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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民间纠纷解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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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民间纠纷解决

[摘要]

努力构建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民间纠纷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稳妥有序发展意义重大。针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的农村的法制建设状况与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与现实需求脱节等问题,应努力做好农村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强化人民调解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积极构建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村民间纠纷有所增加,且表现出诸多与以往的纠纷不同的特点。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努力构建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民间纠纷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稳妥有序发展势在必行。

一、重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有效化解民间纠纷农村民间纠纷的现有解决机构主要包括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司法所、仲裁机构、基层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的解决方式之间应该是一种全方位、多层面的立体纠纷解决网络。但实践上,各类纠纷化解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理想中的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协调统一的纠纷化解机制未能形成,特别是过于倚重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导致案件的上诉率高,再审、申诉上访案件数量多等问题日益突出,急需针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农村民间纠纷的新问题重构解决机制,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二)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利益纠分机制的深刻变革,致使农村民间纠纷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式和内容不断丰富,调解难度加大、涉及社会关系复杂且易激化等特点突出,现行纠纷解决机制明显力不从心,致使大量纠纷无法及时消解,成为制约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有效化解这些随着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必须创新农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能存社会和谐发展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过多的诉讼让家庭温情、邻里礼让、社会的宽容度和责任感逐渐缺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淡漠,社会的凝聚力逐渐衰退,使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认识价值和社会规则逐渐贬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和谐发展。通过重构农村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将民间调解手段与权力机关化解工作有机结合,有利于增强农村社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重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农村的法制建设状况与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在人们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的情况下,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却依然得不到充实,农村地区的法制环境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和提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立法的不完善,执法的不合理,执法人员的素质低,善后工作的缺失等等,这些因素无疑使本来就糟糕的农村法制环境雪上加霜。尽管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法律在农村中的权威仍然没有建立。现实生活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找人”“托关系”去解决。不仅导致农村纠纷数量增多,而且加剧了纠纷化解的难度。

(二)农村的调解组织形式化严重当前,乡镇司法所一般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等调解组织。但实践中,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很多民众不知道调解组织的存在,更谈不上求助于其解决矛盾和纠纷,致使适用范围较广泛的人民调解方式没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再加上选定的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有限;调解活动的开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够规范问题突出;经费支持和制度保障乏力等,导致调解工作效率不高。

(三)农村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农民无从了解法律援助知识。一旦发生纠纷,他们更多的是通过法律途径之外的方式去化解,很可能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由于我国当前欠缺健全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经费较少,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开展也受到严重影响。

(四)农村民间纠纷的预警排查机制缺失“社会矛盾预警排查机制,指通过对社会动向的掌控,对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纠纷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纠纷的产生或激化的一系列方案。”纠纷预防相对于纠纷解决具有更多优势,它可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节约社会资源,防止纠纷产生和激化,减少不稳定性因素,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纠纷预警排查机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过多地关注纠纷产生后该如何化解,而忽视纠纷在产生之前的预防和控制。同时,缺乏对农村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纠纷的分析和纠纷发生、发展规律的总结,而且缺少纠纷信息收集和共享平台,这些都是造成预警排查机制在农村缺失的原因。预警排查机制的缺失,使得人们无法掌握和监控农村不稳定因素的动态,不利于纠纷的早预防、早控制、早化解,从而导致纠纷的大量产生和纠纷化解成本的增加。

(五)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与现实需求脱节当前的农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满足农村的纠纷化解需求。首先,农村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诉讼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权威、最公正的方式,但是分配给农村的司法资源明显不足,致使其无法及时应对大量的纠纷和矛盾,造成很多农村民间纠纷的搁置,降低了司法在农村的运行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其次,政府对解决纠纷缺乏重视。我国乡镇的基层纠纷解决机构是司法所,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乡镇司法所经费支持不到位、人员配置不足、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无法应对大量的复杂纠纷矛盾,及时尽早地解决纠纷,对农村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再次,社会解决纠纷机构不健全。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农村重要的社会解决纠纷组织,村干部是其主要成员,在解决村民与集体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的纠纷时无法保持完全独立性,容易因情感因素、利益因素出现偏私的情况。而且,社会中间组织在农村起步较晚,发育还不成熟,在涉农纠纷的解决上还有待改善。此外,自力解决农村纠纷缺乏约束。农民出于长期的历史习惯,在很多纠纷上倾向于选择自力救济,特别是面对跟家族或宗族利益有关的纠纷,就特别容易出现以家族或宗族力量对峙的局面,造成大面积群体性的打架斗殴等武力对抗,威胁农村安定。但是政府相关部门缺少对自力救济的有效监督,很少进行适度干预,往往导致该纠纷的激化,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最后,很多农村民间纠纷的解决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复杂的,纠纷需要各解决纠纷主体共同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之中。但是,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各种解决方式之间缺少适当的衔接,降低了纠纷化解的效率。

三、重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提升农村法制建设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应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不断提升法制建设水平,使农村的各项事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想要实现依法治理纠纷,必须要使农民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其对推动农村法制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还需要加强送法下乡力度,广泛进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如在电视上增加法治栏目、新闻媒体多做法治宣传、定期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等等,切实提升人们对法律的信服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坚持执法合法合理、效率原则。司法要坚持公平公正,在司法运行中要做到合法与合理的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兼顾,同时还应兼顾效率,保证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

(二)强化以人民调解为主的民间调解功能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为辅,预防为主的功能,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拓展调解员的选任渠道,通过公开考试、公开选聘等方式来选任德才兼备的人员,纳入调解员队伍。严格调解员资格授予,对通过专业考试并培训合格的人员授予调解员称号。严格考核制度,提升法律素养。对于上岗任职的调解员就其纠纷化解的成绩进行定期的考核,给予相应的惩处和奖励措施。其次,提高人民调解的认同度。通过形式多样的渠道来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点、工作内容等,增强人民调解的公开性,使农民能更深入地了解人民调解制度,增加农民遇到纠纷时愿意选择其化解纠纷的可能性。再者,大力宣传法律法规,除了召开正式的法律法规推介会,还可以以走访、展板、广播等形式定期定点地宣传法律知识。只要人人敬畏法律,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那么纠纷发生的概率将会明显降低。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一要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们了解法律援助,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们能够借助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要加大财政投入,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法律援助在农村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三要鼓励社会机构建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高校的法学院系与法律援助机构联合,努力提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四)建立农村民间纠纷的预警排查机制首先,应对社会不稳定性因素进行分级管理。对于特别比较容易引发纠纷、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列为一级预警;对于人们关注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列为二级预警;对于其他的扰乱生活生产持续的一般重大矛盾纠纷列为三级预警。其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在确定社会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做出最后决策。再者重视排查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了解社会矛盾的趋势,对其中可能产生矛盾纠纷的事项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排查,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尽早发现矛盾,并进行分析,第一时间控制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最后,提高预警工作者的综合素质。设置专门机构,配置相关人员,负责预警排查工作,并进行预警排查工作的培训,提高预警排查纠纷的能力,提早化解矛盾。同时,强化对预警排查组织监督,避免其权利滥用,提升改造效率。

(五)构建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农村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应充分考虑到传统农村社会的特性、城镇化带来的农村社会的“现代性”及纠纷解决需求,以农村社区为纠纷化解的平台整合纠纷解决资源,使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的解决方式成为一种全方位、多层面的立体纠纷解决网络。重点应做好以下方面:(1)依托网格化管理系统,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力度,建设预警制度、异地联动制度,通过系统的法制渗透和协同机制提高预测和控制纠纷激化的能力;(2)强化乡镇政府职责,畅通农村民间纠纷解决诉求渠道,完善立法以实现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并存与有序衔接;(3)通过社区结构再造和对农村社会传统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化解纠纷的能力。

总之,农村民间纠纷解机制的构建,既要体现法律的权威,又要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尊重村民的选择和行为惯性,以实现更好地化解农村民间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李爱玲 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