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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工业化的进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环境治理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改革开放以来,各项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却不尽如人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发挥经济政策的积极作用,矫正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并完善宏观调控与法律体系,有利于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国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外部性
1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环境保护政策及其成效分析
1.1环境保护政策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改革开放更进一步深化,中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国家发展战略定位于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政府提出了与之相应的15年(1996~2010)环境保护工作要求: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变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实现上述目标的两项重要措施是制订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
1.2环境保护政策的成效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在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成绩较大。到1995年底,中国县以上企业工业废水处理率已达77%;工业废气处理率达82%;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44%。1978~1998年的20年间,国民经济总量(GDP)和人均量(人均GDP)大约翻了两番,而各种污染物排放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经济增长速度。
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成绩是在国家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投入相对较少、国民的环境意识普遍较差的条件下取得的。在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中,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在资金的使用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从已经完成工业化的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环境质量的改善是以很大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为依托的。据统计,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的环境保护投资已经占到GDP的1%~2%,其中美国为2%,日本为2%~3%,德国(西德)为2.1%。而资金投入和环保技术两者正是中国最为稀缺的。尽管在1980~1995年间,中国环境保护投资从最初的每年几十亿元增长到一年几百亿元,但是这一投资额占GDP的比重仍未达到1%。
2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2.1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的提出及其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政策在环境保护中的成效也越来越明显,其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称《地球宪章》)明确要求各国重视经济政策,把环境费用纳入生产和消费决策过程。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在批转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明确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强,企业经营机制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因此,各级政府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通过市场需求和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而使企业独立进行生产决策,同时把左右经济主体行为的市场信号与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紧密联系起来,迫使一切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对政府宏观调控的信号做出及时、敏感的反应,进而使实现政府调控的目标成为可能。环境作为一种应该有偿使用的共享资源,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矛盾,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必须采用经济手段来达到环境管理的目标。
2.2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的理论分析
2.2.1外部性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外部性是指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通俗地说,即某些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增加或减少),却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或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的现象。对于不可分拨资源而言,其个人使用成本为零,或个人成本低于社会总成本的资源。从社会的角度看,市场配置该资源是非效率的。也就是说,不可分拨资源是一种对个人免费而具有社会成本的资源,其生产或消费对其它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当厂商使用稀缺的资源(土地、石油、森林等)时,它从商品者那里购买,以补偿所有者因生产物品而导致的成本,这是市场之内的交易。但还有一些交易发生在市场之外。如某厂商将一些有毒的化学物质倾倒到小溪之中,污染了下游人们生活和娱乐的溪水,该厂商使用了稀缺的干净的溪水,却未因为溪水遭到污染而给人们以赔偿,从而产生了外部不经济。因此,当资源是不可分拨的,具有外部性时,市场就不能提供正确的信号。对于外部不经济的产品,市场会生产过度;而对于外部经济的产品市场又会生产不足。同样,在环境问题上我们也必须考虑这样的问题。
2.2.2外部性的成因及其影响
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广泛存在着外部性,就其形成原因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运行中,经济主体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不考虑或较少考虑自身的行为或决策给其他社会成员或社会福利带来的影响。他们有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了社会总效益,或不自觉地给其他人或实体带来了利益;第二,如果某项资源为大家共同所有或产权不明晰,在大家共同使用某种资源的情况下,外部效应极易发生。这种因共同使用资源而产生的外部效应,在公共财政学中被称为“共同资源问题”。
市场经济体制下,某个经济主体创造的效益可能使众多的单位或者个体受益,但这些受益者往往都“搭便车”,没有因受益而付费的意识,或者因为受益程度难以确定而无法付费,使生产该外部正效应的经济主体积极性挫伤,从而不愿从事该生产导致该产业萎缩,社会总效益下降。这一点在环保产业有明显的体现。在没有政府补贴或优惠待遇的情况下,私人部门很少会投资于环保产业。而外部负效应一般都是正常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在没有其他干涉力或制约力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不会有动力投入成本来消除这种负效应。可以说市场机制对于外部效应是无能为力的,在公共经济学中,这种现象被称为“市场失灵”。外部效应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无论是外部正效应还是外部负效应都会带来社会总效益的损失,使资源配置偏离效率,因而,在环境保护中,人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2.2.3外部性的矫正
(1)私人部门的矫正措施。①一体化。现代化的大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产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补性,利益外溢的经济主体可以把具有外部效应和受外部效应影响的产业合并。如实行工业产业和环保产业生产的一体化,这样不仅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益,也可以增加社会总效益。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然而实际操作起来却有一定难度。②明确产权。外部负效应的产生与产权的不明晰相关,只要产权已经界定并且受法律保护,外部负效应的生产方和受害方可就协调或赔偿问题进行谈判或协商。生产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使其边际生产成本达到社会总边际成本;受害方则可获得一定的补偿。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交易的任一方拥有资源都能给社会带来同样的资源配置最优的结果,不同的仅仅是收入分配的结果而已。
(2)政府部门的矫正措施。政府承担起矫正外部效应的责任,其矫正方法多种多样:在宏观层面可以采取制定政策和规划对产生外部效应的产业加以引导;经济方面可以动用财政的手段如税收、补贴等措施,使生产的边际成本小于社会总成本的产业或企业承担由社会负担的成本,使收益“外溢”的产业获得补偿;法制方面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此外,政府还可以以倡导文明风气,提升公民道德水平等精神方面的措施来进行矫正。
3关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的思考
3.1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的积极作用与缺陷分析
总体来说,经济政策可以通过允许污染者自行决定采用最合适的方法来达到规定的标准,从而产生显著的成本节约,即以最优的费用达到所需求的环境效果;可以为排污企业提供持续的刺激作用,使污染减少到所规定的标准之下,同时可刺激它们进行技术更新和开发新的污染控制技术、新的生产工艺和产品,降低边际处理费用,减少污染排放;具有集资功能,可为公共或环保项目筹集资金,实现污染控制费用的分配;可以为政府和污染者提供管理和政策执行上的灵活性。
然而,经济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在:①对于排污收费,如果排污收费制定得不合理,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低收费会产生过多污染,过高收费会导致企业经济效益降低。②对于排污权交易,政府如何对排污许可证初始定价,如何在现有的和将来的污染者之间公平有效地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分配,以及如何对排污权交易的交易秩序进行维持和管理都是实施当中有难度的环节。另外,虽然它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但它可能没有改善空气质量,反而使空气质量变坏。③经济手段刺激技术更新的作用仅限于当这些新技术的获得比较容易且企业可以从中获得利益的情况,即当提供最大投资回报的污染预防技术实现后,污染预防要再向前发展,就需要昂贵的新技术,如果没有新的法规驱动力,企业就没有动力去投资于那些不能带来收益、甚至亏本的技术了。
3.2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完善
首先,要搞好行政手段的调控。从宏观层面上看,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公共权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引导经济运行,以此来对经济主体的生产活动进行干预。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保护环境,把保护环境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实行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针对分散的各个经济主体,政府可以采取管制的方式,直接下达指令或颁布禁令进行行政干预。如建立许可证(包括各种执照、特许证、批准书等)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其次,要完善法律体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办事是一项基本准则。实施环境经济政策也需要法律保障。我国将“以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而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准则,各种争端的最终解决途径也依赖于法律。针对日益呈现严重危机的环境问题,我国早在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又相继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保护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给了社会经济主体和个人以明确的行为准则,也使得环境争端有所依据。在环境污染中,法律保障能够使制造污染的一方承担其所应承担的外溢成本,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可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此外,我们还必须转变观念,真正从思想上重视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并重视对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以尽快在我国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调控手段应从传统的计划手段转向主要依靠市场手段。环境经济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解决环境问题的较为有效的措施。因此,我们应转变观念,重视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并重视对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相互协调,以尽快在我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发挥经济政策的积极作用,并进一步完善行政调控和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地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促进我国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