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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的现状与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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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环境ngo,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特定目标而组织建立起来的社会团体组织,介于政府与公众、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是具有独立性质的社会组织。本文在分析了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的现实意义及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挥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NGO;环境管理;作用

引言

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简称NGO,又叫非政府组织,具有非盈利性、独立性、志愿性和民间性。环境NGO,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特定目标而组织建立起来的社会团体组织,介于政府与公众、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是具有独立性质的社会组织。因此,环境NGO除了具有NGO的一般属性外,还应有其自身属性特点,即必须要以保护环境为主要活动范围和内容。环境NGO也由创建之初的“环境监护人”、“公共利益代表”,逐渐向参与政府环境管理决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发展,在环境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的现实意义

我国环境管理NGO的产生主要有政府和民间,其中,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境管理方面的NGO有:1979年成立的中国环境科学协会、1983年成立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1992年成立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1993年成立的中华环保基金会,政府倡导发起成立的环境管理NGO多是由政府主导。而民间倡导成立的环境管理NGO主要包括1994年成立的自然之友、1996年成立的绿家园志愿者、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等。民间发起设立的环境NGO具有经费自筹、独立性较强等特点。根据《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环境NGO共计7486个,其中,社会团体70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33个,基金会53个,环境NGO取得了快速发展。

1.1提高公众环境管理意识。环境NGO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管理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普通公众环境管理的参与行为与其环境意识成正相关系,即环境意识越强,其参与环境管理的行为就越积极,反之,则消极的参与环境管理。环境NGO可以借助自身环保志愿者、非营利组织的特殊身份,充分发挥广泛的群众基础,把握各种有利时机开展灵活多样的各类环保活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例如,其结合每年的“2.2”国际湿地日、“3.12”中国植树节、“3.22”世界水日、“4.22”世界地球日、“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6.5”世界环境日等特殊时间,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一切平台加强环保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以及组织各类环保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会议讲座、建立教育基地等主题活动,极大地唤起了公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1.2协助政府环境政策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洽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强调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环境政策的落实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自觉遵守和普遍参与,而环境NGO作为一个公众的组织单元,参与社会环境管理的大量实践,能够从更深层次上敏锐地发现环境问题,影响政府的决策。例如,环境NGO通过举办或参与环境相关的听证会、研讨会、考察调研、公众意见收集等为政府制定相关的环境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环境NGO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发挥自身优势,在每年的“两会”期间提出相关的环保方面的提案或建议,为政府环保决策提供决策参考;此外,环境NGO的非官方性,更能聚集大批土壤、大气、水污染防治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为政府环境政策的落实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综上,环境NGO通过参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法规的制定、建设项目的环评、行政机关的环保执法监督,以及国际环保事务的参与等,协助政府相关环境政策的落实。

1.3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实施。我国工业企业数量庞大,地域分布极为分散,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使企业常常为了经济效益而隐藏起自己的污染行为,单纯依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难以有效发挥监督、制止污染环境行为。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环境NGO的公益性使其更容易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运用其专业的环境技术来帮助企业节能减排,推动实现生产的绿色化,同时对企业也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公众参与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公众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环境NGO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环境NGO以其所取得的显著成就,以及在一系列国内国际环境事务中所产生的影响,成为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中一支新的力量,在环境管理中发挥出了巨大作用,但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作用的发挥也遇到诸多的现实问题。

2.1重“宣传”轻“实践”。目前,大多数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更多的身影是出现在宣传教育上,虽然唤醒了公众的环保意识,提升了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自觉,但环境NGO在提升公众参与环保的行为实践能力上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单纯依靠讲授式的宣传方式难以提升公众的实践能力。日本著名的环境NGO—日本环境财团在日常活动中除了宣传和普及环保知识外,还举行许多活动,如吸引公众参与“二氧化碳减排俱乐部”,以记录日志方式,传授公众从日常实践中自觉践行环保行为,通过身体力行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

2.2重“事中”、“事后”轻“事前”。环境NGO在参与环境管理过程中,往往是在环境事件进行时或发生以后才参与,缺乏“事前”参与能力。例如,云南怒江建坝事件、北京圆明园防渗事件、厦门PX事件中都能看到环境NGO的积极参与,但这种参与都是事中参与。政府环保项目信息不公开,环境NGO无法及时获得重大项目的知情权,在事前对环境项目的规划评估以及科学环评等阶段也都没有参与,暴露出环境NGO信息局限、专业人员欠缺、资金不足、参与形式化、政府对其限制等问题。

2.3重“收集问题”轻“解决问题”。环境NGO作为中介组织,其自身十分注重环境信息收集,并向社会传达,以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甚至影响政府决策。但,多数环境NGO在社会及公众面临环境问题时鲜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或建议,尤其在政府、企业之间的沟通方面也少见环境NGO。例如,在北京圆明园防渗事件中,参会的环境NGO很少有水力、生物等专业领域的背景,因此只能一味的表达要阻止的想法,却未能完整的进行科学评估,提出可行的科学的实施方案。环境问题是高度复杂,高度专业,持久并系统性的工作,而目前我国的环境NGO志愿性特征显著,普遍无或只有少量全职,成员大多以兼职、实习、志愿者等形式存在,缺乏专家,缺少规范培训,缺少组织交流,局限性明显。

3积极发挥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发挥环境NGO的出现和发展是环境治理制度的一项创新,也是单纯依靠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转化的时代特点,符合环境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当前,更好地发挥环境NGO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应做到:

3.1政府要积极支持环境NGO发展。政府要从制度设计、资金投入和管理等方面加大环境NGO发展支持力度。首先是政府应当充分尊重环境NGO的自主性,实现政府与环境NGO合理分工、良性互动的合作治理关系,健全法律法规,优化发展环境。其次是把环境NGO列入公共服务主体范畴,通过优惠税制、提供减免税待遇、购买服务等切实有效措施,帮助环境NGO解决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同时环境NGO自身也应拓宽筹资渠道,增强自主筹款的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再次是帮助环境NGO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积极引导环境NGO走良性科学的发展轨道。

3.2环境NGO要提升自身综合素能。国内环境NGO发展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环境NGO成熟的运行、管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环境NGO要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化管理水平,尤其是要学习国际环境NGO在各个领域的前沿知识和权威判断,向认知权威目标努力。如香港“地球之友”吴方笑薇提出环境NGO要学习、跟进范畴议题众多,如“环境与税制”、“环境与贸易”、“环境与知识产权”等等。

3.3营造重视环境NGO发展的社会氛围。政府成立专门环境NGO管理部门,加大与重点环境NGO的联系,建立定期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在公益性宣传活动中加大环境NGO的知识和普及等,树立环境NGO良好形象,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重视、支持环境NGO发展的浓厚氛围,扩大环境NGO的社会影响力。结语相比于国外环境NGO,我国的环境NGO发展的起步较晚,在短短的时期内得较快发展,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转变自身角色定位,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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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华东 单位:湛江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