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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1相关单位、部门对消防法律、法规了解不甚透彻建设工程审批建设过程中,规划局将消防审批合格意见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件之一,建设交通委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材料之一。这些单位、部门对《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了解不甚透彻,甄别不清许可和备案项目的区别,造成建设工程审批办理工作的不流畅性,甚至停滞。
1.2建设单位备案不及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的,通过“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并未及时进行备案。可是对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消防部门没有有效的途径可以获得这些信息,全凭建设单位的自觉性,这就容易造成监督检查工作的脱节。
1.3被抽查单位提交材料不及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起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抽查材料。实际工作中,很多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主动、不及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备案抽查材料,不依法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联系备案人员,催促其依法提交抽查材料接受抽查时,其又往往谎称备案信息有误甚至备案人员非其工作人员。
1.4重复备案、恶意虚假备案有些建设单位在“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进行备案时,一旦发现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就继续重复备案,直到其未被抽中为止。其打印出未被抽中的备案凭证,到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相应工程审批的后续手续。公安消防部门通知其应做被抽查对象处理,申报备案材料时,其不予理睬。另外有些人员,为了测试“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的随机性概率,随意录入不符信息,恶意虚假备案。
1.5“永远”的不合规建筑由于“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抽查具有随机性,建设项目就有可能在消防设计备案中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其就不用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申报材料,可以自行按图纸施工。由于少数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差和责任意识不高,使得其设计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例如楼间距不够、消防车道不够宽,疏散宽度不符等建成后难以整改,但其在竣工验收中却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这些问题的出现,消防部门只能下发抽查不合格意见和违法通知书。但是这些问题的整改很棘手,甚至只能拆除重建,会使建设单位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可能造成“永远”的不合规建筑或者闲置建筑。
2完善备案抽查工作的对策
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完善备案抽查工作。
2.1对备案项目出具《备案告知书》为了帮助有关单位、部门理清消防审批的许可与备案头绪,对于属于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范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窗口申请办理《备案告知书》。《备案告知书》的内容要详细描述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建筑物信息、使用性质等,告知其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项目以及备案办理程序和法律义务。
2.2“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实行实名注册登录制由于目前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是开放式平台,任何人都可以登录平台,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这才给不法人员提供了重复、恶意备案的机会。我们可以将“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改成实名注册登录制,建设单位登录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同时上传建设单位(法人或自然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经过审核后,核发用户权,那么重复、恶意备案的情况就能杜绝了。
2.3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关系与规划国土局、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协作关系,及时获得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信息,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保证备案工作的有质、有序进行。
2.4依托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建筑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在提高备案类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方面,我们可以依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单位。其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建筑技术服务,并对其出具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2.5建立登记台账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级后台管理单位应该建立维护台账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本级后台备案信息数据定期导出备份,对修改、删除、移交备案信息情况、密码持有人的变更等操作事项进行记录、存档。
2.6及时梳理“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各级后台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建立每日信息甄别制度,对受理的备案信息按照管辖分工,及时进行梳理。
3结论
消防监督工作的重点是防控火灾事故,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系统工作的管理,可以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在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同时,加大抽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树立责任主体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有效的预防和防控火灾隐患的产生。
作者:唐秀翠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