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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观替代传统发展观二战结束至20世纪60年代后期,单纯以追求经济增长为目标的传统发展观一经提出,就受到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学者的普遍赞同与支持。但是,这种单纯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发展观,并未从真正意义上消灭贫困,相反各国为了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不择手段,从而衍生出环境污染、能源浪费、生态破坏等一系列发展难题,自然环境承受着不可承受之重。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此后传统发展观逐渐被摒弃,可持续发展观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可持续发展”最为流行的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里约宣言》则将其进一步阐释为:“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4]可持续发展观更加重视持续的、长久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应当是一种整体的发展与全面的进步,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其核心应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则确立一定的伦理规范去调节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环境正义———代内正义延伸至代际正义环境正义要求在享受良好环境上面做到人人平等。最初的环境正义运动源于美国,如反对有毒废弃物运动和反对环境种族主义运动,[5]要求禁止把有害废弃物丢弃在低收入人群以及有色人种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实为代内正义。代内正义的问题关系到同一世代的人能否在一定的地域规模以及全球规模内共同享有良好的环境,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是典型的地域性环境正义问题。而全球规模内的环境正义问题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纠正南北之间的环境不公平问题。例如:以2003年的化石燃料使用引起的CO2的人均排放量为标准,美国19.6吨、日本9.6吨、中国和印度分别只有3.2吨、1吨。[3]不仅如此,现今社会无论是可持续发展问题还是气候危机、水危机和食物危机等问题,都关系到代际伦理和后代生存权,也即代际问题。因此,环境正义所包含的内容从代内正义延伸到代际正义,代际正义就是要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环境。
二、现实诉求:我国建设低碳城市的必要性
从理念变迁的追溯回到审视现实处境,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时期,气候危机、能源短缺以及经济转型的国际国内双重压力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硬约束。建设低碳城市,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在我国已经迫在眉睫。
(一)国际方面———面临减排压力放眼世界,面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变暖的威胁,全球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在一系列的应对方案中,通过“低碳”发展模式实现降低人类活动造成的碳排放,成为普遍认同的目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于世界首位的现实,令我国面临国际社会要求承担温室气体强制减排的压力,主动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6]追本溯源,作为人口、工业、建筑、交通、物流的中枢,城市不仅是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导者,同时还是能源的主要消耗者和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者,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理应是国家实践低碳发展的核心平台。
(二)国内方面———面临转型困境反思国内,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城市面临着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等问题,越来越凸显于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带来的困局中。低碳城市作为崭新的城市治理模式,不仅能突破我国城市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而且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城市的发展创造了崭新的机遇,引领我国城市走向经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1.建设低碳城市能为城市绿色经济的发展创造契机一方面,全球性金融危机造成经济增长滞缓,以低碳城市建设为抓手推动产业整合、升级,能让绿色产业抢占城市经济的一席之地;另一方面,危机过后,在提振经济、刺激复苏的过程中,我国的城市还必须顺应潮流面对减排义务。因此,建设低碳城市可以增强城市居民生活的低碳理念、严控碳排放、严格执行环保标准,给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加工回收以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新兴绿色产业创造发展机遇。2.建设低碳城市能为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开辟新路目前我国能源效率总体仍然偏低。国内生产总值占全世界GDP9%左右。但是,能源消费翻了一番,达到了19%。我国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美国的3.3倍,也高于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7]低碳城市的建设为大力发展诸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等低能耗产业开辟新道路,通过新能源、新技术的研发,能有效提高能源利用、资源利用以及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效率。3.建设低碳城市能为改善城市环境提供解决途径过去的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排放的增长模式已经难以为继,我国大多城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早已超过环境所能承载的极限,固体垃圾的处理、机动车的尾气、噪声的干扰、尘埃或飘尘的空气浓度等环境问题困扰着城市,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低碳城市的建设为突破上述城市发展的困境提供解决的途径,城市发展低碳经济、倡导绿色消费、践行绿色生产,能有效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三、域外参考:国际低碳城市建设的有益经验
迄今为止,国际上已经积累了建设低碳城市的有益经验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为实现碳减排目标做了积极的探索,从能源、交通、税制、建筑等方面寻求低碳城市发展的路径,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一)国外低碳城市建设的行动计划与法规政策作为低碳城市建设的先行者,英国率先实施碳减排规划,成立碳信托基金会,负责联合企业与公共部门,发展低碳技术,协助各种组织降低碳排放。[8]其低碳城市规划与行动计划包括共同认可的目标、碳排放记录与减排方法,以及在产权和治理方面的制度安排。根据政府的碳减排承诺,城市在规划目标里确立了碳减排指标并进行量化,作为制定措施的依据与实施、评估的标准。伦敦市在2007年颁布《市长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设定了伦敦2025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至1990年基准水平60%的目标,通过改善现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的能源效益、转用低碳技术、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进碳价格制度等措施,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日本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通过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该计划积极推动技术创新与推广、设立碳排放交易制度、改革生态税制、鼓励因地制宜地制订地方性的生产和消费政策。如东京市政府同样在2007年发表了《东京气候变化战略———低碳东京十年计划的基本政策》,设定了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25%的目标,其政策涵盖使用低碳能源生产技术帮助企业减排、对家庭采取能效标签制度、对大型商业机构采取强制减排与碳排放交易制度、减少居民生活浪费、政府设施与住宅的节能、减少交通二氧化碳排放等方面。[10]美国低碳城市建设的法律政策设计特别注重与应对能源危机立法的对接,颁布了两部与低碳城市建设有关的能源法案,分别是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和2007年的《能源独立安全保障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奥巴马政府美国能源与环境计划,提出在未来加大对绿色能源领域的投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供应比例,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减少交通排放,且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到城市,最典型的为纽约在2006年启动的《策划纽约》行动,并于2007年了详情,谋划未来30年的发展。该计划设定了在2005年的基础水平上到2030年减少30%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成立能源规划部,拨款支持节能、节约能源,增加清洁能源的供应,减少交通排放。
(二)国外低碳城市建设的行动计划与法规政策启示沿着国外低碳城市建设的实践轨迹,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共同特点:首先,各国十分重视与低碳城市发展相关的法制建设,通过颁布能源安全与保障立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或行动计划以及生态税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等,将低碳城市建设目标、过程等进行详细规范,并借助于法律规则形成对政府、企业、公民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比如:各国的法规行动计划中对低碳城市建设均有明确的目标,具体列出了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指标和时间进度表。其次,各国在低碳城市建设过程中均注重与法律相配套的政策设计,即通过设计有效的低碳政策工具,调动政府、企业与公众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的生产行为和居民的消费行为,这些政策工具包括政府管制、财政投入、能源供应、推广新能源技术、低碳交通以及建筑节能等。同时兼顾对多种政策工具的组合运用,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让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四、法律回应:架构我国低碳城市建设的法规政策体系
低碳城市、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旋律。低碳城市的建设从宏图成为现实,需要借助法律政策工具保障其有效推行。架构与之相适应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低碳发展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支持,亦是对时代命题的积极回应。
(一)修订环境立法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体系主要由《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组成,囿于立法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立法技术以及认知的限制,并未在“低碳发展”的理念下制订,因此,难觅碳减排规定之踪影。即便是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其条文具体内容仍然过于侧重规制污染防治,而二氧化碳尚不属于法定污染物的范围。可见,二氧化碳过度排放引起的气候变暖并未涵益在立法时考量的环境问题之内。笔者建议今后的环境立法修订应当融入低碳理念,将碳减排考虑进去。
(二)优化能源立法在化石能源逐渐枯竭、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今天,能源结构的调整能从源头上遏制二氧化碳排放,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因此,构建我国低碳城市建设的法律体系,首先应当从能源法入手。建议我国制订能源法时充分借鉴美国经验,将能源安全和能源效率与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策应低碳城市建设的需要,我国应出台《能源法》,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现行立法,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能源的比例,提高清洁优质能源的比例,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比例,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尽管这些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现有的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很低,也不可能成为我国主耗能源,但其几乎不释放二氧化碳的优点,可以成为今后着力发展的辅助能源。
(三)推进低碳城市立法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法律是最有约束力的手段,将几经探索得到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能更好地指引低碳城市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是全球最大碳排放国的中国制订《低碳城市促进法》,并将其纳入环境法的体系中,是明智而理性的选择。低碳城市促进法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既要有国家层面全局性、战略性的规划,又要有地方层面灵活性、现实性的考量。笔者建议由国家制定低碳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作为纲领性法律文件,明确低碳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减排任务、产业规划,设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建立减排激励制度和评价、考核制度,授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区低碳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减排目标及配套措施,围绕土地、交通、建筑、市政设施等方面促进低碳城市的发展。作为替代性选择,中国还可以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此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向行动》、《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等指导性文件,虽然是政策指引,但已经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不失时机地推出《应对气候变化法》可以将二氧化碳的减排从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赋予法定义务与强制效力。
(四)创新配套政策低碳城市的建设不仅需要立法上的创新,还需要政策上的创新。首先,改革税收政策。政府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低碳企业的生产与投资;增收碳税,由高碳排放企业承担生态补偿义务。其次,提供财政支持。对国家或地方的重大低碳投资项目直接进行财政补贴;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关键性低碳技术的研发及技术、产品的推广;资助低碳社区的重点改造与示范工程。最后,优化服务职能。合理规划城市交通;切实加强碳排放的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信息公开,提高相关信息的服务能力。
作者:熊彬吴新明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