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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进行法律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且司法机关拥有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类案件的过程中所依据的环境法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尤其对于审判员来说,因为审判员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对于审判员,环境法规定得明确与否非常重要。尽管要求对案件的定性定量的处理,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然而,如果环境法律条文过于粗糙,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会导致审判员弹性用法,能够随意使用其自由裁量权,实行差别性司法,存在相同法律事实却出现不同法律结果的可能性,甚至容易滋生受贿现象。只有在立法的过程中将环境法法律规定得更加具体化、详细化,即遵循“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指导思想,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审判员的自由裁量权,引导审判员正确适用环境法相关法律。
(二)对于环境职能部门环境职能部门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调整具体社会关系,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活动。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依法行政,即环境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因此,环境法立法对于环境职能部门来说同样非常重要。如果环境法律条文粗糙、意思模糊,环境职能部门在准确理解上存在困难,容易引起困惑和争议,会导致环境职能部门无所适从,不知道该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执法。也有可能为一些心存歪念的不良环境职能部门创造了歪曲立法者原意的机会,以及和对于司法机关一样地容易给予环境职能部门创造游走在徇私枉法和依法行政边缘的机会,使其产生受贿的念头。所以,现今中国应该遵从“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指导思想,创制详细、明确的法律,从而使环境职能部门有更加具体的执法依据,促使环境职能部门更好地按照立法者的原意以及国家意志来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处罚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守法者这里讨论的守法者,不是指严格遵纪守法的人,而是相对司法机关和环境职能部门来说的,即除了二者以外的应该遵守法律、依据法律进行活动的其他组织和公民。具有模糊性或者不明确性的环境法律条文,会使守法者不但觉得难以理解,而且不知道该如何根据法律来安排自己的活动,容易导致守法者违反了法律而不自知。然而,“不知者无罪”这句话在现今是不适用的。不知者一旦触犯了法律规定,仍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从这个角度看,具体、明确的环境法有助于守法者准确遵守法律,细腻的法律条文对于守法者显得非常重要。而且不明确的法律,可能导致守法者产生钻法律漏洞的歪念,企图通过歪曲立法者的原意,行走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即不合法但也不违法,从而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实现自己的不法欲望。所以要确立“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指导思想,使得环境法的法律条文详细具体。只要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意思,就有助于尽可能地减少守法者钻法律漏洞的机会。
二、“宜细不宜粗”的可操作性
(一)立法技术“技术”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反复实践中积累起来的有关生产劳动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由此可见,技术是技巧和知识的总和。相对应地,立法技术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积累的方法技巧和知识。立法技术是立法者对立法工作的客观认识和总结,具有客观性。客观规律虽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为人所用,立法者能够充分运用立法技术来实现其立法目的。从1978年到今天,我国的立法技术在不断提高。立法技术得到立法机关和法学工作者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立法机关都制定了有关立法制定程序的规范。这些表明国内的立法技术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通过这几十年的立法工作实践,立法技术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借助于更高水平的立法技术,可以更快、更好地完成立法工作,为贯彻“宜细不宜粗”的环境法立法指导思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增加其可操作性。
(二)立法经验从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到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行《环境保护法》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几乎没有环境法的状态到现今有环境保护法等环境相关法律,我国立法者在此过程中虽然走过不少弯路,但同时也取得了不少成就,在曲折中前进,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立法经验。这些立法经验有助于引导立法者更好地依据“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进行更高质量的环境法立法工作。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交流越加频繁和密切,国外有许多环境法立法经验可以供我国的立法者学习、研究和借鉴。在此,“西学为用”对于中国立法者也是颇有裨益的。通过借鉴国外的一些发展规律来提高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预见性,从而使得环境法立法工作能够在“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将环境法制定得更加精细、明确,并且符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三)立法语言中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对于成文法国家,其法律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立法语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质量。立法语言,即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表达其立法目的的专门载体。立法语言有其专业性,其要求比一般语言的要求更加严谨、规范以及中性,要求做到清楚、准确。尽管立法语言不可避免地有其模糊性的特征,模糊性是立法语言的客观特性。但是在这三十几年以来的立法中,我国立法者对于立法语言的运用越来越娴熟,而且总结了大量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弱化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特点,尽可能地表达统一、精确的意思,减少产生歧义的机会。基于我国立法者对立法语言的深厚认识和多年的运用经验,有利于实现“宜细不宜粗”的环境法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条文中的贯彻,增加“宜细不宜粗”的可操作性。
三、结论
经过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到,柴静的穹顶之下再次唤醒了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突显出了环境法立法的重要性,要注重环境法立法指导思想的作用,遵循“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指导思想,提高环境立法工作质量。环境保护,功在千秋,并不是一两天就能解决,也不是一两个人就能处理。保护环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在环境法的指引下,一起保护环境,共同守护家园。
作者:杨雯雯 单位:中山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