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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科技元素”融入环境保护法领域
自从中国的环保部设立科技标准司以来,“科技环保”的概念初露锋芒并逐渐融入环境保护法领域。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这两条的宗旨实质就是鼓励人们主动开展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为环境保护献计献策。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2010年全国环保科技工作会上强调了要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科技环保是必经阶段。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第四条的修改也提到了环境保护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其本质就是倡导人类主动将现代化科技投放到环境保护中,就是要求人们主动发挥人类的聪明才智,投身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
(二)强化“环境公平”理念
1.将“代际公平”理念融入环境保护立法“代际公平”是指:人类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要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影响后代人的发展。保护后代人的利益这一观念逐渐深入各国的司法活动中,如《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1976)的第一条、韩国的《环境政策基本法》、日本的《环境基本法》都有类似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后代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案例出现在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年的一个判例中。可见,将“代际公平”理论融入环境保护领域是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必然结果。其实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子孙后代的环境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由于后代人作为主体的虚拟性和后代人这个群体的不确定性,对后代人的保护更需要当代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化消极被动的不作为为积极主动的作为,来更好地保护未来人类的环境权利。因此,在今后的环境立法中,“保护”一词将会越来越强调人类积极的作为。
2.在“代内公平”理论中强调全球环境合作代内公平是迄今为止一个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无论是在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地区之间,还是不同群体、不同个人之间,代内的不公平有目共睹。接下来主要从气候变化领域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代内公平展开论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责任是有差异的,如1991年《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第八条明确指出了发达国家应该对环境负主要的责任。基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代内不公平现象,现存的以及今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将会越来越重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以及发达国家率先主动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即“保护”的含义将会与“加强合作”“率先采取”“促进”等词语一并出现,强调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尤其是发达国家要起带头作用。《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全球保护环境的合作精神,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越来越严重,在环境保护立法领域内将会越来越重视全球的积极合作。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要想成为人们行为的动机和指向,就必须扎根到人们的意识层面,让人主动地尊重和爱护环境”。可见,无论是代际公平还是代内公平理论所强调的环境伦理———公平性,都需要充分发挥人类的主观能动性,深层次认识、理解和尊重法律。讲了这么多环境法规文件中“保护”的含义,接下来我们试着给它下一个新的定义,来预测今后“保护”含义的发展趋势。“保护”一词,在英语法律文件中常用“protect”“preserve”“conserve”。从语法角度分析是动词,可是从很多先前提到的法律文件中“保护”的含义大多是消极的不作为或少作为,没有充分体现人这个环境保护主体在参加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故笔者认为:环境“保护”除了约束主体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不作为或少作为外,还应包括在人与人关系中人类应该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化被动为主动。故“保护”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保护”除了要求人类尊重自然,合理规划并严格控制针对自然的行为或活动,使自然免受人类行为或活动的不利影响,从而也使一部分人类免受另一部分人类行为或活动的不利影响之外,还包括人类应该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人类的集体智慧,促进科技环保,积极主动地保护子孙后代的利益,加强合作精神,在消极的不作为和积极的作为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为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世界而奋斗!
作者:刘勇军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