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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值得学习借鉴的台湾环境教育立法先进经验
(一)环境教育立法理念超前,法规配套及时,体系完善
台湾推动环境教育近30年,在环境教育立法的理念上相当超前。在历经10年立法实践,于2010年出台《环境教育法》之后,台湾及时出台了《环境教育法施行细则》、《环境教育机构认证及管理办法》、《环境教育设施场所认证认证及管理办法》、《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及管理办法》、《环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环境教育设施场所辅导奖励办法》、《国家环境教育奖奖励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体系完善,保障了《环境教育法》的顺利实施。
(二)环境教育立法内容严谨,法律实施有序,成效显著
台湾《环境教育法》从专家立法开始,经过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学校、民间团体、公众等10年多的磋商磨合,反复论证,形成严谨的法律体系,且实施有序。其特点:一是环境教育目标明确,通过环境教育过程提高环境意识,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产生;二是环境教育对象明确,即全体国民、各类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构)及学校;三是环境教育涵盖领域广泛,包括学校及社会环境教育、气候变迁、灾害防救、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环境及资源管理、文化保存以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专业领域;四是成立环境教育审议会,审议、协调及咨询本市环境教育行动方案以及年度执行成果报告;五是各级主管机构成立环境教育基金管理会,设立环境教育基金,用于办理环境讲习、环境教育宣传活动、编制环境教育教材、环境教育培训等;六是实行环境教育认证制度,包括环境教育人员认证、环境教育机构认证、环境教育设施场所认证,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及奖励办法,使环境教育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七是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事业机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计超过50%的财团法人,每年接受环境教育4小时,使环境教育实现了定量化;八是环境教育形式多元化,包括参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课程学习、演讲、户外学习、参观访问、影片观赏、习作及其他活动;九是先后在学校推出绿色学校伙伴网络计划、九年一贯课程环境教育重大议题计划、永续校园计划、能源学校计划、防灾校园计划、绿色大学计划、气候变迁计划、学校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等,每一个学校都有一个生态园,每一个学生都会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十是充分利用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节日开展亲近大自然、体验生命,关怀生态等环境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环境教育志工培训及教学工作坊,将环境教育融入日常生活中;十一是执法严格,处罚严厉,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处以停工、停业及罚款5千元以上;违法者,除原有之处分外将令其接受1至8小时的环境讲习,使其提高环境意识,减少违法行为。
《环境教育法》于2011年6月5日实施两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学校、民间团体、公众等均认同环境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自觉接受教育,就连马英九总统都亲自参加了环境教育4小时课程,环境教育普及率很高。2012年,共有7347个单位,约407万人(占台湾1/5人口)参加4小时以上的环境教育课程。以基隆市为例,全年完成办理6场次环境讲习(违反环保法强制教育),累计待排课件数615件,完成563件,累计完成率达91.5%。应到课件数581件,实际到课件数563件,到课率达96.9%。
(三)环境教育立法实践丰富,经验教训深刻,值得借鉴
通过这次交流研讨,我们更加认识到通过加强环境教育来影响并提升全民的环境意识及环境伦理道德水平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如台湾主张环境教育是政府主导的“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重视“环境的整体性”、“价值教育”和“科际整合的教育”,更强调环境教育是“环境行动及问题解决”。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台湾《环境教育法》实施2年后显现的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环境教育机构认证和环境教育人员认证上:一是台湾各级环保部门疲于应付认证工作,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成效不理想,降低了环境管理行政效率;二是鼓励参与机制流于形式,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许多教育机构、企业等提出申请,使环保部门应接不暇;三是某些通过认证的环境教育教学人员具有功利心态,素质不够高,获得认证并不是以从事环境教育为目的;四是认证具有两面性,没有通过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环境教育的热情会打折扣,甚至激发社会矛盾。以上这些教训对于我们环境教育立法具有警示作用,我们应及时吸取教训,避免走弯路。
二、以环境教育立法为载体,推动两岸环保交流合作上新台阶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要持续推进两岸交流合作。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动两岸环保交流,加快环境教育立法步伐就是落实十八大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求“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深化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这是两岸环保交流合作的基础。2010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签署《共同推进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合作协议书》给两岸环保交流合作带来新的机遇。为此建议将《福建省环境教育条例法》列入福建省人大2014年的立法计划,争取尽快出台,以此推动美丽福建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上新台阶。具体建议如下:
(一)明确环境教育立法目的。
通过推动环境教育,促进公众了解个人及社会与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增进全民环境伦理与责任,进而维护生态平衡、尊重生命、促进社会正义,培养爱护环境的公民和环境学习社群,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界定环境教育定义。
指运用教育方法,培育民众了解与环境之伦理关系,增进民众保护环境之知识、技能、态度及价值观,促进民众重视环境,采取行动,以达永续发展之公民教育过程。环境教育的对象包括全体市民、各类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构)及学校。
(三)健全环境教育执行体系。
规范政府职责,明确环境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指定专责单位或人员;拟订区域内环境教育纲领、环境教育行动方案,并成立环境教育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及咨询等事项。
(四)建立环境教育基金。
设置环境教育基金,明文规定环境教育经费来源,建议从排污收费中列支一定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物价指数浮动。同时也可以接受社会慈善资助,不断充实经费。如台湾环境教育经费来源:一是环境保护基金、废弃物清理法之执行机关变卖废弃物所得、违反环保法律之罚款收入都要拨入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推动环境教育工作之用;二是是基金孳息;三是人民、事业或团体之捐助;四是其他收入。
(五)建立环境教育登记制度。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学校优势,将环境教育课程列入日常教学内容;对环境教育教学人员、环境教育机构及环境教育设施、场所实行办理登记制度及补贴奖励制度,以提高其质量并加强管理;鼓励民间运用空置空间、建筑物设置环境教育基地,协助开展环境教育。
(六)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教育。
利用“环境友好型学校”和“环境友好型社区”等已有环境教育资源,以“小手拉大手”影响家庭、辐射社区、带动社会,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进一步将环境教育导引到多元化、精致化、创新化与专业化发展上。各政府机关(构)、各类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等每年必须制定环境教育计划,安排所有员工参加4小时以上环境教育课程或活动,包括环境保护相关之课程、演讲、户外学习、参观访问、影片观赏、习作及其他活动。教师、学生在目前已有的教育部要求的小学、初中12个课时,高中8个课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课时。
(七)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
学习借鉴台湾经验,将环保概念及环境议题逐步变成一种信念,内化成行为,不断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们参与环保实践,共同缔造美丽中国。台湾已有15万多人义务自发性地进行环保服务工作,辅助环保团体共同推进环保工作,如环境清洁维护、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以及发展生态保育、环保产业或环境文化等。
(八)充分发挥“环境教育基地”作用。
在已有环境教育基地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创建活动,推动环境学习普及化,使之成为全民参与环境教育的重要基地,成为市民从事终身学习、生态休闲活动体验的第一选择。建议加强两岸环境教育基地的交流与合作,设立较为稳定的对口联系基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
(九)加大开展绿色创建力度。
继续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环境友好型企业”等绿色创建活动,不断加大力度。在此基础上,树立更多两岸环保交流对接的典型项目,如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保夏令营、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循环经济”、“全民低碳行动”等。
(十)推行环境教育奖惩制度。
各级主管机关对于从事环境教育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违法必须接受环境教育,尤其是国家、省、市重点监控排污企业、新建企业和环境违法受处罚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及负责人应当接受政府组织的强制环境教育,拒不接受环境教育的企业应受到处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保社会责任感,从而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十一)环境教育立法分步实施和分类管理。
借鉴台湾10多年的环境教育立法经验和教训,结合实际情况,建议环境教育立法分步实施,分类管理。如可以先制定《福建省环境教育若干规定》或《福建省环境教育暂行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完整的《福建省环境教育条例》,使环境教育立法内容严谨,法律实施有序。实施惩戒和教育分类管理,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除原有的处分外将令其接受1至8小时的环境讲习;鼓励倡导各政府机关(构)、每年制定环境教育计划,安排所有员工参加4小时以上环境教育课程或活动,实施一定时间后再循序渐进推广到各类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等。
(十二)以“环境学习中心”为载体促进交流对接。
所谓环境学习中心,是指拥有环境特色的地区提供适当的场所和设施,开展展示、教育活动,在优美环境中学习。建议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学习中心”,结合“环境教育”及“终身学习”,推动环境学习中心成为市民从事终身学习、生态休闲活动体验的第一选择。在此基础上,树立更多两岸环保交流对接的典型项目,如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保夏令营、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等。
(十三)继续加强两岸环境教育交流与合作。
建议以环境教育立法为载体,每年由福建省环境宣传教育部门牵头组织两岸环境教育交流研讨活动,以及环境教育参观考察活动,实施环境教育先行先试,为海峡两岸各城市环保交流合作提供经验。发挥优美环境的竞争作用和凝聚作用,以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对台竞争力和吸引力,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洁净、更健康和更有创造力的和谐美好家园。
作者:关琰珠单位: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