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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操作环节以保函或现金方式提供,在这两种方式中,保函有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两种形式,其中以银行为主。当投标公司以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时,由于银行本身的制度要求决定了其对保函开立的公司审查严格,所以对投标公司具有一定的净化作用。目前以现金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就更普遍一些。以现金作为保证金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简化了手续,节省了费用和时间,但是也容易发生甲方挪用保证金的案例,并且,有一些情况下保证金高达项目金额的30%,这给乙方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在还处于买方市场的建筑行业中,实践中容易造成乙方处于不利地位。
二、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简析
(一)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1.合同本身就要求双方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权利和义务关系应表现为对等。而实际操作中只要求一方向另一方做单方面承诺和保证肯定是有失公平的。2.资金的效率得不到保证。不论是银行保函还是现金保证金,对于企业来说都存在着有一笔较高的费用不能有效发挥其资金流动性,从而失去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价值。另外,当这笔资金被甲方挪用时,并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间接给乙方造成一定的威胁。3.保证金往往不能及时退回给乙方,并且不能够计息,这一不合理现象往往造成乙方不得不在质量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方面做文章,这会造成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以及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等社会问题,这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制度执行的不明确性1.缴纳的方式及额度问题。首先是现金支付的方式容易出现投标机构围标现象,因为现金操作比保函简便,陪标单位便于操作;其次,目前的法规中没有明确保证金的标准、缴纳方式及退还时间。缴纳的百分比从不足5%到20%不等,提高百分比会造成一些效率高、社会信誉好的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参与招投标,这使得招标环节失去应有的意义。2.保证金的收取及监管。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勾结或与机构勾结的情况,在没有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得到相关收据,从而影响到招投标环节的公平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的法规对于保证金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资金收取之后处于失控状态,监管部门也难以发现,取证难,查处难。
三、健全保证金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梳理相关制度,确保合同主体的基本权益1.完善相关法规,对投标企业的保证金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如何返还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都要立法予以明确。对于保证金的交付方式,可以在用支付工具的基础上加上担保制度。对于保证金的数目,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执行的难易程度以及潜在的风险情况具体区分。对于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履约保证金应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在中标人完成全部项目约定要求并经过验收合格后包含利息如数退还,退还条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加强资金往来的管理。首先,保证金通过银行操作能有效降低围标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对于投标人有较多约束,防止围标串标;其次,把资金交给第三方管理,能够有效的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正确的处理资金的流转,以免变成甲方任意处置的工具,便于对双方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合同双方的权益的平等保护法律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体权益是平等的,权力和义务也是对等的,甲方能够严格要求乙方履约的权力,也就有向乙方旅行的义务。在保证己方能否履行相应义务的保障方面,如需缴纳保证金,那双方同时缴纳不但公平,而且必要。只有双方同时足额对等的缴纳保证金,才能保证其发挥的作用是双边互惠的。具体操作中,应在要求乙方提交担保金的同时,甲方也应当提交付款担保,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赋予的双方平等原则,促进双边共同努力履行约定的义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取消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一种产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保证金制度必将随着诚信体制的完善逐渐退出市场舞台。在当前的体制条件下,合同的各主体遵守合同履约,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做好本职能工作,加强各项分项的管理工作,不能弄虚作假。投标过程中,甲方应该给乙方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监管部门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降低成本,保障各方资金安全。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后,应由专业的第三方公正权威的判定责任方,除了有相应的经济出发之外,应借鉴国外的“黑名单”制度,在全国建立诚信档案记录,一旦发现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即取消其在建筑工程市场的招投标资格,以逐步使全社会逐渐形成诚信经营的重合同,守信用的履行理念。诚信时代时期,保证金也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作者:徐敏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