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环境污染赔偿投保机制的研究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在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不论是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是其他单行的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都明确作出了规定:排放污染的单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这些规定既是对排污者的一种惩戒,同时也充分体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根据这个规定,受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排污者索取相应的赔偿,他们既可以请求环保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但在规定这些赔偿责任的同时,有关环保的法律同时还作出了补充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分别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而作出相同或类似规定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这些补充的规定,更加明确、细化了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同时也引发了其他一些问题:一是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害由第三者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污染损害的第三者有时在确定和寻找上存在困难,这样就会对污染损害赔偿的解决造成障碍;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损害免于承担责任,由于没有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使污染受害者未能取得任何赔偿,这对于事实上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来说有不公之处。针对引发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来探索加以解决。解决的方法就是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引人投保机制,通过保险机制的市场调节,使污染损害赔偿问题能得到更科学合理的解决。
首先是要求存在隐患的单位(例如污染特征较突出的行业或排污量较大的企业),在认真积极做好防护措施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主要投保项目一方面是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做好投保工作后,凡发生污染损害的,就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第一种情况是污染损害由排污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或者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排污者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污染损害的,那么污染损害的赔偿应全部由排污者承担,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第二种情况是污染损害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那么排污者不承担责任,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向受害者赔偿的同时,可依法追究污染损害第三者的责任;第三种情况是污染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那么赔偿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在这种情况的污染损害赔偿中,要考虑由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因此在赔偿的幅度上可以考虑适当减少。
笔者认为在污染损害赔偿中引入市场化的投保机制是对“三同时”保证金制度的一种延伸和补充,通过投保机制的引人,将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有利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