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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晓军单位: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文史教研部
用水民约和水规是同一灌渠内各用户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西北干旱内陆河区普遍制定用水民约和水规。如甘肃省山丹县规定“因粮均水,因水均时,给为图式,注明额粮原数,浇水定时。”还“俾编氓鳞次序灌”,即给农民编户口,按次序灌溉,通过这些措施使得“争端悉泯”。灌溉水的日常管理,清前期“州县设‘水利通判’专管屯田及水利事宜”。晚清至民国初期有了新的发展,选专人司其职,普遍的作法是由各渠推举德高望重、热心水利的老人董理灌务,无衙署,分驻于各渠沟庙宇。这些管理人员又称为“水利老人”(水老)或“水首”,有些县称之为“农官”或“渠董”。灌区设水利“总甲”、“小甲”,管理各地水利。
1924年民国政府机构改组,县政府三科(后改建设科)负责管理水利事务。各渠“农官”改称“水利”或“渠主”,总甲改称“渠长”,各地也有不同的叫法。1943年各县又成立“水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普遍由县长兼任。具体的管理与分配,各地大同小异。在灌溉农业相对发达的张掖县,水利委员会是半官方半民间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渠系内绅士大户充任。水利委员会以下,各渠系分别设有管理机构,老百姓称之为“龙王庙”。渠系的主管叫“农官”或“龙官”,自称“水利老农”,由其总管干渠事宜。水利管理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水利工程的修建或水利设施的维修,分设大掌柜、二掌柜、三掌柜具体负责。
二是灌溉管理,设渠主、号主、差家,管理若干闸口,负责把水分配到农田。张掖县每个渠系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由本渠系自行完成。大掌柜全面负责,二掌柜、三掌柜负责现场施工。引水工程、防洪工程、输水工程,由全渠系进行。
各工(支渠)、号(斗渠)的灌溉工程,由各工、号自己承担。工程一般分为春修、急修两种,以春修为主。具体方法是在农历二月初二(民间有二月二,龙抬头之说)开工,春分完工并通水。开工之时,一般要在龙王庙举行祭拜仪式。春修工程的内容,包括进水闸、拦河坝前及输水渠道的清淤,引水工程和输水渠的整修。在春分完工时,全灌区群众参加开水仪式,给龙王烧香叩首,上贡祭品。急修工程是当引水工程被洪水冲毁,或输水渠发生决口时,进行抢修的工程。每遇到这种情况,龙王庙的信差手持“鸡毛传书”,骑马沿渠奔驰呼号,得此消息,参加抢修的群众,即河夫,就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赴工地,直到工程完工。
安西等地修渠上坝摊钱要粮,均由绅士乡老决定,具体工作由政府建设科办理。灌溉均按渠或号集中轮灌,由渠主、号主、差家分级负责。浇水时间普遍实行点香计时,不按土地亩数,而以所交公粮的数量为基准,计算点香的长度。公粮的数量有官府凭证,不能更改。若是某户在前一年欠了公粮,当年就要相应地扣除所点之香。这种管理方法实现了水利管理与政府利益的一致与协调。在保证了政府税收前提下,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交由村民自行管理。其他地方大同小异。安西县则各渠产生渠主,各渠道产生水利、文书、方文、长夫等管理人员。民乐县各渠仍设“总甲”。其职能基本一致。
皇渠与借水制度
在河西一些地方,如黑河中游的临泽、高台、鼎新,疏勒河中游的玉门、安西等县还存在“皇渠”与“借水制度”,其实质体现的是朝廷、地方政府对流域内水资源配置的进一步调节,是分水制度的特殊表现形式。黑河流域接近下游的高台县、鼎新县(现属金塔县)田多水少。清朝乾隆年间,为了使高台的农田获得较多的水量,以及补救鼎新在春耕时不致因缺水而无法播种,由朝廷专案规定从临泽境内的黑河上开凿一条支渠,经由临泽农业中心地带南端,远离其他渠道,绕过县城南郊直达高台县境,专供高台农田补充灌溉之用。临泽境内的田园,绝不允许利用该渠灌溉,如有盗用者,将受严厉处分。因为,清朝规定,凡高台境内利用皇渠水流灌溉的田地,每年所缴纳的田赋,全部拨充入皇宫内妃嫔购买脂粉费用。所以,这条水渠被命名为“皇渠”。
在鼎新与黑河上游各县之间还存在借水制度。春耕缺水时节,向临泽借水。具体方法是:“每年立夏日黎明寅时起,由临泽县府境内引用黑河水流灌溉的35条渠道进水口,全部封闭10天,至立夏后第11天的黎明寅时再予开放。使这10天中由张掖流向西北的黑河水量,得以集中经由高台直注鼎新县境。唯一不予封闭的‘皇渠’进水量也受限制,随时在进水口加以调整,降低流量。“封渠之日,鼎新县长必亲至临泽监视执行,然后赴高台坐镇,并委派出大批人员,在两县境内河渠所经之处,巡视监视,以防走漏。如发现居民有盗用河水行为,鼎新县长有权直接拘捕,依照规定罚款惩处。”以上两项制度,“虽然系清朝年代所创立,民国成立以后,以事关高台与鼎新两县农民利益,未便废止,故仍继续依照原案办理,且经甘肃省政府备案。”只是“‘皇渠’灌溉所征收的田赋,因民国已没有皇帝的妃嫔,所谓脂粉费用就并入一般田赋之内了。”以上两项制度是对分水制度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有效地保证了土地资源较多,却处于河流下游的高台、鼎新农田灌溉的基本用水。
灌溉水管理的依据———水规
西北干旱内陆河区农户能否获得灌溉水资源,关系到以个体为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的成败,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所以,灌溉水的终端配置实质上是涉及到公私双方的经济利益分配。鉴于这种情况,河西各县普遍制定了水利规则———水规,成为灌区内公平公正分配灌溉水资源的依据。各县水规条款不竟相同,但是基本精神、原则、目的和作用是一致的。分析研究水规,对于认识近代甘肃农村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一)灌溉水的分配方式
水规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用水,目的体现在兼顾国家、民众各自的利益。即“以规定水利平均灌溉,上裕国用,下利民生”,实现渠系内按季节“轮流浇灌”。①在水规中首先规定了水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近代河西水利事业实行县政府和农民自行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如民国初的敦煌县,由渠正、渠长、排水、水利等人组成农民管理水资源的组织系统。“县府是10渠监察总机关,警察所兼补助协理之”。渠正负责指挥各渠渠长公平分水,维护灌溉秩序;由县政府委任警佐为水利监察员,承县知事之命,督饬渠正、渠长、排水、水利等人,按照规则协理一切水利事宜。如各渠发生违犯条规事情,就由监察员照章分别惩办,其情节重大者,须呈明县知事执行。
水规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分水和灌溉的具体规定,其特点在于明细和便于操作。敦煌县水规规定每年立夏之日,由渠正、渠长、排水、水利等,请县知事、警佐及水利监察会人员领兵役至党河口黑山子分水。“渠正指挥掌天河之渠长丈量河口宽窄、水底深浅,合算尺寸,摊就寸数。按户数多寡,平口长短,摊就寸数,公平分水。”10渠的渠长负责开放平口。灌溉之时,一般由下而上挨排挨浇,10渠浇水一次,至迟不得超过30日,周而复始,轮流灌溉。
在各地水规中规定的分水时间与水量有多种记数方法:一是点香制。即“按粮配水,点香计时”,用一天12个时辰定燃香尺寸。这种制度在河西各县普遍采用。所点之香是用榆树皮制作的一种条香,装在特制密封的木匣内,每家每户都有规定的点香尺寸。届时,将盛香匣子带到地头,俟渠水进地为准,将香点燃,香燃尽无论是否浇完即关水口,轮给下一户。由于这种方法较为公平,在河西流传使用达百余年。
二是干沟湿轮制。即在规定的浇水日期内,不论有水或无水,也不管水大水小,均为一轮,如果浇到中间沟干了,第二轮水仍然从头浇灌。
三是上轮下次和下轮上次制。即自渠首到渠尾或从渠尾到渠首依次浇灌。每从头到尾或从尾到头浇一次水为一轮。每轮的天数各地不同,有10天或15天的,也有8天至12天的。这一制度有永久定案的,也有临时议定的,还有混合使用的。混合使用者即第一轮水若浇不完者,第二轮即为下轮上次,就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次序浇灌。
(二)对灌溉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在水规中详细制定了管理人员产生的办法及承担的责任。在敦煌县的10渠水规中,规定设渠正2人,渠长15人,排水15人,水利无定额。渠正总理10渠水务,依照规定督率渠长、排长、水利等人勤劳服务。担任渠正者必须具备曾任渠长、排水、地方水利监察委员会委员或办理乡公益3年以上阅历。渠长任职必须是担任过排水1年以上者。在水规中对担任渠正、渠长、排水、水利等职务者,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如贿赂公举运动充任者;请托放水受人酬宴者;不遵时令混乱节段者;串通卖水翻板乱灌者;贻害渠防致伤人民生命财产者;藉章滥罚诈赋有据者;不服从长官依法命令者;纵容强梁防害水利者;才具庸劣不勤职务者;嗾众浇水扰乱渠规者,凡触犯其中之一,就要受到除名、拘役的惩罚。对渠正、渠长、排水、水利和渠户按其职责还分别规定了约束条款。渠正若犯了以下条款中的任何一条就要受到罚薪记过处分。如派水不公致起交涉;约束不严紊乱秩序;视察不力惰慢户位;失察所属过犯而不举发;手续未清擅离职守等。渠长、排水、水利等触犯以下任何一条,将受到罚金或体罚。如扶同作弊不顾名义、包揽民夫贻误渠工、私营平口损人利已、私收成规苛索乡愚,本渠渠户如有贻误渠防,将水倒灌湖滩,波及官道民田,知情而不纠举,失守平口放弃责任,视察不力渠脱坝倒,传集渠户逾限不到,托故禅护。
渠户是整个渠系中水资源的终端用户,也是最终利益的享有者。因此,在水规中对渠户的规定最系统,也最严厉。在敦煌县10渠水规中针对渠户的条款多达15条。其中,若犯了以下规定,人要按律治罪,地则照数充公:反对渠规破坏水利者;聚众要挟强霸灌溉者;当浇水吃紧之际有暗决渠堤,藉图乱水,倡首混浇者;决水浸害他人建筑物或土地者;妨害水利致荒他人田亩者。若犯了以下规定,将所浇地亩全数充公:不遵守节段抢坝截浇者;不遵守时令重浇乱灌者;脱渠倒坝藉混乱浇者。若犯了以下规定则处以到拘役或罚金:凡不慎堤防将水流入滩道,妨害他人之田亩或道路者;应搭桥梁坐视不理,或毁害壅塞有碍交通者;挟持聚众捏造人名,更换渠正、渠长、水利者;藉端殴詈渠正、渠长、排水者;不供给临时经常各费者;不供支渠夫者;不听从水利人员照章指挥,自行开渠灌溉者。按照以上规定,渠户违犯了水规,重则丧失生产生活的依靠———土地,还要遭受牢狱之灾。轻者也要受到拘禁和罚款。再以张掖为例,按水规的要求,有哪个工号欠了河夫,欠了柴草,就要闭哪个工号的口子。哪个人犯了水规,就要在他的脚踝上套上草绳顺渠拉,拉的距离长短,视其错误的严重程度而定。在下游浇水时,上游有谁偷水,下游工号的号主、差家,带人骑马到上游,会同偷水工号的渠主或号主,通过骑马踏毁偷浇者的庄稼,以示惩诫。
干旱内陆河区水管理的历史审视与启示
近代西北干旱内陆河地区灌溉水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全面而深远,有效地扩大了人类生存的空间,增强了土地对人口的承载能力。其管理制度的设计及管理中的经验教训,都是宝贵的历史遗产和财富,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一)用制度措施保征灌溉水管理的公平公正
近代西北干旱区水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基本体现出对各利益方的公平公正。以河西为代表的西北干旱内陆河区,上下游之间的分水制度,灌区内以“水规”为基础制定的灌溉方法,对协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起着积极的作用。据1949年统计,人均生产粮食221.2公斤,这与分水制度有效地保证农田灌溉是分不开的。灌溉水资源配置,表面看是河流或灌渠上游与下游之间的矛盾,本质上反映的是获得的水量的多少与时间的优劣。制定分水制度与“水规”的目的就是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渠内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生活的正常延续。如“水规”总的精神是用水公平,水务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地为各渠户服务,协调和解决各种问题。渠户要严格遵守“水规”的约束,一旦违犯所付出的代价十分高昂。可见,水规是以惩诫为主。在维护公正公平的同时,还保护了有限的水资源。对实现灌溉农业的长远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河西人民在解决复杂重大问题上的睿智。
建国以来,随着干旱内陆河区水资源开发的加剧,出现了土地严重的荒漠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要求新疆的塔里木河和河西的黑河向下游分水,解决生态退化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分布了《塔里木河流域“四源一干”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水利部制定了《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其基本精神就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解决流域内上中下游之间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推进当地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发挥根本保障作用。目前,西北干旱内陆河地区人口不断增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的承载压力持续加大。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水资源科学有效管理,是当务之急,也是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就全国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定以下四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三是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红线;四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实现上述“红线”目标,采取了“四项制度”,即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这对于构建当代西北内陆河流域水资原管理制度,实现流域内上、中、下游之间,经济、社会、生态各个方面科学、公正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地方政府基本职责就是保护好水源,维护群众的水利权益
近代河西灌溉水的管理充分说明政府的职责就在于保护好水资源,维护辖区内群众灌溉用水的权益。上游在于能否保证有充足的灌溉用水;下游在于能否将水如期如数分来。这些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攸关。河西各县历来重视祁连山水源涵养林的保护,视其为生命之源。分水时节,各县县长都要亲临监督。1926年安西县长李芹友赴玉门监督分水,查出玉门私开分水口八道。他立即将水口填堵,保证“各渠之水,畅流交通,严禁玉门侵占安西水利”,使安西“人民安心畎亩矣”。
鼎新县“在河水流抵县城郊外灌溉渠道时,县民必悬红掛彩,并燃放鞭炮庆贺。县长由高台返县时也大受居民欢迎,恭维备至,不管政绩如何缺失,终能获得民众谅解”。“不幸遇到气候干旱,水源不丰,以致无法借到充沛水量,使播种耕作遭受影响,可能造成秋收荒歉的危机时,县民便会认为县长德薄福浅,才会为他们带来厄运。因此,大家对他们的父母官都没有好感,甚且处处采取不合作态度,制造纠纷,增添麻烦,使县长难安于位。”在该县“曾有一位县长因借不到大量灌溉用水,受不了民众的埋怨和奚落,被迫辞官”。
由此可见,水在河西居民心目中的重要性了。这种职责甚至延伸到地方士绅。由于金塔县分水诉求不能得到公允解决,1922年群众推选乡绅赵积寿先后5次驾畜车赴兰州请愿,他“千里迢迢向省府各方奔走呼吁,哀诉民瘼”,“恳请省府解决与酒泉的灌溉纠纷”,一时传为佳话。
自1939年起又有乡绅赵德贵连续4年乘马车赴兰州向省政府告状,要求解决分水问题。目前,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这就使地方人民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的职责将更加具体、科学和明确。
(三)增加灌溉水量、开发水源是解决干旱区供水矛盾的根本出路
以分水制度和“水规”为内容的干旱区水资源管理利用体系,只是在用水矛盾尖锐化的背景下,解决现实问题的一种选择。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干旱区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必须增加区域内水资源总量,解决资源性缺水问题。如果水资源严重短缺,利益方的各种矛盾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果没有水资源的开发,何谈水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总之,只有将水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相结合,增加流域内水资源的总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缺水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持群众生产生活的持续。以酒泉、金塔为例,两县共同利用讨赖河水灌溉。但酒泉地处讨赖河上游,用水方便。金塔县则位于讨赖河下游,地多水少,农忙季节水资源供不应求。
为协调两县用水矛盾,清、民国年间多次制定和修改分水制度,但群众之间积怨颇深,斗殴兴讼、累年连月,人命官司屡见不鲜。清末史料中曾记载:“金塔县金西坝破营子村(现营泉村)农民陈某去酒泉洪水坝偷水,被酒泉看坝人发现后活活打死,引发金塔人的强烈抗议,告到道台衙门涉讼多次,终未解决纠纷,从此两县年年为水浇田而持械相斗”。后经省府派员调查协商,召开“商水大会”,宣布了分水方案。由于水资源总量有限,该方案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所以,酒泉“到了两县分水时期,纠集民夫,各执器械,伏于各渠道要口处阻拦金塔农民封闭渠口,并以抛石头、砖头、舞铁铣,乱行殴打……次年再去分水,虽有驻兵协调,但酒泉处于上游,水又被酒泉人夜晚堵截,步步掣肘,金塔方面奈何不得。”这种情况还出现在金塔与高台争夺黑河的灌溉用水。群众为了争水陷入无休止的争斗,甚至付出生命财产代价,不利于地方建设,造成社会动荡。面对有限的水资源,如何开源节流就为政府和群众所思所虑。
1938年7月,“酒泉县长凌子惟、金塔县长赵宗普联合提出‘利用科学方法、蓄置水量,节制使用,以利耕耘’的建议”得到上级重视。
1939年省政府派人前往酒泉、金塔调查水案后,提出开源节流需要下游采取三项“补救”措施,即利用泉水等地下水;蓄集洪水;防止渠道渗漏。上游采取三项“整理”措施,即改造渠道防止跑水泄水;处罚过度灌溉;红水河上新建渠道,保证水流畅通。1940年代后期,在讨赖河上建成鸳鸯池水库,在高台修建了马尾湖水库,大大增强了金塔灌区的水源供给,仅鸳鸯池水库就蓄水1200万M3,保灌面积7万余亩。这才基本上解决了金塔县与酒泉县的用水纠纷。可见,通过节约用水,修建水库,开发灌溉水源带来的经济、社会与生态影响非同一般。
当前,西北干旱内陆河区水资源严重不足,区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已致极限。基于这一现状,在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同时,让惠及西北内陆干旱区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早日开工,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地的资源性缺水根本出路。
(四)灌溉水的开发与管理拓展人类生存空间并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
城市与城乡镇聚落是人地协调适应的产物,是人类利用改造自然程度的综合标志。西北干旱内陆河区人口的分布,城镇村落的形成深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基本上以河渠和绿洲为载体,呈稀疏的点状分布。“凡有河渠之处,人烟稠密,村落栉比,垂杨拂水,麦秀遍地,为河西精华之所萃”。
可见,灌溉水的开发与管理使荒漠变成绿洲,营造了城镇乡村必需的生态环境,拓宽了人类生存的空间。久而久之,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产生全方位的影响,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由河西地名特点就可以窥见一斑。河西许多地名与水利有关。张掖许多乡镇村寨用“闸”或“号”命名,高台县除用“号”外,又用“坝”来命名。在安西县和敦煌县用“工”来命名。①由此可见,一条灌渠就是一根纽带,将该区域内的群众连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形成乡镇、村社,构架了区域内群众生产生活不可脱离的社会,由于同用一渠水,公众的利益高度一致,使他们在语言、生活习惯、禁忌风俗,甚至思想意识方面都有趋同性,由此形成了干旱地区典型的区域文化特征。西北干旱内陆河区灌溉水的开发利用效果,需要动态地考虑全流域的利益。农田灌溉给人类带来丰厚的回报,同时也对生态环境产生强烈的干扰。由于“干旱区强烈的蒸发作用使得地下水不断从潜水面上升到土壤包气带,水分的运移带动了盐分在土壤中的移动和累积。
”所以,灌溉方法欠科学就会造成土壤次生盐渍化。受科学文化知识的局限,西北地区“因人民只知灌溉而不知排水,使土地咸化,致不能生产的,如安西的白王渠,及疏勒河流之布隆吉城,本来都是肥田沃野,现在则一片荒漠。”
在内陆河上修建水库,往往拦截整个河流,出现径流断流,这会造成下游地区的荒漠化。这方面的教育非常深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目标,人与自然的和谐不但是和谐社会的根本要素,也是实现其他和谐的物质条件。以内陆河水系为单元,将公平公正利用水资源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口,将保护内陆河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出发点,就能在当地逐步建立以水为纽带,和谐相处的新型社会关系,防止因盲目过度开发水资源而破坏环境。
(五)水务管理权被士绅阶层垄断并与神权结合,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受时代的局限,甘肃的水务管理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政治清明、社会稳定,当政者个人品质好,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其危害。如果政治黑暗、社会动荡、吏治腐败,国家对社会控制能力下降,其中的弊端就十分明现。
1.水务管理基本上被士绅地主垄断,普通群众难以参与,无权监督。敦煌县根据水规,渠正由6隅农长联名公呈县署委任之,实质上被官绅把持。排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能担任,“家道殷实者;在本渠有田地半户以上者;本渠坊会首乡望素孚者”。担任渠长的前提是“充当水排一年以上者”。总之,不是本地富户,根本不可担任渠长、排水等职务。从事水务管理工作享有丰厚的报酬。在敦煌,渠正年支薪洋420元,渠长每人240元,排水每人70元。
这些开支包括水渠杂费,均从渠户身上征收。可见,从事水务管理,能够给个人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这使得一些人千方百计地谋取这一职务。当时就有人痛斥:“此辈近年来,皆由贿赂得充任,为县长之爪牙,作威作福,勒收地亩捐,剥削本乡百姓,许为第一等病民之劣绅,洵不为诬。”临泽县一些恶霸地主,籍权势长期担任一渠的“渠主”或“渠长”,他们不修渠,不上坝,不纳水粮,甚至借机摊派,中饱私囊,逐渐成为当地的恶霸。平川三坝渠渠长刘维恒,利用职务之便,霸水灌林,积怨甚多,因民愤极大,1949年临泽解放后被人民政权以法镇压。
2.水规制度受到地主士绅的操纵,影响实施的公平与公正。灌溉农田时,各分水口专管点香之人多由地主富户充任。水规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公正,要求“严格遵守”。但是,有些人在点香计水过程中玩弄计谋,吃亏者多是贫苦百姓。如所点之香有干、湿、粗、细以及榆面香、硝药香之分;点燃后香头有迎风、背风之分;还有用夹底香盒,在低层加温以烘炙上层香。甚至有偷掐香头、刮去香的硬皮等行为发生。借此就可以人为调控燃香速度。慑于他们的权势,群众称“点香之人”为“活龙王”。在点香之际,他们大肆勒索敲诈,农民浇水必须给他们送肉、送饭、送酒、送烟,甚至直接送钱等。否则对浇水时间百般克扣,极为苛刻。除此之外,巡水的差甲等还将水偷卖给上游富户,在酒泉卖一寸香的常年水可得1.2斗(约225KG)小麦。有些地方除白天浇水点香外,晚上又浇所谓的“乱水”,又称“放炮水”或“半夜水”,极大地侵害了灌区内其他成员的利益。
3.水务管理权与神权结合,加重了渠户的负担,助长了封建迷信泛滥。西北干旱区群众盼水心切,传统习惯与缺乏科学的精神,使对自然的崇拜逐渐异化成封建迷信思想。张掖一带把水资源管理机构———水利委员会称为“龙王庙”,这种人“神”共职的现象,在客观上加重了人民的负担。龙王庙内,右边是官房院,正殿供龙王爷,东西厢房是龙官和各职能人员住的地方,左院是“夫庄子”,即河夫住的地方。每到春修开始,龙王庙内的职能人员就要率河夫迎接龙官,此时炮铳齐鸣,热闹非凡。龙官到大殿拜龙王,焚香上供,縻费甚多。到了春风输水时,全灌区男女老幼又要到龙宫给龙王爷烧香叩首,献上喜馍馍和“提糖点心”。
渠户们为这些繁琐荒诞的仪式承担了很多额外负担。在临泽各渠为祈求风调雨顺,建有各自的“龙神庙”,每到春秋二季,都要花费大量钱财祭祀酬谢龙神。在此风最盛行的蓼泉乡,每年农历二月初二日,要唱戏3天,并请一堂道士(8人以上)上表行香大做道场。届时分水的牵头人都要去“龙神庙”进香,并供上布施。负责全渠水利的“总甲”(渠主)要在“龙神庙”内摆“四碗一盘”的饭菜表示酬谢,吃罢还要给每人带回约1斤重的“油散子”,供其全家享用。到5、6月份用水的高峰季节,又要请巫婆神汉在渠口及各支渠口跳神,祈祷吉祥。“名曰祭‘龙王’,实为济‘农官’”,仅临泽县每年为此消费粮食多达5300公斤。酒泉讨赖河每年举行“分水大典”,仅酬神演戏、大摆酒筵,所属的七个坝所摊费用就高达2785KG粮食。凡此种种花销,最终全部落在渠户身上。
这种现象说明,水做为一种资源,甚至是一种商品,在构建科学管理水资源的体制制度过程中,必须要有配套的监督机制做保障,以此防范水资源管理中的各种腐败或其他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