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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价格构成分析
价格构成是指“形成价格的各个因素在价格中的组成情况”,自然资源价格构成就是形成自然资源价格的各个因素在其中的组成情况。关于自然资源价格构成的研究,学者们大多从自然资源价格形成基础出发,如张光文认为自然资源价格的价值基础包括直接投入的劳动价值、补偿价值、机会成本价值、生态价值。其中劳动价值是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补偿价值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实现而必需的以各种各样物质形态补偿的费用;机会成本不是作出某项选择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或损失,而是一种观念上的成本或损失,是做出一项决策时所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最好用途;而生态价值表现在于自然资源为一切生物和非生物提供了生存和形成的时空,对一切物种的更新和物质的转化有着特殊功能的价值。由此得出作为自然资源价值构成货币表现的自然资源价格构成,自然资源价值构成中的C+V+m,就转化成自然资源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和盈利。杨艳琳则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由在自然资源再生产过程中人们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自然资源的价值或价格(P)包括两部分:一是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P1),二是社会对自然资源进行人、财、物等投入的价值(P2),即P=P1+P2。马承祖认为自然资源价格构成是其价值构成在价格中的反映,自然资源价值构成包括劳动价值、效用价值、生态价值,因此在价格构成中分别各自反映为开发成本和税收与利润、使用成本、环境成本,所以,自然资源价格=开发成本+税收与利润+使用成本+环境成本。高兴佑等认为,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价值构成应包括环境价值、代际补偿价值、效用价值和劳动价值四个部分,因此自然资源价格一般公式应为:自然资源价格=环境价值+代际补偿价值+效用价值+劳动价值。从以上这些研究可看出,资源价格构成大多依据资源价值构成,但是对于什么是自然资源价值,以及自然资源价值不同部分划分的边界并不清晰,且分类又较为混乱,使得自然资源价值不同部分之间或者存在内含交叉或者概念违背马克思的经济学原理。但也应该看到,大多研究已经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对生态环境损害有所涉及。我们认为,必须从我国可持续发展问题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的自然资源价格理论,借鉴西方经济学中的科学因素,提出新的更为科学的资源价格构成理论。
在可持续发展视角下,自然资源理论价格应该包括以下三部分:(l)自然资源虚拟价值实现的货币表现,或者说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等产权实现的货币表现,在马克思那里也称为虚拟价格;(2)开采或获取自然资源以及开发利用中投入的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也就是投入在资源上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形成的价值决定的价格;(3)为补偿可持续利用而需要投入的费用价格,主要是弥补资源开发利用中对当前以及未来效益损失的补偿。为了全面反映自然资源理论价格的三个部分构成,合理的自然资源定价可以分三层:(l)按自然资源虚拟价值给资源天然部分定价。这部分资源价格主要是为了补偿资源所有权等产权转让或流转的代价,或者说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等产权实现的货币表现。这部分价格数量是天然资源由于产权的限制而获得的货币量的表现,同样要受到产权市场因素的调节。(2)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按照投入在自然资源上劳动的价值确定自然资源的社会生产价格,这部分价格主要是为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必需的劳动投入,按照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分为社会生产成本与平均利润两部分。(3)可持续成本补偿定价。可持续发展要求兼顾当代与未来,因此除了弥补当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外,还要秉承代际公平的原则,合理补偿自然资源使用对后代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因此补偿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而需要投入的成本价格,主要是弥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对当前以及未来利益损失的补偿,可以分为代内补偿和代际补偿。因此,自然资源理论价格公式为:自然资源理论价格=自然资源产权价格+社会生产价格+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补偿价格。
二、自然资源产权价格分析
在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或劳动者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产权是国家或劳动者集体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依法对属于它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它是“一束权利”或“一组权利”,而非仅仅表现为单一的所有权。当然,在这一组权利中,所有权是自然资源产权的核心,它体现了所有者的“主权”意志;而受益权则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具体实现,也就是说,国家或劳动者集体要凭借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来获取收益,没有收益或不能取得收益的国家所有权或劳动者集体所有权就是虚化的,就丧失了“国家所有”或“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度的意义。自然资源产权这一权利束所包含的某些组成部分或权利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自然资源产权价格是有偿取得和依法流转的自然资源产权的价格。依据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产权价格实现主要以资源产权交易方式实现。资源产权交易可以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单项可交易部分产权的交易,即对各类自然资源的单项产权权能的交易,如土地的使用权、海洋资源开发权、矿产资源开发权、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等产权权利的交易。在交易时要遵守相关法规。如我国农村土地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十一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第二个层次是将资源作为资产而派生出权利的交易,例如,矿产资源的勘探权、水资源管理权的转让等。第三个层次是以某种自然资源全部产权束为对象的产权交易,在这种交易发生时,资源资产产权的结构和权能也随着交易发生变化和转移。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的规定,城市土地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还可以形成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市场,在土地基础上形成的房产产权与土地产权合称为房地产市场产权,房产价格自然包含着土地使用权价格。
自然资源产权包含的各种权利,本质上是经济上的收益权的归属问题,其中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所要求的收益是地租。在现实中,自然资源地租以探矿权费、采矿权费、资源税等税费形式表现为矿业的权利金,这些权利金实质上就是地租。自然资源地租的存在主要在于这种资源的所有权,只要存在自然资源所有制度,地租就不会消灭。即使地租在政府的规章制度中不存在,它也会以曲折的形式流入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同时地租必须由市场来形成,只有以市场为主来形成地租才是自然资源有效配置的根本机制。就产权理论来看,自然资源产权结构中,既然自然资源供给方具有天然的垄断性,那么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一般是中央政府,就必然要对行使自然资源各种权利进行规划,约束行使权利的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可能相互竞争的自然资源供给行为,同时中央政府主要负责行使自然资源市场结构的选择权和企业的选择权。马克思以土地资源为例在论述地租产生的根源时说,“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土地归国家所有,就是指国家政府有获得地租的权利,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并且依托国家政权来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对于自然资源地租的确定,也同样适用于此。只要存在自然资源所有权,资源开发者就要向资源所有者支付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才能获得开发权。
自然资源本身是一种不附加任何人类劳动的自然物品,自然资源产权价格作为自然资源产权实现的经济形式,是租金资本化的一种表现,即自然资源利用获得的收益通过市场利率进行贴现的结果,其本质体现的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者让渡资源使用权等权利的补偿。在现实中,资源使用税费是自然资源的主要租金形式,那么当自然资源的价格波动时,按照从价方式征收的租金就能够适应价格的波动,而按从量(不论是存量或者销量)征收的租金,对资源产品价格的变化反映就不敏感。总体来说,资源产权价格如果用Ri(i=1…n)表示自然资源开发所带来的收益,r表示市场利率,则自然资源的产权部分价格Ppr可以表示为自然资源总体来说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不可代替的资源,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基础。尽管有的自然资源品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再生,但是在一定时空区间下它的数量仍然是有限的,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无限与自然资源的供给有限客观上存在着很大矛盾。为了高效、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就必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或代价,这种因为拥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所取得的收益,就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价格。自然资源产权价格的制定体现了国家或劳动者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一种虚幻的价格,如马克思所说的以“赋税”的决策方式形成“垄断”的价格,这部分价格可以根据国家政治、经济的需要,参照土地资源的“绝对租、级差租、垄断租”以及自然资源所应承担的义务等虚幻价值因子,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决策而形成。
三、自然资源社会生产价格分析
自然资源在最终被人类利用前,对其认识、勘查、开发等方面都需要有人类劳动的付出。首先,自然资源能够被人类利用,没有人类的研究劳动付出是不可能的,人类认识到自然资源的用途以及发现方法和获取方法,都要求人类付出大量的劳动,这种劳动付出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会形成认知自然资源的耗费成本。同时人类在认识到自然资源有用性以后,还需要研究探测和勘察方法,以及如何才能利用等,也都要耗费劳动,这些也归为认识成本。自然资源社会生产价格应该包括这一部分,用C1表示。其次,自然资源工作者通过各种调查或勘察、勘探,形成自然资源分布报告,说明自然资源的具体方位以及数量和质量情况,为最后开采自然资源提供依据,这些可视为自然资源开发必要的前期劳动付出,即勘探成本(C2)。勘探成本一般采用会计估值的方法: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全部作为资本支出和部分作为费用、部分作为资本支出。再次,自然资源开发者根据自然资源分布、开采难易程度等情况,投入相应的劳动和资金,即付出开发成本(C3)。开发成本分为两类,一是有形设备成本,二是无形开发成本。有形设备成本是为开采和加工矿产品而构建的设备和机器,包括矿石运输系统、矿石承载和储存设施及矿产品的加工设备,油田和天然气的有形设备,包括泵、管道、加工设备和储油等,有形设备形成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折旧方法予以摊销。无形开发成本是本身无残值的与有形设备无关的支出,如工资费用、清理地表的成本、测量费用、开出坑道和竖井的成本,等等。无形开发成本的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分歧,可以采用资本化、费用化和部分资本化等方式处理。勘探活动和开发活动有时不易区分,比如,在未开发的油田上钻井,如果不出油,其成本可以认为是勘探成本,如果开出了油并且具有可开采价值,则其成本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因此,在采矿业中,确定矿山具有商业价值之前,勘探成本和开发成本往往不加区别。
经过勘探开发之后,就进入具体的资源开采阶段。开采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或其他自然资源产品而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C4),包括直接人工费用、加工费用、运输销售费用以及制造费用、安全费用等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制造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自然资源社会生产过程中,需要必要的资本投入,否则就无法对自然资源提供社会生产。投入资本的目的是获得利润,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促使不同部门的利润率平均化,形成平均利润率,其结果是等量资本要求取得等量利润。平均利润我们用C5表示。综上所述,人类从认识各种自然资源的用途,到发现、开采、加工和利用,使自然资源具有了劳动意义上的价值。这种劳动价值是人类认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投入劳动的“累积”,它在自然资源价格构成中表现为社会生产价格。社会生产价格Psl=认识成本C1+勘探成本C2+开发成本C3+生产成本C4+平均利润C5。
四、自然资源补偿价格分析
自然资源补偿价格涉及对生态环境利益、代际利益以及不同区域和群体利益的补偿,主要是为了协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补偿价格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补偿的货币表现,通过各种形式对利益损失者进行适当的补偿,以维护利益公平。由于经济主体之间存在权利的相互性,某一主体行为所产生正、负后果并不完全由其承担,而可能由他人分担,因此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补偿,或者受益者对受损者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或者是潜在的受损者为避免利益损失,而对潜在受益者进行补偿。比如,在一国的自然资源区域内,开采者取得开采权后要开采自然资源,就应向当地因开采资源受损的居民做出补偿。对于自然资源来说,权利的相互性还存在代际之间,即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减少了后代人未来使用这种资源的机会。尽管后代人没有机会表达其对自然资源的主张权,但是当代人不能剥夺其对自然资源的分享权。因此,当代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对后代人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也可以说是自然资源有限性或稀缺性补偿。补偿的形式可以依据自然资源的储量或存量,结合当前开发速度计算可开发时间,再以合理水平的贴现率得出租金,通过收集租金积累代际分配基金。总起来说,自然资源开发的补偿价格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对引发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横向补偿,二是对未来自然资源的稀缺而进行纵向补偿。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由人引起、调节和控制的物质变换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人从自然界获取原料并加工成能满足人们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如从土地中取得矿产资源并加工成资源性产品等。由于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如过度滥采等,一方面严重破坏着生态环境,另一方面由于人类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远远超过了生态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人类可持续发展要求从自然资源价格中进行补偿。自然资源的补偿价格需要对两方面进行补偿,一是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是开发的负效应如环境生态破坏,这两方面可以归纳为代际补偿和代内补偿,既要消除资源消耗带来的负效应性,实现同代人之间的公平,更要实现代际均衡,保证不同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机会上的平等。由此,自然资源补偿价格=代际补偿价格+代内补偿价格。自然资源价格代际补偿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代际公平,代际公平主要涉及的是当代人和后代之间的福利和资源分配问题。1984年,美国的爱迪•B•维思教授系统阐释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她提出“行星托管”的概念,指出人类的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地球权益的托管人,并提出代际公平就是要每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权利平等。1988年,佩基在其发表的《代际公平和社会贴现率》一文中认为,做到代际公平最紧要的是应该“保持资源的完好无损”。代际公平能够保证当代人福利增加,也不会使后代人所得利益减少。由此我们认为,代际补偿实质上是当代人在消耗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对被消耗资源进行补偿以维护代际公平。当代人在消耗一种自然资源的同时,如能对被消耗资源进行补偿,后代人就可能拥有和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潜力或至少潜力没有减少。由于大多数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在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在自然资源价格的基础中加入一定额度的自然资源补偿价格费用,以对传给下一代的自然资源从数量和质量上加以补偿和保证。既然代际补偿价格是代际补偿所需费用的货币表现,其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为:使后代人在剩余的自然资源中得到与当代人相同福利基础。
代内公平是指同一代人,撇开国籍、种族、性别、经济水平和文化差异等一切因素,都应该平等地享有良好生活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那这一部分人就应当为自己所带来的负效应承担相应的成本,而不是让同一代人来共同承担。这是从横向同代人之间的公平,它又可以分为一国内部的代内公平和国家之间的代内公平两个方面。从一个国家内部来讲,代内公平是指同一代人,不论种族、性别、区域和文化差异,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代内公平指的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不能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不同区域和不同的人群应该共享生态环境改善的收益,共同负担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本。然而,发达国家曾以高速消耗自然资源来推动其经济的发展,致使全球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然后又将大批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成为转嫁污染的“垃圾场”。发达国家无限制地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却没有为其造成环境污染等负效应承担相应的代价或给发展中国家相应的补偿,还让发展中国家与之一起承担后果,导致利益分配出现失衡。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在一个国家内部,区域不公平不仅指区域内的不公平,还指区域间的不公平。由于环境的公共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些地区为了自己的发展无限制地开发自然资源造成环境破坏,而他们带来的负效应却要其他区域的群体来共同承担,这显然有失公平。他们应该为其带来的负效应承担相应的成本,或者合理恢复原来的生态,从而对其他受损害的地方给予相应补偿,这样才能维护区域内的公平。
代内补偿正是为了维护代内公平而在不同国家之间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群体之间做出的补偿。各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相互作用、相互联系,都是地球资源环境大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受各自经济、技术、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资源环境的利用存在较大的差别,部分国家、地区过量或不合理开发使用资源环境,可能会损害其他国家、地区的利益,这就要求在国家间、地区间进行资源环境补偿。如工业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掠夺破坏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环境,由此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损害,因此,他就有义务承担资源环境的治理费用,必须做出一定的补偿。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够发达,仍然面临摆脱贫穷和发展经济的双重压力,还没有足够能力担负转嫁到他们头上的环境治理任务。地球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都应该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如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已明确规定发达国家每年应拿出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7%用于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损失进行补偿,这是目前明确提出的国家之间的补偿。区域之间的补偿,由于区域间的差异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生态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受益地区应向保护地区做出补偿。
代内补偿标准可采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政府方式主要采用税收的方式,而税收的金额可以依据国家治理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的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目前生态补偿的基本模式,其中主要是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生态补偿重要的资金基础。差异性的区域政策、生态保护项目实施以及生态补偿基金等主要针对部分利益受损者主要是农牧民等的补偿问题,国家采用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等方式改善生态环境的一些具体手段。市场方式主要是建立良好的污染权或者生态损坏权的交易市场,以成本收益模式考虑并通过博弈方式获得成交金额。目前我国市场补偿方式主要在生态补偿费、排污权市场交易、水权交易等。碳汇交易是我国新出现的一种市场补偿形式,以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作为交易对象,以市场化的方法解决气候变暖等问题。
作者:王天义单位: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