收时限;(3)制定电子垃圾处理产业及规范化的行业标准。
3.3明确管理及监督主体的责任(1)明确管理主体。通过立法确定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为治理电子垃圾污染的主管机关。对拒不执行和未能完成资源再利用任务的市场主体进行执法监督,确保对电子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利用能依法进行。(2)对电子垃圾进口实行严格的监督责任。在发达国家,电子产品的拆解专业性很强、处理成本很高,电子垃圾呈现出向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转嫁的趋向,我国也已逐渐成为发达国家电子垃圾的倾倒场地。为防止严重污染环境,政府应对电子垃圾进口负监督责任。
3.4生产商、销售商和消费者对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在使用周期内承担环境法律责任(1)生产商承担生产电子产品的登记制度和使用的后周期责任。电子产品使用的后周期责任是指电子产品使用后,生产商回收、再利用废旧电子垃圾而改进或生产的产品的全过程所承担的责任。生产商对电子产品统一登记编号,此编号将跟随电子产品的整个周期;要明确电子产品的使用时间和最长周期。在使用期内,生产商负有处理、支付费用、在产品说明书中告知消费者产品使用周期、废弃后的处理方法等责任。该措施有利于激励生产商采用环保设计,但成本较高。为了提高生产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应对其回收、再利用废旧电子垃圾而改进或生产的产品等后周期责任给予优惠,实行减税或免征政策。(2)销售商和消费者承担环境责任。销售商承担的责任虽不及生产商承担的责任全面,但销售商至少要承担回收电子垃圾、向消费者告知产品信息、要求消费者返还产品等责任。当电子产品的使用周期即将到期时,销售商应向消费者告知电子产品到期并要求其返还产品。因回收电子垃圾费用较高,政府可根据销售商的回收能力给予一定补偿。相应而言,消费者负有将电子垃圾返还、再回收时进行分类和为回收处理提供方便等环境责任。
3.5提高环境违法责任成本(1)提高破坏环境的处罚标准。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垃圾给环境造成的污染不可估量,罚款的标准根本不能使违法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要改变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必须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例,大幅度提高破坏环境的处罚标准,提高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者确实感到切肤之痛,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2)引入刑事责任。为有效防治电子垃圾环境污染,同时加大企业、环境执法机关、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及其人员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其违法成本。
作者:李庆单位:中原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