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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模式改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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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模式改革

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动力,因而对建设融资提出了更高要求。城镇化建设应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改革创新政府和民间的融资途径以及抑制城镇化建设融资风险,积极推进持续化、公开化和市场化的新型城镇建设的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的新型城镇化融资模式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来源

(一)“土地财政”形式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推进,“土地财政”的形式逐渐被应用和推广。这种形式主要是利用土地的出让及拍卖来获得资金,从而确保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数据,近十年来我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普遍超过40%,最高的是2010年,比重达到了69.4%。土地转让金构成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的同时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资金来源。

(二)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搭建的融资平台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的融资形式。省级、市(地)级、县(市)级、甚至集镇、乡村也设立了投融资平台,将土地、股权、收费权等资产作为融资平台的基础和支撑,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了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更好地解决了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难题。尤其是2008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投融资平台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地方政府所搭建的融资平台从其本质上来看是将地方政府的信用同市场化的融资进行恰当融合,将融资主体由地方政府变为平台公司,这样就可以规避相关制度的限制,为城镇化建设筹集了更多的资金。

二、新型城镇建设融资机制的不足

(一)融资的模式比较单一

由于受到财政管理机制的约束及预算资金不足等方面的影响,地方财政难以真正满足当地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方面需求。从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发展过程来看,很多的建设项目主要是通过地方财政和平台公司主导来进行投融资的。一方面由于投资额巨大,且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未来没有确定的收益,吸收不到足量的社会资本参与;另一方面,由于运营模式的不成熟和利益分成的合理性无法把握,地方政府不愿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营利性项目的投资建设。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单一模式的融资加重了当地政府以及财政的负担。

(二)融资渠道狭窄

除了财改资金外,通过平台公司进行的融资是另外的一个主要融资方式,但如今,这样的融资方式使得偿债存在的风险进一步凸显出来,给地方的财政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至2009年末,全国省级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达8221家,有近70%左右的投融资平台集中在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的层级越低,其运作越不规范,潜在风险也越大。如果单纯的依靠地方债务也难以真正地解决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资金问题。

(三)土地财政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土地财政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成为了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进行融资的一个主要手段和形式。但是土地财政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不具备必要的持续性:有限的土地资源供给导致可用于出让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土地财政收入规模也将持续下降;土地财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价的上升以及房产泡沫的出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周边地块的征地成本,导致新型城镇化所需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民众的自我权利意识的强化也导致征地的难度也大大增加。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模式的完善

(一)对项目加以分类

在通常情况下,城镇化建设项目可以分为非营利性项目和营利性项曰。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相关的人员根据不同的项目实施不同的融资手段和形式。对于一些公共设施的建设筹非营利性的建设项目由于属于纯公益性质,未来无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应该作为项目投资的主体。资金来源由当地政府负责,通过财政资金、发行债劵、银行借款等方式取得。未来的还款来源也考虑由财政收入解决,列入其未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因此,这样的项目建设就需要考虑到未来政府的偿还能力,需要量力而行,不可盲目发展,否则将大大透支地方政府的财力,给后续年度的财政资金带来巨大压力。对那些营利性项目可以引进外部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在政府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后续运营的框架下,按照市场决策的机制,公开招标,决定投资人。项目按照“建设—运营—移交”的模式实施,即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建成后在政府监管下继续持有并运营,收回投资及合理回报;若干年后根据约定,社会资本退岀,原建设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这样的融资模式将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更好的帮助政府减轻财政负担,降低融资平台所临的风险。因此,只有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分类,转变政府的相关职能,做政府该做的事,采取有针对性的融资方式,才能够更好地处理好政府同市场之间的关系,优化地方融资机制。

(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近几年来,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自身所存在的风险也日渐凸现出来,急需对融资平合加以调整和规划,增强整合管理债务融资能力。因而对公司的管理结构加以完善,从而提升融资平台的透明度。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资金的实际流向等也要定期公开。对采用公私合作的形式来进行的项目建设,制定出风险预警的相关指标以及配套的约束制度,最大艰度降低道德风险。同时,对其债务融资管理:可分为长、短期设计两类,其中短期内的设计强调对政府融资策略进行调整,长期设计强调对建设融资相关制度和规范的调整。短期内的地方债劵融资策略进行调整,一方面需要对融资平台性质进行规范,并对现代公司的管理结构进行调整,上移融资平台的层次,且可在必要的时候就县(市)级的融资平台予以取消;就地方政府可能出现的融资冲动予以控制,其中下一级的政府采用集合债的形式行使省级融资权利,并采用必要审批的形式将地方债的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采用激活存量以及控制增量的形式代替地方债融资,以实现摆脱依赖经济刺激、投资拉动的目的,进而控制地方债劵的增速。通过规范地方政府融资,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加强体制政革,拓展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加快,地方政府还存在着事权同财权相矛盾的现象。要对《预算法》的相关内容适当及时地加以修改,加大地方政府的举债权,并且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权同财权相适应,将分配机制加以调整,优化转移支付机制。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扩大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拓展我国融资渠道重点。一是将国际金融资金很好地运用于我国新型城镇化融资渠道建设,开放基建项目可流动的国际资本项目以及可兑换的政策,对离岸市场渠道开发。这将在控制地方政府在城镇化建设的过度融资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二是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拓展城镇化融资渠道的另一方向,是对民间居民资金的激活和利用,实行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吸引,以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融姿体系的建设

(四)改革金融机制、创新融资体系

建立规范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建设融资机制,通过对金融机制的攺革可以将金融资源更加的进行优化和配置,把金融行业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国有资产进行盘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市政债的发行。城镇化建设融资的传统产品是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其次为信托和投债等市场化的产品,但传统融资模式的产品容易受到金融、土地调控等政策的影响。国家政府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地方政府需要偿还借贷的债务,然而中央政府无需对其救肋,因此,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共同负责政府债务,不能将债务转嫁给地方企事业单位。此外,还对地方政府的举债予以限额方面的规定,并将专项、一般债务等规模纳入其中,此两项债务需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上还可以采取以下融资模式:债劵融资模式:《新预算法》及《意见》中都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可以自助发行市政类债劵,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市、省三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市县两级政府如存在举借债务的需要,应当经由省、自治区、市政府代为举借。由于市政债劵可由政府属于发行主体,专门针对城镇化建设项目,以政府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地方政府作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参与方,其稳定的经济基础和高级的信用程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平衡城镇化建设债劵的内在风险,提高了此债劵的信用等级。PPP融资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公司)进行合作去完成城镇化建设项目。主要针对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型项目。基金融资模式: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城投公司出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共同为基金的出资人,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基金进行专项、规范化管理运作,政府和出资企业不直接干预.

作者:周星 单位: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