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环境法移植问题探析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摘要:目前,法律移植已成为立法水平相对落后国家进行自身法律制度建设的最有效捷径,由于环境问题的普遍性,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相比有进行法律移植的天然优势。然而,通过对环境法法律移植的内容、优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环境法在移植过程中存在伦理冲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因此,我国环境法在移植过程中应避免法律实用主义,关注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同时还要注重坚持“主体性”,在移植发达国家环境法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不同阶层、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的不同环境利益需求。
关键词:法律移植;环境法;利益冲突
法律移植是各国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英国法学家阿兰•沃森在经过详细的考证后认为,早在古代和中世纪社会法律移植现象就已经十分普遍。[1]而对于法律移植必要性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①但大多认为,法律移植不仅非常有必要,而且它是立法技术或水平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进行自身法律发展与建设最有效的捷径。其实,通过对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历史进行考证,法律移植早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在当今学界,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能否进行移植已经无需进行讨论和证明,理论界关注的重点也早已从能否移植转为怎样移植,或者移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2]为了避免泛泛而谈,本文将以环境法为例,对我国环境法法律移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一、环境法移植的内容及优势20世纪中后期,随着世界环境问题的愈来愈严峻,环境立法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②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也逐渐开始环境立法相关工作。从第一部自然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的通过至今,我国环境法已经发展成为与刑法、民商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并列存在的独立法律部门。虽然从时间上看,我国的环境法与西方工业国家几乎同时起步同时发展,但在环境法立法初期我国所遇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非像这些西方工业国家那样严峻,而是出于一种防患于未然的考虑,采取的是“边发展边治理”的模式,认真吸取西方工业国家环境治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因此,我国环境法领域的法律移植痕迹尤为明显。甚至可以说,我国环境法之所以能在短短的三十几年发展成为体系基本完备的部门法就是得益于对外国法的吸收、借鉴或者说是移植。
(一)环境法移植的内在优势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法有着法律移植的天然优势,即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这也为环境法的移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和便利性。因为法律与人及其社会关系联系紧密,因此,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地理位置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理念、规则、技术也有很大差异。也正因为这一点,部分法学家怀疑法律移植的可行性。然而,在环境法领域,这一顾虑将显得不那么重要。因为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法脱离最大的生物圈———地球而独立存在,而生态系统是动态的、开放的有机整体,它不受人为划定的行政边界的影响,也很难受不同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与有些传统的部门法相比,环境法在立法时更容易考虑到人类的共同生态利益。[3]环境法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天然的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也是不同国家之间能够相互借鉴立法经验的重要原因。环境问题的普遍性势必会形成环境相关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也正是由于这种问题的普遍性、利益关联性、和目标的共同性使得环境法的移植与一般部门法的移植相比,在移植过程中出现的“排异”情况要好得多。因此,我国环境立法才得以借鉴大量国外先进立法技术与经验并迅速发展起来。
(二)环境法移植的内容与其说法律移植是创造性法律活动,[4]还不如说它是一种立法的学习和借鉴,并且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活动。移植的内容无外乎是先进国家的法律理念、立法技术、法律体系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环境法的移植也是如此。在立法技术、制度、体系方面,我国环境立法除了大量借鉴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经验外,也受到了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等国际环境法内容的影响。在我国环境法发展初期,我国参加了许多国际环境法相关会议并加入了与环境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等。③这些条约、协定很多内化成为我国的国内法,指导国内环境法律活动。在法律理论、观念方面,我国古代就有着“天人合一”“敬畏自然”的思想,随后发展为近代的“征服自然”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到现代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④这种环境伦理思想路径的变化不仅体现了我们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学习和借鉴,更反映出我国立足本土的资源和国情,将移植的内容“本土化”,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环保理念。
二、我国环境法在移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一国的法律是考虑到该国政治、经济、文化、地缘等因素,专门针对该国国情,为解决其特定问题而制定的。正如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一国的法律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另一国。有学者认为:“在规则稀缺的情况下,法律移植显示出其天然的优势,但在规则体系已经建立后,法律移植的局限性开使显现出来。”[5]即使环境法领域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有着天然的优势,在异质文明间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冲突。
(一)伦理冲突法律移植并非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移植,法律文化也与法律移植有很大的关联性。[6]不同文明间必然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如果不考虑这种差异则很可能导致“南橘北枳”的结果。以环境法为例,环境法在移植过程中就出现了严重的伦理冲突问题。广义的环境伦理学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西方哲学“以人为本”的传统思想,这种观点认为人对自然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是世界的中心,自然只能作为人与人关系的中介而受到道德关怀,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类的利益。[7]30而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恰恰相反,主张以生命个体或整体性的存在物(如物种、生态系统)为中心来看待非人类世界的价值,认为人类对它们负有一定的道德义务,并应当给予其一定的道德关怀。[8]20世纪70年代后,非人类中心主义渐渐发展壮大,最终成为西方环境伦理学主流思想。而我国环境法在这一时期主要通过法律移植的途径迅速发展的。因此,这一时期的立法背后必然受到非人类中心主义很大的影响,这与我国原本“天人合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相冲突。[9]其实,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保护环境”,而是“为什么保护环境”。中国古代是典型的农耕文明社会,对环境的关注是基于环境对人的“有用性”,即关注的是生态环境能为人类提供服务的生态价值、审美价值等,而不是关注生态环境自身的内在价值,这种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之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虽然环境法律规范对污染防治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当这些规定(代表生态环境利益)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冲突时(经济利益)相冲突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对企业的污染采取放任、不作为的态度。甚至有些落后地区的民众也仅仅关系温饱问题,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这种观念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本无可厚非,但通过这种现象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现象背后的原因无非就是“实用主义”思想的盛行,当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冲突时,人们本能地考虑这两种利益何者能在最短的期限内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利益。于是,环境法律法规往往就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利益冲突众所周知,发达国家自两次工业革命后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其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自然的开发利用,甚至是掠夺之上的。所以,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关系尤为尖锐,20世纪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都发生在发达国家。也正由于这些国家出现了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民间有大批有识之士组成各种形式的环保组织,呼吁人们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并开始大规模进行环境保护立法宣传等工作。民间环保意识的觉醒与努力最终推动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发展。与这些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并不是由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引发的,也不是民间环保组织的努力促成的,而是一种相对“主动”的立法,是自上而下的,是直接对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借鉴和学习。换句话说,我国当时的生态环境问题并不十分迫切,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与经济发展相比较生态环境保护就显得无足轻重,因此,环保法律法规也得不到有效重视。此外,发达国家通过原始的资本积累与近现代长期的发展,物质条件已经十分充足,经济发展早已不是其面临的主要矛盾,他们追求的是环境优美的更高生活质量。但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经济发展仍然是这些国家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报告指出:“我国当前社会最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予盾”,因此,发展仍然是我国面临的最迫切最重要的问题。上层建筑决定于本国经济基础,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造成了物质生活条件的差异并最终影响到双方对生态环境质量的不同需求。而对环境的需求程度不同使得我们移植来的环境法必然很难适应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土壤,造成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一系列困境。例如,在我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由来已久的发展方式。而这些靠近“山山水水”的地区往往也是我国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我们为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对这些地区设定严格的环保标准,限制他们开发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这实际上是一种迫使当地人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这对他们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而一种缺乏公平正义基础的制度是难以让人信服的。由此可以看出,异质文明间环境法移植的冲突在这里就是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不同造成的。
三、我国环境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学界,关于法律移植有两种对立的理论,法律自治论和法律镜像论,[10]前者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自成一体,不直接依赖文化等因素;后者认为法律的内容、性质和精神受到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决定或影响,即法律是反映各种社会因素的一面镜子。本文赞成后者的观点,在法律移植中,我们不能忽视那些与法律相关的本土的要素,甚至,能否与这些本土要素相融合反而成为法律移植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上文提到的环境法移植冲突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法律移植的“本土化”。这种本土化,不仅要将法律伦理本土化还要符合受移植过的本土的利益,在法律移植时对被移植的法律进行适当加工或转变,使其能够与受移植国的“土壤”进行有机融合。[11]
(一)警惕法律实用主义要解决环境法移植过程中出现的伦理冲突问题,应该在法律移植的同时厘清被移植的法律背后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及其背后复杂的价值关联,同时要警惕和避免法律实用主义。有学者认为,将“好用”作为输出国接受法律移植的的首先理由,在短期来看也许会简化法律移植的流程,降低法律移植的难度,但长此以往,无视被移植法律背后的“深层土壤”将会导致法律背后隐藏的阶级冲突和利益斗争也被忽视,从而造成法律移植接受国内部特定群体的反感。[12]因此,在环境法的法律移植过程中,除了关注所移植的法律自身外,我们更应该探究、学习法律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丰富的环境法学伦理观。对于不同的伦理观不能一概否认也不能全部认同,而是仔细加以鉴别,并与本国传统的环境法伦理观进行对比和考证。例如,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引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借鉴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将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由它们代替公众去行使诉权。该制度的移植对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非照搬照抄,而是考虑到我国环境伦理和实际国情的不同。在美国,自然物也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我国却并非如此,这是由于两国的法律伦理观念不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动物不是物,而是享有和人类平等的受保护的权利,动物等自然体具有生命平等的自然权,而在我国,动物等自然体是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若无视这种不同文化土壤和法律伦理的差异而一味照搬他国制度,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法律制度本身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就环境法律移植来说,需要学习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是生态环境之所以需要保护并不仅仅是基于其对人类社会的“有用性”,而是因为其存在本身就具有独特的价值,它并不是依赖于人类对它的价值判断而存在的。
(二)要坚持“主体性”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呈现一种“封闭繁荣”的景象,一方面热衷与国际接轨,对国际前沿问题、全球问题抱有悲天悯人的终极关怀;另一方面却疏于了解国内情况,言辞中看不出中国的立场和利益,各种源自西方的“大词”充斥论著,却没有创造出一个能够反映中国环境法治独特性的本土性原创理论。[7]313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无疑是我们在学习、借鉴的过程中全盘吸收的国外的“先进”理论、制度,却没有考虑到将其本土化的问题。因此,对于异质文明间环境法移植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主体性”,即关注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利益需求。其实,这种利益冲突不仅仅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甚至在一个国家内部,也会存在这种冲突。一般来说,物质条件富裕的阶层或地区更倾向与追求更舒适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生活质量,而对于物质条件相对匮乏的阶层或地区的人来说,他们首先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温饱的问题。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移植强烈呼吁对热带雨林进行保护减少开发,而处于热带雨林地区的人却不得不大力开发热带雨林以维持当地人的温饱,促进经济发展。一边要求保护,一边需要开发,这种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就是不同阶层利益需求的不同。因此,我国在移植发达国家环境法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现状、本土资源及其与发达国家之间对环境的需求差异。不能不顾我国仍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的实际情况而去全盘接受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而极度限制开发的说辞。在制定国内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不同需求,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地域、民族和文化的差异,在移植发达国家先进环境立法技术、理念甚至法律体系、制度时不能“迷失自我”,要始终坚持主体性原则,明确环境法律移植的最终目的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1]阿兰•沃森,贺卫方.法律移植论[J].比较法研究,1989(1):61-65.
[2]姚建宗,孟融.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反思和实用主义法律移植观的兴起[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2):12-23.
[3]王宏巍.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律移植问题刍议[J].环境资源法论丛,2015(00):61-78.
[4]王立君.法律移植的界定[J].法学论坛,2004(2):40-46.
[5]朱新林.法律移植之外的第二条道路:中国法制现代化路径之反思[J].河北法学,2011(12):77-82.
[6]高鸿钧.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中西古今之间[J].比较法研究,2008(5):12-24.
[7]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8]陈剑澜.西方环境伦理思想述要[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3):96-101.
[9]周训芳.论环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问题[J].林业经济问题,2000(6):334-364.
[10]高鸿钧.文化与法律移植:理论之争与范式重构[J]环球法律评论,2008(5):5-14.
[11]肖光辉.略论法律移植中的本土性问题[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148-152.
[12]鲁楠.“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法律移植:以美国两次“法律与发展运动”为镜鉴[J].清华法学,2017(1):22-40.
作者:陈悦悦 单位:安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