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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界环境污染中国家的地球义务与地球权利
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拥有自然与文化资源,不管其分布在哪里,且每一代人都应该为了所有世代人的福利而保护所有的环境资源。根据世代间公平理论中保护资源多样性、保护环境质量、保障平等获取利用资源的三项基本原则,与之具体化的地球权利与地球义务也相应产生。地球权利与地球义务是一项集体性的权利与义务,是整个人类所享有和承担的,其保护的实质是地球环境资源。其不仅仅适用于代际间,也适用于一代内部。因此,污染国与受害国一样享有取得与利用资源的地球权利,但对于污染国来说,这必须建立在遵守对于未来世代(不单单是该国内部的未来世代,而是跨国界的整个未来世代)的公平义务,同时避免不合理干扰当今世代的其他成员获取资源权利的基础上。
二、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措施
第一,各国最先应当转变意识观念,即在利用资源时环境必须得到保护,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以不这么做。而不是依传统的观念,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应当保护时才进行环境保护。不可否认,多数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是短视型、区域型的。强力的政治动机使一国的当权者专注短期利益,局部范围利益,因为这样可以拿出看得见的效果。然而对未来世代的责任要求各国必须是远视的、注重全球共同利益的。
第二,一国在启动可能危及资源多样性或者质量的项目前必须先做跨世代的保护评价,预测拟议中的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即国家对于内部私人行为或者政府行为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且这项制度重点关注的是长期影响而不是项目进行期间。
第三,各国之间应当建立一个有关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的全球环境信息网络,监测资源的多样性、品质以及环境的变化。环境是不分国界,只有在全球范围内设立网络索引,一国在进行利用资源的行为时,才能通过网络了解周边国家中可能会受该行为影响的自然资源,从而对利用资源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的调整。
第四,国家必须具备充足的资金进行上述措施以及相关设备的长期维持。一次性的投资是远不够的,只能在未来几年的时间内发生作用,然而基于对未来所有后代的地球义务,这项投资应当是长期的、持续不断的。
第五,建立全球性的信托基金,对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同时为被污染国家的居民以及后代人造成的损害提供补偿。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全球性的税费以及使用者收费。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污染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让其一下子支付大额的赔偿金的可能性很低,因此信托基金的设立,不仅可以降低污染国的负担,还可以使得受害国的公民以及后代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
第六,国家之间的积极合作。如今,环境问题已经由一国的内部事务和国内公害发展为全球性的公害,成为了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全球的环境问题远非单个国家的经济、技术和防治能力所能解决,国际合作成为了必要途径。跨国界环境污染,大多数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因发展自身的经济而没有足够的技术、资金进行环境防治产生的。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发达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给予其环保资金与技术支持,在环境损害发生时,有能力的国家还应当提供紧急援助。
对于国家,世代间公平理论给与了一个警示:环境资源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这里的“人类”包括前代、当代与后代,且不被国界所限制。国家在充当进行管理环境的受托人角色时,不单单只对该国内部的环境进行管理与保护,更应当对国界之外的环境进行保护;不单单只考虑该国当代人的利益,更应当考虑整个地球后代人的利益。因此,在跨国界环境问题中,世代间公平理论要求地球上存在的“国家”(整个人类的一部分群体成员)必须建立一个全球性、跨世代性的社会意识,只有形成这种意识观念,才能使得代内与代际之间更加公平地继承使用地球遗产!
作者:林启帆单位: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