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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钻井突发事件报警信号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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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钻井突发事件报警信号探讨

《现代职业安全杂志》2015年第二期

一、相关标准细则

1.SY6044—2012《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

该标准对应急管理的范围与响应、应急组织管理、应急设备或设施配置、应急物资与器材、应急撤离条件、应急撤离要求、应急信息、应急预案作了规定。在范围与响应、应急设备或设施配置及应急报警信号中,引用了SY6633—2012《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其报警方式有标志信号、视觉信号、听觉信号;报警方法有标志报警、视觉报警、听觉报警、广播报警等。该标准对人员防护、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用材料及设备,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以及应急管理、井场安全和钻井作业中的特殊要求等提出了具体做法。该标准在硫化氢检测及报警的设置中,对硫化氢报警仪器和限值提出了“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超过阈限值15mg/m3时,检测仪能自动报警”的要求。即: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阈限值15mg/m3时,自动报警仪启动报警,报警信号是灯光报警和数显报警,提示现场作业人员硫化氢浓度超过阈限值,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硫化氢防护器具正压式呼吸器,非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阈限值30mg/m3超过安全临界浓度时,应提示现场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实施应急处置程序,控制泄漏点;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超过150mg/m3时,报警信号应与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应通过听觉广播信号要求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撤离。

2.SY5974—2007《钻井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该标准对井场安全、井场、通信、设备安装、拆卸、联络信号,以及岗位操作的安全管理、井控设计和井控装置安装、试压及井控作业、钻进及辅助作业、欠平衡钻井特殊作业安全做了要求和规定,是目前用于陆地钻井作业非常重要的标准。该标准对联络信号中规定,信号联络方式为手势信号和声音信号,声音信号为敲击信号、汽笛信号和哨声信号。在井控信号中,对钻井施工中发生溢流的报警信号做了明确规定,溢流警报信号为鸣气笛15s~30s。

3.SY/T6426—2005《钻井井控技术规程》

该标准主要对钻井井控设计、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钻开油气层前的准备和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作业、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防火、防爆、防硫化氢安全措施、井喷失控的处理、井控技术培训、考核、井控工作分级责任制提出了要求。例如:在附录中关井操作程序“四七”动作,“四”是钻井施工作业四种工况,即钻进时发生溢流、起下钻杆发生溢流、起下钻铤发生溢流、空井发生溢流工况;“七”是七种动作程序,即发信号、停止作业、抢接方钻杆或回压凡尔、开节流阀、关平板阀、关节流阀、观察立管和套管压力及钻井液增量七种动作程序,其首先提出了要发出报警信号的规定。企业标准Q/SH10201608—2003《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演习程序》该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演习的基本要求、组织机构、目标、职责、应急设备和演习程序,适用于某油田所从事的浅海水域内的石油作业中的消防、逃生、人员落水救生、井控、防硫化氢等应急演习。在该标准报警信号中,规定了听觉报警信号,例如:消防演习,间断短声,连续1min;逃生演习,七短声、一长声、连续1min;人员落水救生演习,三长声,连续1min;井控演习,两短声、两长声,连续1min;防硫化氢演习,一长声、一短声,连续1min。

胜利油田《钻井(陆上)、(海上)井控工作细则》该细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对陆上、海上油气勘探开发钻井的井控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对陆上井控操作报警信号规定:溢流报警信号是听觉报警信号,要求鸣笛1~3min;海上井控操作报警信号规定了声音信号,要求一短、两长鸣笛3min。该细则是胜利油田对钻井、海上井控管理制度实施类文件。

二、现存的问题分析

以上标准和细则,对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的规范较为全面,而涉及陆上石油设施、作业应急报警信号的规范较为分散,一些报警方式和报警方法存在差异,且没有一项针对其设施、作业可能发生的各种应急事件制定统一的报警方式标准。

1.SY6633—2012《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

该标准在听觉报警信号中,对石油钻井作业井喷报警信号进行了附注,但未设置石油钻井作业井喷报警信号,而是把石油钻井作业井喷报警信号归类为综合报警信号。也未对石油钻井作业中出现的溢流应急情况报警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在实际钻井作业中,出现溢流和井喷的状态是不同的,溢流是井喷出现的前期征兆,如果报警及时,压井控制得力,就不会出现井喷。

2.SY6504—2010《海上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该标准对海上石油作业出现硫化氢气体时的人员防护安全做了规定,在应急演习中,发现有硫化氢溢出时,发出:“一长声、一短声,连续1min”的应急预案演习听觉信号。而针对实际操作,缺少其他发现硫化氢溢出报警方式、报警方法的规定。其中,对标志报警、视觉报警没有明确的要求或对其他标准的引用,听觉报警信号与标准SY6633—2012《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一短声、一长声、连续广播,信号周期为8s的硫化氢泄漏报警信号存在差异,使得同一种应急报警信号名称的报警方式和报警方法不一致。

3.SY6044—2012《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

该标准在应急报警信号方面只规定了浅(滩)海石油天然气设施应急报警信号“应满足SY6633—2012《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而作为浅海、滩涂石油天然气作业的安全应急标准,在应急报警信号方面,应突出施工作业过程的突发事件应急报警信号。然而,SY6044—2012《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未对石油钻井作业报警方式规定标志信号、视觉信号、听觉信号,以及未对报警方法标志报警、视觉报警、听觉报警、广播报警做出详细规定。

4.SY5974—2007《钻井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该标准对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做了要求,在钻井施工作业中,只对钻井液溢流应急情况的报警信号做出了听觉信号和视觉信号的规定,未对应急报警信号标志报警做出明确要求。

5.SY/T6426—2005《钻井井控技术规程》

该标准在附录中的关井操作程序“四七”动作中,提出了发出信号的要求。实际操作中,在含有硫化氢井,如果发生溢流或井喷常常伴有硫化氢溢出或泄漏,该标准只对钻井作业中发生溢流发出报警信号,未对溢流和硫化氢溢出报警信号的方式和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6.Q/SH10201608—2003《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演习程序》

该标准中规定的井控演习报警信号与SY6633—2012《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的时间周期有差异,而且逃生演习和防硫化氢演习的时间周期也有差异。例如:在同一种工况、同一种项目进行演习时,不同的钻井队发出的报警信号时间周期不同,有的执行企业标准Q/SH10201608—2003《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演习程序》,有的执行行业标准SY6633—2012《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这样就会导致演习报警信号出现混乱,员工安全防护器具佩戴不及时等问题。

7.胜利油田《钻井(陆上)、(海上)井控工作细则》

该细则中规定:在井控操作溢流报警信号、声音信号中,要求陆上钻井作业鸣笛1~3min,海上一短两长鸣笛3min,与SY6633—2012《海上石油设施应急报警信号规定》连续短声、周期为10s有差别。

三、建议

首先,对涉及到石油设施、石油作业的应急管理的行业标准进行整合;重视陆上钻井作业突发事件应急报警信号标准的建设,加快制订陆上石油设施及作业的应急报警信号标准;对石油钻井作业中存在井喷、硫化氢溢出、火灾爆炸、人员落水或失踪、弃井撤离等风险应制订统一的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报警信号标准;对涉及到石油钻井作业企业标准应依据行业标准制订实用性、操作性、统一性强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报警信号标准。其次,对以上介绍的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将报警方式:标志信号、视觉信号、听觉信号,报警方法:标志报警、视觉报警、听觉报警、广播报警进行统一规范,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报警信号行业标准。油田企业《钻井(陆上)井控工作细则》要依据本行业标准修订完善操作性强、规范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报警信号企业细则。总之,如果不去认识、分析标准中存在的某些问题,以及不去完善它,就可能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报警信号的不统一和不规范,势必影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反应能力。钻井作业中,有溢流发生就有可能造成井喷,造成井喷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井喷失控,如果再伴有硫化氢溢出,就有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有火灾爆炸就有可能弃井或造成人员逃生、伤亡。在进行应急处置时,如果报警信号出现混乱,就有可能使突发应急事件事态扩大,给应急处置带来更大的难度。只有在正确、完善的作业标准和突发事件应急标准下,才能处理好突发应急事件。

作者:王洪臣单位: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渤海钻井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