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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的改善方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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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的改善方向

一、我国环境法存在的问题

(一)人文精神的缺失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环境法30来年不断吸取先进经验,立足当前实际,将环境法从无到有再创立成体系,确实取得了不少辉煌成就。例如,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愈来愈深入人心,环境人权的法律保护思想和扩大环境民主的思想在立法中的地位也在不断得以巩固。同时,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使我国在生态、污染等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环境法制现代化进程虽在飞速发展,但由于当下急功近利的经济增长方式、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及传统的思想文化依然存在市场。这些都会使环境法制发展的进程面临人文精神的缺失问题。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从中可看出我国环境立法目的是为经济发展,为社会现代化而服务,但从目前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目的看,追求环境保护的人本价值己经成为立法所普遍追求的目标。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法确实存在人文精神缺失的问题。

(二)环境法体系结构不健全就如同民法一样,我国环境法多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而缺乏一个综合的基本法。目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基本由《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构成,但由于缺乏规范环境整体开发利用和统一利用原则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的原因,导致各单行法之间存在许多矛质、重复和空白,在实际操作中造成执行困难,落实不到位等情形。因而,出台一部环境基本法来统一领导精神,加强规则执行力度,弥补单行法的漏洞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我国环境法的改善方向

不可否认的是环境法对一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环境法,使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成为当前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在大量查阅资料,深入研究之后对以上几点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建和弘扬人文精神与我国环境法相比,世界其他各国环境法人文气息浓厚,因此对于环境法人文精神的重建和弘扬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要。为环境法注入人文精神首先要立足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结合当前社会文明实际,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确定我国环境法人文精神的内容。重建和弘扬环境法的人文精神,还需要改变我们过去对法律作用与目的的固有观念,重新认识法律所内涵的人本价值,这样才能考虑环境法中“人本化”的精神追求。当然,我们不能完全否认环境法现有的指导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升华,使我国环境法得以完善。

(二)健全环境法律体系健全环境法律体系就要尽快制定统一而强有力的环境基本法。西方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方面所采取的方法一般为制定环境基本法,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公民和政府的责任义务。环境基本法在环境立法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领导作用。环境基本法的制定,必须在科学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确立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弥补单行法的漏洞与空白,同时完善配套体制,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化法律责任体系,明确政府职责,将环境法切实落到实处,从而真正发挥环境法的作用。

三、结语

“很明显,千百年来对环境的忽略已经将人类带到了最后的一个十字路口。我们对自然的肆虐,使我们的生活质量恶化,甚至危及我们的生存。因此,我们决意行动起来。我们呼吁一场旨在改变对环境———它正在起来反抗我们———的行为的革命。……我们将重新开始。”当前我国频发的环境问题已经一遍一遍的告诉我们要正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协调人与自然最好的方式就是完善我国环境法,我相信通过法学界与立法部门的不断努力,环境法将深入人心,为综合性的环境立法铺平道路,发挥出环境法应有的作用。终有一日,我们会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自然与经济协调发展,我相信那一天不会遥远。

作者:郝晓贾梦瑶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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