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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
在会计实务中,应分析这些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后,据其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对收入界定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由此得出,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而企业内部资产存在形式的改变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实质,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视同销售行为。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和一般销售行为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与受托方时,双方只是按协议规定进行了货物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经济利益也未流入委托方,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只有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符合收入定义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才能按协议价确认为收入。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会计处理不同。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和销售自购的货物一样,其中和委托方约定的协议价就是企业取得此收入的成本,在销售完成后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协议价对外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实际销售时收取的款项要返还给委托方,并不是受托方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不确认收入,在计算手续费时确认劳务收入。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一、新会计准则中弃置费用会计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狭窄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弃置费用会计概念,然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仅仅是将石油天然气和核电站等特殊企业的资产弃置义务纳入弃置费用的计算范围内。美国FASNO.143中对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范围的规定,为全部的会计主体。相比之下,我国准则关于弃置费用规定的范围较狭窄,大部分企业是可以不受该条款约束的,当然也不需要承担恢复环境的相应义务。这明显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冶金矿山与石油天然气等企业存在类似的经济环境特征,当企业对资源开采耗尽时,所废弃的材料设备,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应当承担恢复环境的义务,计算其弃置费用。石油天然气的弃置费用计算有明确的规定,计算依据是非常充分的,但冶金企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冶金企业来说,无论是从国家规定还是弃置费用确认条件来说,它都应当承担恢复环境的支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将在未来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会存在弃置费用的行业纳入到弃置费用的核算范围内,这样才能够真正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避免短期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确认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确认范围,明确指出只有石油天然气和核电站等化工企业。对于煤炭、矿山等企业是否需要确认,以及需要多大规模,是否无论大小均要确认计提弃置费用,并未明确规定。矿石的开采以及与其相关设施的报废,无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造成破坏。是否只要是矿区都应该确认其弃置费用呢?笔者认为,矿区弃置费用与它所处的特定环境相关联。例如,矿区处于铁路、桥梁、公路或者其他的大型建筑附近,随着矿石的不断开采,必然会影响建筑物的稳定性,很可能造成道路凹陷等严重后果。又如,矿区位于大山脚下,矿产资源被采空后,极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恶劣灾害,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再如,矿区位于河床附近,一旦矿产资源被采空,很可能引发决堤、地面裂开等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我国近年来因此发生的事故数不胜数,迫切需要相关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我国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固定资产》准则中,将弃置费用作为或有事项来处理,利用预计负债科目来核算。同矿区一样,如何确认油气资产弃置费用的范围,也需要政策的明确规定。因为,天然气或石油的开采都需要用到油气井等相关设施,但当油气资源枯竭、油气井遭到破坏而不能修复时,它就是报废资产,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确定其弃置费用。根据行业特性,油气井的报废费用基本包括:拆除费、填埋费、清理费、环境治理费等。然而这些费用是否都应计入弃置费用中呢?这是需要我国会计准则作出明确规定的。2.计量问题。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计入到生产成本中,如何准确计量弃置费用的金额,成为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因素,一旦被不法企业滥用,将成为操纵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然而新颁布的准则中,对于弃置费用的支出范围、折现率的选择、折旧方法规定不明确。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够真实地反映它当前资产价值,那我们是否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外披露呢?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核电站的核设施、石油天然气的油气井,它们的报废成本都是相当大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超过固定资产本身的成本,并且弃置费用并不是发生在当期,而是若干年以后,通货膨胀、技术革新等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所以弃置费用也具有不确定性特征。如果不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计入到成本中,然后分月计提,那么在资源耗尽后,企业未必有能力承担所有的环境恢复费用。然而,企业又如何准确计量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呢?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特殊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后,将预计负债折算为当前现值,与取得成本同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进行折旧。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弃置费用与现值之间的差异,分期计入财务费用,并调整预计负债的金额。计算每年需提取的利息费用时,用各年年初预计负债的金额与原贴现率相乘计算,最后用利息费用的累加值加上固定资产的初始值即为弃置费用。然而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会有一些因素影响固定资产的价值,那就需要重新计算弃置费用。但如果按照现值重新计算的话,是非常困难的。这就不仅仅是会计问题,更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美国FASNO.143规定,只要资产弃置费用的公允价值能够合理估计,就应当在该费用发生当期按照公允价值作为一项预计负债予以确认。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它明确了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时间是在义务发生时,确认的金额按公允价值计算。而我国新颁布的准则中并未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只是强调使用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来计算。这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实际操作还是具体计算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固定资产属于一项长期资产,我们虽然在当期确认了弃置费用的金额,但这是企业未来对环境恢复义务的支出,在当期并未真实发生。弃置费用的发生是在以后的若干会计期间,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存在很多变化因素。那是否需要我们对它重新估算,又如何估算呢?然而企业将弃置费用列入到成本中,重新估算必然会影响其当期利润,那又怎么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呢?我们是否可以效仿美国,利用公允价值计算弃置费用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解决的。
二、完善我国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政策的建议
新的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进行了阐述,但不管是理论的严谨性还是操作上的实践性都是不够的,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
(一)扩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仅将油气和核电站等特殊资产列入弃置费用的核算范围内,而其他也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却未列入其中,这显然是不够的。例如,煤炭开采、金属冶炼、造纸、制药等活动,都会不可避免地污染空气和水。同时我国是煤炭消耗大国,用煤炭作为燃料进行生产活动的化工企业、烟草公司、供暖企业等,都会制造大量的工业废气和废物,破坏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因此,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涉及面是非常广的。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应充分考虑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对在未来固定资产弃置时可能属于需要承担环境恢复义务的企业资产加以规定和界定。只有不断完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政策,扩大其适用范围,才能引导企业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追求短期效益,促使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保护和爱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弃置费用金额的计算是通过现值实现的;而美国则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算。笔者认为,利用现值计算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易事,因为弃置费用是一项未来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计算时我们需要考虑通货膨胀、新的法律政策的出台、技术进步等外界因素。这些因素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对原估计数产生影响。若不进行调整,将会使变化后的弃置费用与原估计的弃置费用产生差额,使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公允价值不同于现值,它的计算考虑了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因素,对未来弃置费用的履行方式是建立在由第三方承担恢复义务上,而不是企业自行承担的假设上。这就更具有真实性,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因此,我国可以在未来市场机制建立完善的基础上,借鉴美国FASNO.143中关于弃置费用的规定,用公允价值作为唯一目标的期望现值来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进行计量。
(三)研究制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单独的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具有费用金额大、不确定等特征,这对于其他费用来说,具有特殊性。而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说明,寥寥几行字,在空间上仅涉及石油、天然气、固定资产、或有事项等,跨度较大,内容较简单。鉴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与计量的操作复杂性及不确定性,我国有必要对弃置费用制定出单独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其确认与计量的方式方法。通过专门的准则来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明确规定弃置费用各项指标的核算和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上的披露要求。对具有弃置义务的企业进行划分,并非所有企业都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通过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来不断完善和规范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会计核算。我国利用会计和法律手段能够有助于企业将弃置费用转化为企业内部成本,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环境恢复支出逐渐转嫁到企业,让企业承担该项支出,迫使企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的保护,防止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出租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租赁期。租赁期内,出租方收到租金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贷款”账户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确认租赁收入。
2.租赁期满。租赁期满,若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方,出租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销项税额的合计减去购进资产时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出租方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即出租方的增值税为增值额(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资产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增值税税率17%。“营改增”后,税率由5%变为17%,税率提高了。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加上税款,是价税合计数,营业税中的租赁物的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也包括增值税,也是价税合计数。若出租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出租方应交的增值税为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增值税征收率3%。“营改增”的结果税率由5%变为3%,税率和计税依据都不同。
二、承租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开始日,承租方选择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计入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收款,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认,从理论上讲,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包含增值税,对照出租方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建议也不需考虑增值税,即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不确认应交增值税这项债务,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时,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租赁期。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期满。租赁期满,若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方,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营改增”后,承租方,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出租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的进项税额增加,应交增值税会减少,流转税税负会降低。承租方,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其增值税税负无影响。
作者:周萍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对“存货”的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现在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后者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存货成本,而前者不计入成本,这就造成不同企业之间成本的不可比。但我们大部分会是在相同或相近规模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因此因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计入成本而导致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存在的存货成本的不可比,我们可以先不考虑。但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本应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的要求,将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如果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中,这给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的比较带来麻烦。
(二)对“应收账款”的影响。在销售时,会产生大量应收账款,其存在收不回来的情况,但此时企业也要承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增值税在我国作为代收代付的款项,由销售企业自己负担是不合理的,即损失了货款时还要负担增值税,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对“应交税费”的影响。财务会计中对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在权责发生制下,强调当期,当期应该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都应在当期确认,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在增值税核算中,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本期销售时确认的销项税额,本期应确认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是为本期实现销售所消耗的那部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而目前的做法是将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不符合配比原则。同时,使“应交税费”科目的列报不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研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时,应关注使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正确的期间确认或抵扣,实现期间上的配比。
二、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研究
(一)减少对“存货”的影响。既然增值税在我国被界定为价外税,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处理中应实行严格的价税分离,即在企业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计入成本,而是放在新设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转入成本)”中核算,在估算原材料的应用期间的基础上,将此科目几次分配在期间期末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如果之前就已明确该材料的用途,如用于管理部门等,可在领用时,一次转入“管理费用”等。
(二)对“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时会计处理的改进方法。对于实际发生坏账的应收账款,包含在其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由企业负担,可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补助性款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
(三)使“应交税费”科目更真实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配比,即当期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应是本期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的货物所耗用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新增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出进项税额)。期末,在本期的进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转出)中,区分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以后留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出进项税额)中。但如果在每一步的生产中,让进项税额随成本流转,以区分出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是相当繁琐的。此时,可与企业的产品成本汇总单联系起来思考,因为产品成本计算单中直接材料是直接给出的。在产品实现销售时,调用产品计算单,用其中的直接材料成本计算出购进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趋同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小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早已无法适应现在小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这种局面使小企业在开展实际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得不到正确的指导和约束,工作起来无所适从。小企业会计和税收工作实践证明,《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我国的所得税法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使得小企业作为纳税人,进行依法纳税成本有所升高,而且也增加了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小企业税负的管理和监督难度。由于小企业的规模普遍不大、从业人员较少、和会计业务不复杂等实际情况,A市政公司为民营企业,其作为我国小企业的代表,与其他小企业一样,也具备上述特点,同样也适于2011年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A市政公司所遵循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使其会计工作得到有效的简化并同时提升了实用性,主要表现是对所有资产都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存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A市政公司原来按照废止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对于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三项资产分别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需计入当期损益,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并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则明确指出,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方能允许在税前扣除。即如果A市政公司的资产可能造成了有减值的现象但并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的时候,不认定这种情况是资产减值,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企业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根据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出现不一样。为降低A市政公司相应的纳税调整事项,减少其纳税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A市政公司对所有资产都不再计提减值准备,这点和所得税法趋同。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所得税会计和处理
2011年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并全面考虑到小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与有关需求,达到和企业所得税法一定程度的协调,A市政公司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对本身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也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一)A市政公司的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新《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并以此为基点,规定企业选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其所得税会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经由把企业的资产和企业负债的账目价值和计税基础相比较,以得出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注重企业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强调必须在对企业资产及负债进行可靠性和完整性计量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有用的利润信息。A市政公司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计算和填写思路是用间接法为基础,计算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应纳税额及附列资料四大部分,在编制时,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作为起点,把利润总额根据税法规定,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再进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这一计算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明确A市政公司这类小企业要选取应付税款法,但在“所得税费用”科目中指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用来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由此A市政公司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延续使用应付税款法。
(二)A市政公司设置的所得税核算会计科目探析A市政公司在按照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基本上用得到的会计科目有两个: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若是A市政公司选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有差异,造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得出的利润作为基础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和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按照其对未来纳税产生影响的差异,把这些差异分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当期,应当确认与之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如果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当期,如果这种差异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当将其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列示关于A市政公司这类的小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建议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增设这两个会计科目以方便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三)A市政公司利润表格式的规范探析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A市政公司利润表分成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1.A市政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的计算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2.A市政公司的营业利润的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利润;3.A市政公司的利润总额的计算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4.A市政公司的净利润计算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利润表选取先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后再计算营业利润的方法。我国企业利润表一般选取多步式结构:即用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加上投资收益等算出营业利润;用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算出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算出净利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是直接计算营业利润,这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同。新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主表的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格式和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完全一致。A市政公司选用和会计准则相同的利润表,能够大幅度会计核算内宅和工作量,减小会计的工作成本。
三、结语
1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账务处理方法比较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分别基于对应的“购买”、“权益结合”概念.所谓购买,就是一个企业通过各种支付手段获得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控制权的企业合并,在购买行为中能够清晰的界定购买方和被购买方.所谓权益结合,就是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通过股权联合,以继续对企业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各方都不能被认定为购买企业.
1.1理论基础比较
1.1.1购买和权益结合的概念比较两种合并存在经济实质的显著区别,购买强调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是企业经营者的投资行为,购买的交易主体﹙至少一方﹚是企业;而权益结合则仅仅是股东权益的结合与延续,是参与合并企业股东之间股权对等交换的交易行为,交易双方是股东,并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
1.1.2购买和权益结合的本质区别目前,对于区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标准,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以规模为标准.认为必须能够辨别出哪个是购买企业才能采用购买法,一般地,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规模应该相差较远;意味着被合并方的股东失去了对一个规模扩大了的公司的控制权.一种以合并给付方式为标准.认为合并给付方式是区分购买和权益结合的关键.股权联合的特征之一是并不涉及资产的流入或流出,其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交易中采用股权支付﹙附加极少量的现金给付不改变合并的性质﹚.实际上,无论区分标准是规模还是合并给付方式,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本质区别均可归类到控制权的转移.如果在合并后,一方的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则可以认定为是被购买方,而控制权未发生转移的一方则可以被认定为是购买方.能够清晰辨别购买方和被购买方的合并属于购买;反之,若合并后,双方的控制权都未发生转移,并且共同承担合并后主体的利益和风险时,该合并应该认定为权益结合.
1.1.3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计量基础对比采用购买法的前提是企业合并是一种购买行为,它是交易双方主体之间的一种公平交易.既然是公平交易,交易价格就能公允的反映被购买方的价值[4].被购买方的持续经营能力受到影响,其资产和负债改变历史成本的计价基础,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就顺理成章.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前提是企业合并属于参并企业股东之间的权益结合,其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的.因为其不属于购买行为,也就没有新的计价基础.
1.2具体账务处理比较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账务处理上的差异较多,主要有:取得被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价不同购买法下,合并方按照公允价值记录取得被并方的资产和债务.权益结合法下,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被并方的资产和负债按其账面价值在合并方反映.合并成本的确定不同购买法下,合并成本=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合并直接相关费用,合并直接相关费用计入相应的合并成本;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成本=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合并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成本与取得被并方净资产的差额处理不同购买法下,取得的被并方净资产按公允价入账,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正差,确认“商誉”,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合并成本小于取得被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负差,确认“营业外收入”.权益结合法下,取得的被并方净资产按账面价入账,合并成本与取得被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一般无差额.若有,也较小,则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被并方合并日前后实现利润的处理不同购买法下,合并利润只包含被并方合并日后实现的利润;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利润则包含被并方整个合并会计年度的利润.
1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账务处理方法
1.1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举例案例:2013年2月1日,a企业卖给b企业一批物资,收到b企业签发并且是从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票据到期之后价值是60万元,不算计息,期限为3个月。当日,a企业将该商业汇票以附追索权的方式贴现给银行,银行扣除相应贴现利息后,支付给a企业54万元的贴现款。通常这样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因为a企业并没有把与商业汇票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银行,所以a企业不能够中断应收票据的确认行为,要将其用商业汇票向银行抵押得到的贷款形式进行会计处理。以下是a企业会计记录:(1)2013年2月1日,票据贴现时借:银行存款54万元(a企业实际得到的贴现金额)财务费用6万元(银行扣除一部分的贴现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用)贷:短期借款60万元(票据期末金额)如果该票据是带息票据,那么a企业还是需要按时对票据计提利息,一方面冲销a企业的财务费用,另一方面提高a企业应收票据的账面金额。(2)2013年5月1日,如果到了规定期限票据付款人无法支付票款:借:短期借款60万元贷:银行存款60万元同时,甲企业需要将到期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60万元贷:应收票据60万元如果票据付款人到期时全额向所贴现的银行支付票款,那么a企业会计处理分录为:借:短期借款60万元贷:应收票据60万元
1.2以上会计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针对a企业把票据贴现给银行后,票据会直接被银行存放起来。而银行又会因为资金的原因,就会把票据再贴现给别的银行,所以不管怎样,票据都不在a企业可控范围之内。如果说票据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票款金额,但是a企业却完全处于不之情的情况下,这时a企业跟本不会了解准确的付款日期,也不会握有有关的票据证明。所以,不知道支付方在正确的时间内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的a企业,导致了会计分录处理上不够精确。没有体现出经济运营本质,因为我们国家现今主要是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到了应付款的期限时,承兑银行不支付的可能基本不存在。于是作者觉得企业跟银行进行贴现业务时,就算这方面有明文规定,银行在承兑方没有按时支付时,能够向企业索要款项,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和利益在贴现时就全部转给了银行。结合会计相关规定,企业在最初就会了解到以后经济利益也许会流出企业,在这样的状况下,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可能性小之又小,因此,企业没有必要去了解这方面的问题。以下是笔者对a企业会计分录做的改正:(1)2013年2月1日,票据贴现时:借:银行存款54万元(企业所获得的贴现金额)财务费用6万元贷:应收票据60万元(票据的总价值)此时a企业可以不再对应收票据进行确认,要是该票据属于带息票据,a企业就不用对票据进行按时计提利息。(2)当到2013年5月1日时,付款人完全履行合约规定,此时,a企业就不需要再对其做出其他的会计处理。假如承兑方并没按照合约规定执行时,银行会马上与a企业取得联系。a企业可以使用下面的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办理:甲企业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①银行向a企业账户上扣除掉应付款额。a企业会计分录记为: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②a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不足以让银行扣除掉应付款额。a企业会计分录可记为: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扣款时所差的金额)。
2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分析
2.1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举例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属于企业把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因为会有一定的退货风险,银行通常会在扣除贴现息时再另外扣除可能出现退货的部分金额,最后把余下的金额支付给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处理方法,有关于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企业在贴现时普遍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借:银行存款(企业实际获得的贴现金额),借:其他应收款(企业同意支付银行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借:营业外支出(银行扣除的贴现息和贴现办理费用);贷:应收票据。票据到期时,不管承兑方能否承担应付金额,都跟贴现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如果出现实际退货业务时,企业所作会计分录应该是: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金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赤字冲减的销项税额);贷:其他应收款。企业得到需退货的物品时:借:库存商品(退回货物的实际成本);贷:主营业务成本。
2.2存在的问题分析根据上面会计所做出的处理,有着较为明显的错误,不带追索权的情况下,作者认为应把票据的实际贴现数额和本身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带息应收票据的利息流入和贴现的利息流出两者不可以相互冲销,并且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收入,分录时最好分别进行计入,如此能更好的把实际情况反映出来,合乎会计核算标准。还有就是不带追索权的票椐性质不应该属于抵押贷款,应该是把票据出售给了银行,从而得到相应款项,不过,无论属于那种,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形式。把银行从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和办理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反应出经济实际状况,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中。这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和票椐贴现的现实情况有所差异,我国所办理的贴现商业汇票基本上出自银行,又因银行的信用度较高,银行承兑汇票的活动程度并不比现金交易低。所以购买方把银行承兑汇票转交给出售方时,就等于把钱支付给了出售方,买卖双方此时就不存在债务纠纷了。当票椐期限截止时,承兑方银行会直接把票椐应付款支付给贴现银行,随后再从应付款账户里扣除该款项。加入出现售出的票椐被退还或是转让,不管数额多少,卖方都必须向买方如额返还。假如a企业根据推测确定这项业务存在5%的退还可能,退还的所有损失全部归为a企业担负。
作者:张丽玫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车务段
1分析《新准则》基本特征
1.1准确提出职工薪酬的具体内容
《新准则》对企业职工的薪酬内容做出了明确的划分和定义,即职工薪酬涵盖工资、奖金、教育经费、各项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多个内容,另外还指出不囊括股份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同企业年度奖金的内容,这属于《新准则》内部体系中新界定的范畴。
1.2第一次实现整体性规范
《新准则》作为首个对企业同职工的关系进行全面规范的准则,明确了双方的雇佣关系是以支付关系为基础条件的,而过去的会计制度在这方面的规定趋向零散,不够统一和全面。
1.3职工薪酬的内涵不断丰富化
《新准则》同传统的会计制度进行对比,在规定职工薪酬的内涵方面更加丰富化。职工的薪酬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工资、一般津贴以及奖金等,也包括各项基本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在福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辞退福利,享受带薪休产假、年假等新内容,不断满足推进社会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要求。
1.4丰富了信息披露的相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