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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创新发展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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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创新发展分析

一、国外经验分析

(一)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初期,日本的企业规模中中小型占大多数,这些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资规模也比较小,研发活动也主要集中在应用研究领域,严重缺乏创新型研究。日本为了保持本土企业应有的竞争力,激发新兴产业的战略竞争力,政府鼓励企业进行官产学联合发展,推动技术创新的方法,给日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创新动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顺利推行需要立法保障。日本1961年颁布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该法为所组建的技术研究组合提供了几项优惠政策,相关企业和机构可以享受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1)企业为了组建组合所发生的经费可以记作一项损失;(2)企业为了实验研究所购买或制作的相关设备仪器都可以进行压缩记帐,统一记为1日元;(3)对于实验研究中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纳税的时,一年中可以只按应纳税额的2/3进行纳付。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为政府部门给予联盟的各项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日本政府对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研发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成员企业共同分摊,另一部分来源于政府补助。主要经费来源是政府补助,这就为成员企业减轻了负担,降低了联盟在资金上的研发风险,调动了大量企业参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积极性。直到1983年,日本的研究组合已经达到了44个,总研发经费达到644亿日元,但其中有328亿日元(约占51%)来源于政府补助。正是受这种利益驱动,日本的大量企业都积极地参与到研发组合中。日本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功运行值得借鉴的另一条就是为联盟选定了一个合适的协调人,该职位上的人必须拥有丰富的人脉资源以便开展联盟企业的内外沟通联络工作。日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协调人一般选择通产省刚退休的政府官员来担任,这些官员政府官员已达几十年,不仅具有超强的技术领域视野,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行政管理和协调沟通能力,而且在政府部门具有丰富的人脉关系,可以有利的协调官产学研的各方,能够保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各成员相互理解、协同工作,从而可以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高效运行。

(二)美国。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和日本在半导体技术研发上竞争非常激烈,日本由于建立技术研究组合,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一现象给美国的计算机和通讯等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美国各方都在指责日本的这种行为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化,并且也在共同研究能使这种研发组合合法化的方法。直到198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该法案突破了《反垄断法》对合作研究的各种限制,使研发组合这种做法合法化。在该法案颁布不久,美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立法保障方面,美国也采取了有力的措施,1984年颁布的《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减少了在反垄断诉讼案件中败诉企业的赔偿责任,反垄断法规定普通企业如果在反垄断诉讼案件中败诉,需要承担3倍的赔偿责任,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如果在反垄断诉讼案件中败诉,只需要承担1倍的赔偿责任。1993年,美国又修订了《国家合作研究法》,修订后的法案增加了合作生产方面的规定,允许联盟中的企业进行合作生产,并将法案名称变更为《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案》,这就使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合作范围从研发阶段扩展到了生产制造阶段。直到2004年,美国已登记注册了942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从1984年美国颁布的第一项产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保障方案到1993年对其进行修订共经历了十年,这十年的时间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扫除了障碍,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顺利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商业环境,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与日本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相似,美国联盟的运行经费也是由成员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每年的运行经费的一半由国防部下辖的国际高级研究项目署支付,另一半由联盟成员企业按比例支付,这样就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技术研发的资金限制,同时,联盟的利益和风险都是共享的,这就降低了研发的风险,并激发了联盟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美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使成员企业之间可以畅通自由的交流信息,在联盟内部创造了良好的人际氛围,激发了联盟成员的创新潜力。联盟的成员由政府官员与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政府方面国会通过法案授权国防部长参与联盟,成员企业也会派高级技术主管参与到联盟的计划与技术预测中,另外技术人员中也有60%来自于成员企业。联盟还为成员企业提供技术交流的平台,他们会定期召开技术交流会议,规定一年至少召开多少次。有效的交流沟通和良好的人际协调使联盟得以顺利地运行。美国政府不仅负责联盟的规划工作,还负责协调联盟企业之间的关系,使这些企业真正能够成为同舟共济的联盟实体。

二、国内经验分析

近年来,我国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方面发展迅速,尤其是国内的一些大城市如北京和上海,这些大城市中企业的数量众多,科技水平发达,对国外相关领域发展的关注度更高,因此,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方面的发展比国内其他城市起步要早,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北京。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政治、文化交流中心,是我国经济、金融的决策和管理中心。首都经济圈是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首都经济圈是由各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成的,主要由北京、天津两市以及河北省的张家口、承德、保定、廊坊、唐山、秦皇岛六个地级市组成的。北京的创新资源是全国最丰富和密集的地区,不管是大学还是科研机构、研究院所都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首都经济圈中处于创新的主导地位,应当充分利用此优势承担起构建综合性创新中心的职责。河北的六个地级市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这些地区也聚集着大量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首都经济圈的整体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为综合性创新中心,唐山、保定、秦皇岛、廊坊等为专业性创新节点的区域创新布局。目前,首都经济圈充分利用其创新资源的优势,创新活动非常活跃,已经取得了大量的创新成果。自从首都经济圈提出以来,该区域的创新合作方式在不断的丰富,各地方政府也非常关注首都经济圈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北京已经与多个周边地区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并筹划与经济圈内的其他城市共建北京科技园,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外,在各地区政府的支持下,企业、科研机构与研究院所、大学以及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已经形成了各种研发基地、科技创新平台、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多种合作方式,并建立了跨区域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北京聚集着全国最好的大学和科研院所,而创新资源也大都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这就形成了该区域的一种竞争优势。首都经济圈的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产学研合作,均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各地区进行跨区域的产学研合作,尤其是要充分依托首都丰富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资源,不断深入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中介结构之间的联系。这种产学研合作方式有效的实现了市场需求与企业研发之间的对接,使科研成果能够更快的推向市场。近几年来,北京周边的地区有许多城市都与北京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起了产学研技术创新合作模式,并创造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使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二)上海。产业技术创新在上海市的城市创新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将创新成果推向市场具有显著的作用。上海市实现创新转型的重大战略就是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充分发挥其优势,极大地推进各资源要素的组合,加快各资源要素向生产力转化的步伐。近年来上海市在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方面成绩显著,特别是在战略新兴产业、应用型成果以及创新成果产业化方面,并且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上海市特点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构建经验。上海市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构建方面创新要素的集聚度一直在不断的上升,在人才培养方面,着力培养创新及专业人才,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开通了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鼓励企业创新方面,出台了《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等政策来激励新兴产业进行技术创新;在财税政策方面,采取了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的办法;在创新成果推广方面,采用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在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方面,鼓励科研机构的成立,对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上海市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推进多层级创新平台支撑体系的构建,已经形成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三级支撑平台,平台之间的关系还在不断强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核心就是产学研合作,上海市是国家级文化中心,有许多高校都驻扎在此地。上海市就是依托这些高校以及研究院所成立了各类产学研合作机构,包括研发机构、企业孵化器、项目联合攻关、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产业创新联盟等多种模式,积极探索适合不同产业特点的产学研联合发展道路,并且成效显著。我国在发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过程中要积极借鉴以上典型国家和城市的发展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道路。

作者:孙丰英王庆金单位:青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