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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环境法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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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背景下环境法研究

1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发展模式

无论从理论准备还是从实践经验的总结,我国的积累都还不算充分,因此我国对于开展碳排放交易制度就应更谨慎思考,周全考虑。从排污权交易的实践看,制度移植或者制度创新都有一个从试点到推广的过程,这种方式是更为保险的一种试错机制,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所可选择的风险和成本相对较小的发展路径。但也不能避免小规模试点和大规模推广之间存在着不确定性,试点成功,推广之后未必成功,反之亦然。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首先就是运行成本的问题,配额市场过小,相对的运行成本就过高。但中国各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等都存有差异,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不得不经历一个逐渐扩大管制对象和配额市场的问题。制度在实践中会遇到诸多问题,要本着务实的态度,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实践中及时总结和反思,一项制度要真正的扎根于社会就必须依赖于理论和实践之间的互动。此外,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要因地制宜,适应中国社会存在的具体问题,符合真正的社会需求,从而生发出制度生长的内在动力。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任务不仅仅是为了节能减排,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责任,缓解外交压力,更是中国面对资源限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因此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应该能同时有助于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发展和科技创新等国家发展目标。目前,中国还不能满足一个运行良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所需的诸多条件,还存在许多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约束性条件。在此背景之下,碳排放交易体系设计的基本思路需要兼顾多重目标,并且考虑相关的约束性条件,在基本原则、基本架构和基本步骤的安排上形成有异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交易的中国特色化模式,这种高要求虽然必定会增加碳排放交易体系设计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但也是对我国设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一次挑战与考验。

2从环境哲学角度应对气候变化

2.1气候变化问题的环境道义基础环境法应当重视气候变化,不仅是因为发达国家对中国所施加的外交压力,也是因为关注气候变化、保护环境根本上是实现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保障,能有效提高公民的生活品质和生活的幸福感。气候变化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它不仅仅关乎科学与经济,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与国际问题,讨论分析这一问题很可能甚至是必然会超越法律的视野,这也取决于我们对法律的定义和理解。国际环境法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必然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回应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但是不能肯定其不存在不平等和支配性,因为法律只是把既得利益固定下来予以合理化的一种社会调整方式。但另一方面,我国进行利益表达时的话语策略还是缺乏经验和存有缺陷的,良好的利益表达应当是能把政治利益诉诸于法律和普世价值,从而从理念与道义角度赢得世界的认同和理解。显然我国在在这方面还需不断历练。

2.2我国气候变化问题的古典哲学理论基础有学者已提出,应对气候政治,中国应该整合中国古典传统、社会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提出自己的主张,从而争夺关于“碳政治”的话语权。中国古典传统,在未来很可能会成为构建中国环境哲学理论最有力的思想资源。暂且不说中国古代经典中关于生态保护和维持的论述,中国古典文化在总体上是亲近自然、向往自然,追求“天人合一”的境界,这在中国古代的音乐、绘画、建筑、文学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与西方征服自然的文化取向显然有别。此外,中国古典文化也是禁欲倾向的,强调人的自我克制,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要消除的只是不合理的、过分膨胀的物质欲望,这与今天的消费主义格格不入。其实环境问题的产生究其根源来自于经济技术的进步,人们不断地追求生活高质量与舒适度,从而出现了人欲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导致人与环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不断恶化。我们不应泯灭人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和欲望,但是这种权利是有界限的,只有建立在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才是合理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意义上,中国古典文化可以古为今用,建构起关于生活有限舒适和适度消费的环境哲学。这对于中国乃至世界的未来应对气候问题和实现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是意义重大的。

3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从全球环境法的发展来看,环境法大致经历了从环境损害救济、到环境污染控制,再到环境资源管理这样的发展过程。在每个阶段,关于现实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都有所侧重,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对于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及社会的发展而渐次出现的。在最初阶段,理论层面重点解决的是因污染行为受到的损害如何救济的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环境损害称之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于此之后环境法理论界才开始转向如何控制污染行为,从而产生环境行政法。而当今我国已经完成工业化,成为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的国家,因此如何管理有限而宝贵的环境资源,实现代际公平成为了我国环境法当前的研究核心,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结合气候问题所具有的经济、政治属性,制定有效的气候应对方案成为环境法形成应对体系的关键所在。

3.1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现状与问题环境法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多借鉴国外理论,理论研究多是跟在发达国家的后面的亦步亦趋,忽视了对本土真实存在的环境问题的关切。因此我国环境法发展,在着力于学科构建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应当走向实践,紧密结合我国本土存在的环境问题,但好像理论界在这方面的努力似乎还不太够。若干年前,曾有学者说过:“目前,多数环境法学研究要么是凑热闹,要么是停留在应然判断和正当化论证的层面上,既没有深入其里的个案研究,也缺乏应有的‘数字管理’———即量化研究”。这样的判断对于今天的环境法学研究依然不为过。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不仅缺乏对现实问题的深入挖掘,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也有一定欠缺,并没有充分发挥交叉学科的优势。在现实环境问题的应对上,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应建立理性的问题意识,理论的方向不应随波逐流,应适应本国发展现状。这并非认为我们不应去关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及后人的环境利益,而是要更清楚我国在工业化过程中与后工业化过程中所存在的环境问题,还要更明白我国在社会发展阶段上与其他国家与地区不属同一历史时代。基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更多环境问题的解决更为紧迫,气候问题的解决相比之下显得过于奢侈。

3.2农村环境问题应纳入环境法学界重点研究领域就我国来说,在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打破我国城乡二元式的结构,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文化问题,也是一个涉及社会意愿的现实问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分析框架下,农村环境问题应当是值得环境法学界关注和深入探索的研究领域。我国当前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不仅源于其本身,还有很多来自于城市污染转嫁等因素。因此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是综合且复杂的,需依靠政府与民众间的互动和合作。不仅要充分考察当前农村的发展现状与现实问题,也要考虑到城乡差距、乡村与乡村间的差距,制定相适应的具体法律与政策措施。

3.3应对气候问题的中国特色发展道路环境法的核心在于平衡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法起步较早,已积累了深厚的学术成果与实践经验,为处理当前具体环境问题奠定了学术支撑与理论基础,并能有效结合现成的理论对特定的历史经验进行抽象总结,使其具有特色化与本土化特征。而我国环境法相比发达国家,在具体环境问题的应对上还存有很大差距,多是对环境法的理论不假思索地照搬与接收,没有符合实际地对理论进行有效整合与裁剪,进而造成脱离实际,偏离事实的理论指导。“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在各种现实急剧变动的情况下,人与自然、环境与发展等问题都是空前的、独一无二的和赋予中国特色的,这些都为致力于学术的真诚学人找到了难得的学术富矿。”因此对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及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应对上,应注重结合实际问题,以本土化理论为基础,综合实践经验,走一条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法发展道路。

作者:张生颖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