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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污染转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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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污染转移

摘要简要论述了国际污染转移的概念和类型,分析了引发该现象的具体原因,指出我国也和众多发展中国家一样,面临着污染行业、污染物的转移和资源消耗性产品的出口等污染转移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针对我国的实际状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际污染转移污染物转移污染行业转移隐性污染转移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

1国际污染转移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污染转移是世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共同涉及的焦点问题之一。国际污染转移也称为污染转嫁,指人为控制下完成的污染跨境转移,包括发生在国与国之间通过贸易、投资或走私等形式实现的污染转移。具体而言,该行为导致污染性的设备、工艺、技术、产品及其他污染物质和污染后果被有意识地人为跨国界转移。

国际污染转移主要是污染从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转移到其他落后国家和地区。从污染转移活动双方的主观意志方面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无知型转移。由于人类的认识活动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转移者和接受者都对其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不甚清楚或不知其影响有多深,此类活动属非故意行为;二是欺骗型转移。活动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转移者向接受者隐瞒实情、以欺骗的手段实施污染转移活动;三是理想交易型转移。在双方信息较完备、对称的条件之下,转移活动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发达国家或地区向落后国家和地区的污染转移主要有以下形式:①产业投资转移,或称污染行业的转移,指具有危险的公害型企业的转移;②污染型产品转移,发达国家将本国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产品出口到落后国家和地区;③废弃物转移,废弃物被放置或扔在发展中国家;④掠夺性进口别国资源造成的污染“隐性转移”,如大量进口矿石导致出口国在矿石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国际污染转移原因分析

2.1经济根源

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国际污染转移的根本原因。经济的全球一体化使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发展经济的巨大挑战,其政府在经济发展上的压力往往大于在环境和生态问题上的压力。许多欠发达国家和地区被迫从短期经济利益出发,放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环境审查标准,致使大量高污染、高能耗型的产业投资和污染型产品纷纷涌入其国内。某些主要依靠原材料、初级产品出口发展经济的国家,迫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甚至过度开采、消耗各种自然资源,由此带来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也成为隐性的污染转移。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导致了各国环境成本的不一致。经济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成本处于持续上升状态,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准和成本却一直相对偏低。这也就意味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生产同样的产品所需的环境成本和垃圾处理费用是不一样的,此差异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污染转移的经济驱动力。

2.2法律根源

各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差异使污染的国际转移有机可乘。世界各国都有各自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但在不同的国家环保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执法力度却有很大的差别。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立法和执法比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严格。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屈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宽松的立法和执法为污染转移提供了可能性。

已有的国际立法也存在着某些缺陷。1989年3月29日116国在瑞士巴塞尔缔结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是当前禁止污染转移的主要国际立法。这一公约的缔结的确使公开的国际污染转移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其本身并不完备。该公约仅禁止以“循环再生产”的名义出口有毒垃圾,在禁止污染产业转移方面的条款尚处空白,而且仅明文规定禁止向南极地区进行污染转移。作为全球第一大废料输出国的美国至今未在《巴塞尔公约》上签字。

2.3政治根源

国际污染转移是各国国家利益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欠发达国家争取发展权和发达国家逃避环境责任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长期以来的经济发展模式具有明显的不可持续性,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资源消耗为动力、以严重污染为特征、以牺牲生态平衡为代价,对全球生态恶化、自然资源枯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许多发达国家并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污染的跨国界转移是“搭便车”现象的一个典型例子。国际污染转移实际上就是发达国家将其应承担的污染处理责任转嫁给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是明显损害接受方利益的行为。

3我国面临的污染转移现状

我国在对外开放、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污染的转移。从20世纪80年代沿街叫卖的旧衣服,到近年来个别沿海村镇大力发展进口废旧电脑拆解行业,以及招商引资过程中大量“夕阳产业”的进驻,在获得资金、技术和再生资源性废物的同时,我国也一直面临着污染转移和资源掠夺的压力。当前,国际污染转移在我国主要有下述几种形式。

3.1污染物的转移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可避免地成为国际污染物转移的目的地之一。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污染物进口量的剧增。近年来,我国的废物进口案件频繁发生。2003年上半年,仅青岛海关就查获3起分别来自美国和韩国的垃圾进口案。2003年的前10个月,福建马尾检验检疫局共发现4批次来自日本的有毒有害的塑料类废物。2005年2月,荷兰鹿特丹港截获了一艘前往中国的英国货船,上面有超过1000t被贴上“废纸”标签的生活垃圾。随后,荷兰和英国环境部门进行的联合调查显示,英国每年都有数量惊人的家庭垃圾被非法运至中国。

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污染物输入与年俱增。据美国商务部统计,美国2002年向中国出口的垃圾和废料的价值估计有12亿美元,而5年前这个数字还只有1.94亿美元;日本每年向海外出口的垃圾高达1000万吨,其中90%倾销给了中国;全世界80%的电子垃圾被运到亚洲,而其中90%进入了中国;有关报道显示,全世界废弃触媒的1/5流入了中国。以上事实表明我国面临的污染转移问题日趋严重,也反映了我国在禁止污染物入境管理上的松懈。有关人士呼吁,若不严厉打击污染物的非法入境,中国在努力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世界垃圾场”。

3.2污染行业的转移

随着环保呼声的高涨,一些发达国家在其国内从能耗、环保、税收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进行限制,许多高耗能、高污染型企业在其本国渐无立足之地。《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一些发达国家为完成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效应气体的任务,越来越多地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由于缺乏严格的产业准入限制,正逐渐成为世界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的中心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或跨国公司经营等直接投资途径,将一些“夕阳行业”转移到我国。被转移的产业集中在化学、能源、橡胶塑料、纺织印染、造纸等方面。这些产业具有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劳动密集等特点,对我国的土地、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具有很强的掠夺性,对空气和水源的洁净度也有极强的危害性。更有甚者,一些外商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投资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将危险废物转移到这些地区处置,这也就相当于直接把处理废物的垃圾场建在了我国的东部沿海,对当地的环境和生态具有严重的破坏作用。

3.3资源消耗性产品出口带来的隐性污染转移

能源、资源性初级产品的出口一直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占重要比例。在某些地区,为了扩大出口、发展经济,资源的开发和消耗已超出了环境的承载力,导致环境资源出现超常规衰减现象,背离了绿色贸易的发展模式。以甘草、麻黄草等药用植物的出口为例,为了满足国际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新疆地区出现了滥挖乱采这些药用植物的现象,导致近年来该地区的草原以20hm2/年的速度被破坏。资源性矿产品的出口也会带来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在煤炭开采业中,每开采出一吨煤,就要破坏相当数量的地下水。

4对策建议

在对外开放、引进和利用国际市场上的技术、资金和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寻求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统一的可持续发展途径,不能以牺牲环境和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发展。针对我国面临的国际污染转移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污染转移带来的挑战:

(1)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和招商引资方向,发展绿色环保产业,严格限制高污染行业的进入。在招商引资上树立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加强对外商投资产业的方向性引导,调整国内产业结构。鼓励外商投资绿色环保行业,降低污染密集型企业在整个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比例,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在发展经济、提高环境水平上的积极作用。对于某些对生态环境具有严重破坏作用的行业的进入,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树立全局观念,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资金和项目引进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行业发展规划,做大做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业,提高国外企业进入我国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门槛。

(2)运用好国际法、积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内环保法律体系。已有的针对国际污染转移的国际法主要是1989年缔结的《巴塞尔公约》。我国于1990年3月22日在《巴塞尔公约》上签字,成为缔约国之一。该公约的确在控制国际污染转移上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的不完备性,并不能完全限制污染的转移。为了争取更多的主动权,我国应积极参与各类国际环保活动,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和其他场合,要求有关国家加强废物出口管理,防止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转移至我国境内。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在推进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的同时,积极维护我国的环保权和发展权。

完善我国国内的环保立法和执法,尤其是在经贸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国控制国际污染转移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仍需进一步的完善。对于有毒物质的进出口、对进口货物包装的环境要求、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我国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禁止进口严重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设备方面,也只是通过制定有关产品的名录来实施。尽快修订环保法律,从体制上弥补管理中的缺陷,已成为我国利用法律手段控制国际污染转移的当务之急。

(3)确立并完善切实可行的环境标准。我国的环境管制措施相对宽松,环境标准比较低,并且标准体系不完善。应建立和完善环保技术体系,建立绿色检验检疫制度,积极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在技术引进中,设立严格的环境审查标准,坚决禁止污染型技术、废旧设备的进入。在外资引进时,应按污染程度而非投资额建立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危险物品目录,确立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物的非法入境的标准和依据。

(4)积极开展绿色国际贸易。在出口贸易方面,严格控制初级产品和稀缺性资源产品的出口额,调整初级产品和资源性产品在整个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将出口商品的重心逐步调整到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上。在进口贸易中,海关、工商、环保、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形成合力严格把关,禁止某些外商将其本国禁止销售的产品转移到我国市场,更要对污染物、垃圾产品等的走私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