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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启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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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启示

(一)我国应逐步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相关法律体系

1.逐步实现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与之配套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仍未出台,多数产品仍执行原有标准,而这些原有标准存在许多重叠和冲突,存在相关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的产品标准十分繁杂,同一产品存在多个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这些不同的标准分别对应着多重要求和多方监管。这不仅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阻碍消费者维权,也影响相关部门的监管效果。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虽然庞杂,但是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多部法律法规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不良、重叠或盲区等现象。《食品安全法》颁布时间不久,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产品丰富,历史文化悠久,依据其建立的一整套监管法律法规并未建立起来。2.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上仍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食品标准水平较低,许多指标低于国际标准,这也是我国食品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遭遇绿色壁垒的重要原因。例如我国食品标准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蔬菜、水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291个允许的残留标准,而国际食品法典CAC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第二,国际上,食品安全标准都是按照产品划分标准,而我国则是按照类别划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较发达国家滞后。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应与行业发展相辅相成,而我国大部分食品法律和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滞后,这种情况也影响了我国食品监管的实效。例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对其具体责任详细的划分并无说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使得相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困境。

(二)政府执政能力落实的载体,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

1.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发展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中,对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责任、机构改革等方面影响深远。在应对市场失灵方面,1906年,为将行业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总统正式签署《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此后,美国政府又设立了食品安全与监督局(FSIS)、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信息自由法案》的修正推广和消费者权益运动,历任总统开始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改革。1978年,美国食品安全问题风险评估制度开始实施:当年一月,美国政府设立了监管分析和评估小组(RARG),该小组每年只通过监管机构的10-20项规则。同时,总统签署行政命令,提出了行政机关制定规制前需要“规制影响分析报告”。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美国认识到要政府应减少对市场的控制,应发挥市场本身的调控作用,克林顿政府实施了改革,形成了规则程序简约化和顾客导向的企业型有效型的政府。监管机构不再是一个只会处罚和单方面强制的家长,而是与药品业、食品加工业、消费者团体形成交互合作的关系,在条例和行政执法前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1998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顾问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部长、农业部部长、环境保护署署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健康与人口部部长、总统科技助理、总统国内政策助理等。该委员会负责建立国家食品安全计划和战略、指导政府部门优先投资重要食品安全领域和食品安全研究所的工作,并协调全国食品安全检查措施。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组织框架逐步形成。2.我国食品安全在地方以多部门分段管理的模式监管种、养殖环节由农业、畜牧兽医、海洋水产部门监管。生产环节由质量技术监督。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食堂、餐饮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由各级农业部门全程质量安全机关监管。多部门管理造成了权力分散、权责不统一、协调困难的局面。并且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模糊,《食品安全法》中虽然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议事协调机构,但并未对其具体职责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该机构名存实亡,不能肩负起它应有的职责。我国目前食品行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但是鉴于我国食品监管机构存在合并困难、人员配置不对称等方面因素,食品监管集于某一部门仍不现实。

(三)食品监管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多部门合作,并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限

1.食品安全监管的实现要依靠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与协调政府机构间合作困境不仅是由体制性因素造成的,也是在行动者充满策略性的交互行动中被构造出来的。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目前基本形成了行政部门按照食品种类分工管理的分散式管理模式。而我们不应仅看到美国已然形成的监管体系,而忽略其创新发展的过程。因此,想要机械的将各个部门的权力之争通过简单的权力集中和部门合并来解决多头管理的冲突,仍然有待商榷,完整体系的建立还应依据我国根据自身体制和行业发展特点。2.对中央和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进行划分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按照国、省、市、县的行政级别划分,同时,对跨地区的食品安全应采用上一级监管的方式。此外,对于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安全事件应建立协调机制,虽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有所涉及,但仍未对具体细则进行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实施。3.食品监管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公开制度美国在养殖种植、生产加工、运输仓储过程中实行可追溯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制度。食品公开制度体现了法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等基本人权,而这一基本人权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向全社会的公开和,这一措施能够使得消费者积极规避风险,行业内形成良性竞争和循环。针对问题企业违规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的现象,应该食品行业是良心行业,不可否认,许多食品企业在从业过程之中缺乏自律,然而,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较低的违法成本造成了众多食品企业铤而走险,集体沦陷。食品安全本应是生产者的最低底线,然而很多企业却更重视生产而非安全。而政府应承担起安全风险的责任,增加对食品安全的财政投入。加大惩治力度是另一个重要方面,食品安全监管必须“重典”。

作者:鲁小明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